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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鲁能房地产集团财务管理手册五、财务类1、费用报销限额暂行规定2642、资金支付审签管理办法2683、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724、会计基础工作规程2765、财务预算管理办法3016、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3167、委派财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322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费用报销限额暂行规定为规范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企业经营行为,节约企业管理费用开支,统一集团公司费用报销限额,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二、费用报销限额(一)外派人员租房费用1、外派人员可以在限额内报销租房费用。外派人员指公司派往家庭所在地以外的企业工作的员工,具体名单由集团公
2、司人力资源部确认。2、外派人员租房原则上由企业统一办理,限额内统一报销费用,超过限额的,由住房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本公司批准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租赁,持发票限额内报销。3、各单位报销租房费用后,不得再以现金、福利、费用报销等其他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住(租)房补贴。4、租房费用报销限额(含水电、物业和取暖等其他费用):驻北京、上海、深圳、青岛市区的公司,高管人员租房报销最高限额为3000元/月,其他人员为1800元/月;天津、重庆、大连和各省会城市(不含济南市)市区的公司,高管人员租房报销最高限额为1500元/月,其他人员为900元/月;其他城市,高管人员租房报销最高限额为800元/月,其他人员为4
3、80元/月。5、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地区)工作的,按一个人报销租房费用,不得重复报销。6、河曲、王曲、晋北铝、滇东等有自建房、由单位统一解决住房的单位,个人占用一套完整住房的,由个人负担每月不低于2元/平方米的租房费用(不含单身公寓)。7、家庭不在济南的驻济公司员工暂不执行上述政策,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单身公寓。符合租住电力集团公司成套房屋的员工,按规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二)个人公务电话费1、个人公务电话费指以个人名义申办的电话,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电话费。个人公务电话费实行定额控制,定额内实报实销,超支部分自理。2、个人移动公务电话费控制限额:(1)集团公司聘任的高管人员正职控制在900
4、元/月以内,副职控制在700元/月以内;(2)集团公司部门主管、副主管及所属公司自行任命的助理、副总师、经理、副经理等相同级别人员控制在400元/月以内;(3)有国外业务的国际长途话费,经审核实报实销,不在上述限额内。3、家庭公务电话费报销范围和限额执行原规定,暂保持不变。4、各公司报销公务电话费人员范围和具体控制限额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突破集团公司确定的最高限额。每月电话费单据仅限报销公务电话费人员姓名的手机和固定电话各一部。(三)差旅费1、出差补助市内出差不予补助,省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期间个人用餐费用自理。出国补助,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所谓市内、省内和
5、省外以公司办公地为准划分。2、市内公务交通费(1)允许在限额内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用,但不得以补贴形式发放现金。(2)享受集团公司车改政策的高管人员的用车费用,执行集团公司车改政策限额,按季度报销,全年控制总额。(3)不享受车改政策人员的市内公务交通费控制限额:集团公司部门主管、副主管及所属公司自行任命的助理、副总师、经理、副经理等相同级别人员控制在300元/月内;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岗位办理公务控制在200元/月内。具体享受范围和报销额度,由各公司根据员工职务、工作性质自行确定,限额内据实报销。(四)团体人身保险费1、原则上不允许以单位名义为员工购买任何商业性保险。为保障公司员
6、工身体健康,可以对工作意外风险相对较高人群由单位统一购买团体人身保险。2、人身保险费用限额:(1)长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人员及新疆、陕西、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云南、菏泽煤电等地区的单位,从事矿山开采等高风险工种员工保费最高限额每年2000元/人,其他外派员工保费最高限额每年1500元/人;(2)驻其他地区外派人员以及驻济公司经常出差骨干员工的保险费最高限额每年1000元/人。3、严禁用公款为员工购买财产保险等其他险种。(五)午餐补助1、没有职工食堂的驻外公司可以在300元/月的限额内为员工提供午餐补助。享受范围和具体控制限额由各公司在最高限额内根据当地生活费用水平自行确定。2、限额内午餐补助
7、由公司统一办理,定购盒饭或统一与就近食堂或餐馆就餐,由公司集中结帐,不得以现金方式补助。3、有职工食堂的公司员工自费就餐,不得报销午餐补助或生活补助。(六)其他1、家属药费:继续参照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试行)(鲁电集团机工20043号)文件,报销范围和每位职工1000元/年的报销限额暂保持不变。2、托儿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幼儿园及社会其他幼儿园,公司员工子女最高限额均为100元/月.人。3、职工教育经费:(1)由集团公司或各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单位统一报销培训费用;(2)职工个人参加的学历教育,无论是否获得批准,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3)未经批准的各项培训
8、、进修学习费用,由个人自负。(七)驻外补助及高管人员配偶报销限额执行鲁能集团人200633号文的规定。三、各单位应在本规定限额范围内研究确定适合本单位的费用标准和报销范围,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四、本规定实施后,各公司原自行确定的各项费用报销全部取消,确实需要的,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五、严禁超范围、超限额报销费用和发放员工福利、补贴,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除退回外,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六、各级财务人员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审计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审计检查。七、本规定由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八、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9、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支付审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实现资金流动过程的监督、制约和在线控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支付审签是指对符合集团审签范围的各类支出提请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和总裁批准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资金流出过程的监督控制,进一步规范投资、分利和资产购置,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新增委托贷款、财产权信托和往来业务,生产经营、工程和法律事务资金支付等业务。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审签执行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审签范围第四条 审签范围:1、股权投资支出;2、预算外支出;3、购置特殊
10、办公用固定资产,如:汽车、房屋以及非房地产公司购买土地等;4、新增委托贷款、财产权信托和往来业务;5、提前3个月以上归还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6、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资金支付;7、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利润分配资金支付;8、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资金支付,不含以下资金支付:(1)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支付,(2)山东广宇能源有限公司的燃料款支付,(3)缴纳各种税款,(4)各种利息支出;9、单笔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中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和研究咨询机构)咨询服务费等资金支付;10、
11、 单笔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他人担保和因仲裁、诉讼承担责任的资金支付。第五条 审签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事项必须报经集团公司审签,未经审签不得支付。第三章 审签方式、程序与权限第六条 资金支付审签方式为“逐笔审签”。第七条 资金支付审签时需先履行单位内部审签手续,然后按权限逐级审签(详见附件);审签单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支撑资料应有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必须做好审签资料的备查台帐。第八条 审签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事项先履行子集团审签手续,经集团公司委派财务经理、相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审签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和总裁审签。第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审签职责为:1、监察审计部、招
