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工作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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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8页 共48页略国土资发200450号略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略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各所、各股及直属事业单位: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工作制度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行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略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工作制度第一部分 土地管理制度一、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 (一)为加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国发20011

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必须坚持统一管理、规划总体控制、农业用地优先保护、节约和集约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全县经济发展计划,合理安排使用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得超指标批地。国家编制的工程项目用地指标,可作为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参考标准,把建设用地审批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 (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家每年下达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指令性指标,只能节约,不能突破。 (五)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全过程管理。 1、参与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的决策工作,对

3、建设项目用地和与用地有关的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 2、严把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审批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用地申请、拟定征地方案、逐级审核、报批用地、划拨用地和颁发土地证书等事项; 3、实行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和验收管理,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政府批准的范围用地,监督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实施、复垦计划的实施等情况。 (六)从严控制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加强用地指标控制,上级下达的占用耕地计划只能节约,不能突破,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挤占国家建设用地指标。 (七)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的损失,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发荒山荒地。 (八)积极探

4、索推行建设用地政府收储制度,逐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二、城乡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 (一)为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用地供应必须坚持政府一级垄断,由国土资源部门一家管地,实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依法维护供地政策,杜绝多头管地和供地。 (三)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统一纳入政府供地计划之中。 (四)根据国家和全县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 1、凡国家鼓励类项目,依法积

5、极供地;2、凡国家限制类项目,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 3、凡国家禁止类项目,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 (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供地方式。 1、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2、除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对依法实行有偿供地范围内的经营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渡假村及高级娱乐设施等,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农民个人建房,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

6、业、村办企业以及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六)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确定供地的具体位置、时间及供地数量。 (七)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建设用地报批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地和用地手续。三、建设用地内部会审制度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建设用地内部会审实行不定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由耕保规划股提出,分管建

7、设用地工作的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建设用地会审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和耕保规划股、综合股、市场地籍股股长参加,局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建设项目用地由耕保规划股进行初审,对条件成熟的,方可提交会审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会审的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是否属国家限制建设项目; 、是否属重复建设项目; 、用地位置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 、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 、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0、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建设资金

8、是否落实; 12、项目选址是否合理; 13、特种行业用地是否符合环保、林业、消防、 文物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建设用地会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由会议主持人集中,按会议决定,由耕保规划股具体办理。 (七)建设用地会审意见的对外解释工作由耕保规划股负责。 (八)会审事项意见分岐时,可实行表决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九)会审结果只做会议记录,不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综合股负责。(十)临时用地、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及受灾用地不实行会审制度。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

9、源部令第1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凡私下擅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三)坚持政府集中统一供地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公开出让中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四)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用。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在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五

10、)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或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必须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严禁以土地联合形式变相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联合开发的,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一)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原始登记资料、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等土地登记资料均可向符合条件的用地者查询。 (二)国土资源局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三

11、)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查询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不得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 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有上述行为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制度 (一)

12、为了保持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现实性,城镇基准地价每两年更新一次,也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地价市场变动情况一年更新一次。 (二)基准地价成果更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收集和技术处理,并建立地价资料数据库。 (四)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地价评估人员对成果资料进行评估,并做好成果验收及成果上报工作。 (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更新的基准地价,要及时公布,严格执行,并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七、农村村民宅基地现场勘查及定点放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所在受理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的申请表后,完成现场勘查工作。 (二)勘查时

13、必须经两名以上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及建房申请人和四邻相关人员共同到场。 (三)勘查内容:选址符合规划、四邻无争议、地类准确、面积符合规定,所选地址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区域内。凡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建议另行选址。 (四)勘查人员应在建房申请表中签注勘查意见,确定四址界线、绘制草图、签注勘查时间、勘查人姓名。 (五)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建房用地批复后,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对建房户批准地址、用地面积、四界现场放线打桩定界后,才能动工修建,并做好现场放线备案记录。 (六)从国土资源所接到村民建房申请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勘查、审批、现场放线工作,二十日内不能完成工作的,经批准可延长十日;对

14、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确因特殊原因仍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再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因勘查、现场放线不负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勘查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勘查人承担。八、农用地转用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及村级公益事业用地的农用地转用 1、受理。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申请。 2、审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年度(或半年或单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乡镇政府的转用申请进行审查。代县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并将转用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村。 3、报批。县国土资源局代县人民政府以书面报告形式向

15、市政府申请转用。 (二)国家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转用 国家建设项目因征用土地而涉及的农用地转用随项目征地有关文件一并上报,由耕地保护规划股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充方案提出审查意见,落实耕地补充的具体措施。 1、对于委托政府落实“耕占平衡”的项目,依据陕政发200044号文件的依据,核定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数额,并督促交纳。交纳耕地开垦费后,方可办理征地报件手续。2、对于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在核准耕地开垦保证金并交纳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开垦项目,组织验收。如验收通过, 下发项目验收批准书做为已补充耕地的凭据。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6、,向拟提交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审查。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预审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在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预审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2、3款的用地项目,要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调整方案,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申请原批准机

17、关对调整方案予以审批。 (四)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十、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受理。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规划股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所报申请材料的错误更正和内容的补充完善,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耕保规划股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农用地转用及征(占)用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办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查,提交局务会议审定。 (三)报批。经局务会议审定的农用地转用及征(占)用建设用地申请,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上报或批准用地。 (四)缴费。建设用地批准后10日内由用地单位统一缴纳有关税费。待税、费结清后,由耕保规划股拟文,县国土资源局批复