12、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签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资金支付事项;2、法律合同部负责审签股权投资支出、单笔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律师费等中介咨询服务费以及为他人担保和因仲裁、诉讼承担责任的资金支付事项。第十条 各付款单位作为资金支付主体,对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负有完全责任。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审签范围内资金支付事项的日常管理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审签范围内资金支付事项的专项审计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财务部和监察审计部的意见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一经核实,每发生一
13、项扣减该单位工资总额的1%,同时扣减经营者年薪总额的1%;2、未按照职责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一经查实,每发生一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处分;3、由于未履行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 其他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大额资金支付审签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附件:资金支付审签单附件:申请单位公章: 资金支付审签单 年 月 日 编号:申请单位全称金额(万元)资金支付事项付款银行名称账 号收款单位子集团负责人
14、子集团公司分管财务领导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申请单位经办部门负责人集团审签集团委派财务经理意见集团相关业务部门意见集团财务部意见经办人集团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总监意见总裁意见备注附注:资金支付支撑资料附后作为附件。 经办人: 联系电话: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鲁能集团下发的各项财务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置业集团所属子公司、代管公司的财务部门。第二章 范畴及上报形式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
15、能对公司财务审计及与其相关的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范畴是指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行为、增减资本及股权变更、资产及债务处置、对外担保、涉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公司突发事件及其他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等对公司经济、名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须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第六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包括:1、
16、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2、有关事项说明;3、其它有关文件。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1、各公司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2、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第三章 重大事项具体内容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制订并拟执行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2、公司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3、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借款、贷款等融资行为。4、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或者关联企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转让或者受让项目。6、发生诉讼或者仲裁。7、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
17、务陷入停顿。8、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变更、增减资本、资产和债务的核销及处置等。9、公司收益分配和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10、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人已经或即将破产、死亡、撤销、吊销、停产等,可能造成债权不能收回、预计形成坏帐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11、由公司管理者联合控股或参股成立的预计可能与所在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12、外部经济执法机关进检及检查情况。12.1接到外部经济执法机关检查通知的同时应将检查机构名称及检查事项上报集团;12.2外部检查结束的同时应将检查过程及结果书面上报集团。13、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1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18、备。1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16、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7、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17.1变更会计制度;17.2变更成本分摊方法17.3变更收入确认原则。18、公司使用财务核算软件发生变更。19、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第九条 以下为备案事项:1、项目公司所在地财经动态。2、与关联方发生交易。3、收入确认原则。4、成本分摊方法。5、月度、季度、半年、年度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6、其他需要备案事项。第四章 上报时间要求、程序及责任追究第十条 报告时间:1、报告事项,于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财务部;特别紧急事项、事件发生时,于第一
19、时间上报财务部。2、备案事项,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财务部备案。第十一条 报批和决策程序:1、报告事项:公司的报告事项,应在集团公司批复后实施。2、备案事项:公司的备案事项,在形成决议后5日内向财务部报告。集团财务部收到公司报告后,由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提出决策建议,报告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报鲁能集团审批。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有权建议集团追究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置业集团财
20、务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程(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集团)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置业集团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21、。 A.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规模很小、会计业务很少、且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必须依法在有关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凡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必须报经置业集团财务部批准。第七条 在会计机构内部或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定岗位、定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岗位责任制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一般应当包括:财务预算岗、资金管理岗、资产管理岗、会计核算岗、出纳岗、审计岗等。第九条 会计
22、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换。第二节 会计人员的配备第十一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
23、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置业集团委派。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
24、质的奖励。第三节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第十七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四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一)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
25、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十九条 各单
26、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会计事项。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整理应该移
27、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四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其中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也应与有关会计账
28、簿记录相符。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三)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
29、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六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
30、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规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节 会计人员培训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大力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精通财会业务、熟悉房地产经营、素质高、作风正的会计人员队伍。单位领导人应当对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与
31、鼓励。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应建立业务学习制度,日常业务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第三十三条 会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岗位培训和基本功训练。各单位应为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创造条件,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学习班。第三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在职业余自学。第三十五条 会计部门应抓好专题培训,在筹资、融资、价格、证券、成本、财务分析等方面培养出一批政治觉悟高、知识层次高、业务能力强的复合型会计人才。B. 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2、、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置业集团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的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一贯。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33、三十一日止。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置业集团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三级会计科目并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不经置业集团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一、二级会计科目。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置业集团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满足置业集团的统一规定。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34、,妥善保管。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节 会计核算程序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会计核算:(一)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账。(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各种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四)现金日记账与实存现金款项核对相符。(五)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六)有关明细账卡与实物保管部门账卡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七)有关债权
35、债务明细账与外部单位或内部单位有关账目核对相符。(八)各种明细账与有关单证核对相符。(九)总账、各明细账发生额与余额试算平衡。(十)根据核对相符的明细账、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第三节 填制会计凭证第四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
36、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在收付款证明(如收据等)上加盖的公章,必须是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用于财务结算的公章;行政公章及其他业务公章无效。严禁以白条充当原始凭证。(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以保证账实相符。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37、,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未经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的,会计人员不能据以入账。(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除公司系统内部资金缴拨外,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五)发生购房后退回的,退房方必须有符合公司规定的退定、退购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所退房屋验收证明,并经主管领导、销售部门等相关部门巡签后,方可填制退房单据。退款时,必须收回对方的收款收据,同时附
38、有支付(汇款)凭证,不得以退房单据直接代替收据。(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项经济业务,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必须在会计账簿上分别反映。(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八)原始凭证应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并且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九)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
39、写(或使用专用票据打印机套打),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各联与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第五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五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第五十二条 记账凭证是用来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填写会计分录的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第五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
40、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按照记账凭证分类进行连续编号。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应当清晰、简明。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经济业务摘要应当按每一笔业务填写,摘要的文字描述应当简洁、完整;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摘要混合编写。(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附有原始凭证,应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
41、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应当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保存原始凭证的一方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给对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
42、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五)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即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按照规范方法进行更正。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
43、注销。(七)记账凭证的内容涉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业务,没有直接收付款项,但需要通知对方单位入账的,应当向对方单位出具转账通知,并附原始凭证,说明该往来结算业务的内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也可以直接以记账凭证的副联代作转账通知,但应当在递送的记账凭证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副联”或“代作转账通知”字样并附原始凭证。前款所说的记账凭证的副联,是指采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的记账凭证的复写联;或者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按照本单位打印存档记账凭证的相同格式和内容,打印出的书面记账凭证。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转入转出凭证要制定相应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要求和
44、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45、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重大事项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四节 登记会计账簿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会计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五十七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