18、资料、图件整理归档。十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建房申请人持签注了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的村民建房申请表,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勘查建房。 (二)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工作。 (三)国土资源所或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土资源所接到村民建房用地批复后完成现场定点放线工作。 (五)房屋建成后一月内为用地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十二、土地登记发证程序 (一)登记申请。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持单位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和地上附属物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权属调查。县

19、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办公室根据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和相关文件进行权属合法性审核和界址调查。 (三)地籍调查。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办公室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宗地进行地籍测绘。 (四)发布公告。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审核和调查结果,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五)注册登记。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十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 (一)抵押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抵押申请。 (二)抵押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局务会集体审定抵押者提交的相关资料、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项。 (三)注册登记。申报登记发证

20、办公室按局务会议审定结果,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四)注销登记。申报登记发证办公室对抵押终止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注销登记。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 (一)申请。转让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或交易中心将拟出让的储备土地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 (二)评估。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地上建筑物、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地籍测量。申报登记发证办公室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面积测量,制作宗地图。 (四)土地审批。国土资源局局务会审定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的有关事项。 (五)土地交易。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六

21、)变更批复。国土资源局根据交易结果,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复。 (七)登记发证。申报登记发证办公室依据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复和缴纳地价款凭证及出让合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十五、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土地调查。县国土资源局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权属核实,对面积、四址、用途、现状、使用年限等进行调查核准。 (二)拟定方案。按照县政府批准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收购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签定合同。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定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四)土地储备。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收购补偿,负责土地及权属材料移交,纳入土地储备。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 (一)招标: 1、土地转让方提出土地使

22、用权交易书面申请; 2、土地转让方提供土地交易所需的全部资料; 3、交易中心审查交易资料,调查土地他项权利状况; 4、现场察看及评估地价; 5、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条件审批; 6、土地主管部门报批; 7、发布公开交易公告; 8、进入公告期,并受理意向性报名(20天以上); 9、审查竞标人的资格,送达招标通知; 1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缴纳保证金及投标,交易中心受理标书;11、根据评估地价综合确定标底; 12、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会,进行现场开标、评标、定标; 13、现场签订中标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 14、按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交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15、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6

23、、制发国有土地转让决定书; 17、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拍卖: 1、土地转让方提出土地使用权交易书面申请; 2、土地转让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所需的全部资料; 3、交易中心审查交易资料,调查他项权利状况; 4、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条件审批; 5、土地主管部门报批; 6、发布拍卖公告; 7、进入公告期,并受理报名(20天以上); 8、审查竞买人的竞买资格; 9、对拍卖地块进行地价评估; 10、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等; 11、通知合格竞买人参加竞买; 12、举行拍卖大会,价高者得; 13、现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14、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交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15、签定国有土

24、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6、制发土地转让决定书; 17、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挂牌: 1、土地转让方提出土地使用权交易书面申请; 2、土地转让方提供土地交易所需的全部资料; 3、交易中心审查交易资料,调查他项权利状况; 4、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条件审批; 5、土地主管部门报批; 6、发布挂牌公告; 7、进入公告期,并受理意向性报名(20天以上); 8、审查竞买人的竞买资格; 9、对挂牌地块的地价进行地价评估; 10、研究确定挂牌底价; 11、起草、签发和印发挂牌交易文件; 12、进入挂牌期(10天以上),进行挂牌交易; 13、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

25、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或择日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14、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挂牌结果通知书; 15、按成交确认书和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交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16、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7、制发土地转让决定书; 18、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十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略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必须认真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

26、对自己所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三)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若涉及与各方发生歧议,以相关法律为准。 (四)略阳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的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具有法律效力,参加竞买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受此制约。 (五)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参加竞买(以下简称竞买人)。竞买人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受委托人委托代理的竞买人,应持委托人出具的授权证明文件)到略阳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购买拍卖宗地相关资料,否则不得参加竞买。 (六)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必须交付履约保证金。未竞买成交的,保证金全额退还;竞买成交的,抵交拍卖

27、拥金和成交价款。 (七)竞买人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咨询时间内了解拍卖宗地详细情况,实地查看。 (八)竞买人凭竞买号牌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入拍卖会场,即表示已完全了解拍卖的情况,同意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拍卖采取的方式和拍卖须知,根据拍卖宗地的不同情况,由拍卖主持人在竞拍前宣布,所有竞买人必须遵守。 (十)参加竞拍的竞买人必须按拍卖主持人报出的起拍价和应价幅度持牌应价(低于起拍价的和应价幅度视为无效)。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前一竞买人应价即丧失约束。拍卖土地由应价高者竞得。拍卖槌敲下后拍卖即成交。 (十一)拍卖成交后,竞得人现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

28、交确认书。同时与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二)竞得人拍卖成交后不得反悔,若出现反悔,应承担违约责任:1、竞得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按成交总价的2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3、拍卖人有权对拍卖宗地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本次拍卖成交价款的,低于部分由悔约者补偿。 (十三)竞得人按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列条款,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全部价款和拍卖佣金后,由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30日内向竞得人办理完该宗地的移交过户手续。 (十四)参会人员应遵守拍卖现场秩序,不得阻扰他人竞价、应价;不得恶意串通,操纵垄断,阻碍拍卖主持人正常工作,否则取消参拍资格。十八、

29、私人住宅土地交易报批程序及税费(一)报批程序1、略阳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申请;2、略阳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复审;3、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房产评估;4、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办理批复、收费、发文;5、发证办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二)主要税费1、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的20%,县财政收管。2、契税:标定地价的1.5%,县财政收管。3、交易佣金:按成交地价的5%收取。4、土地评估费、登记发证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三)提交资料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取得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3、双方转让协议(招标拍卖的土地不提供);4、受让人、转让人有效

30、身份证复印件;5、宗地平面图(发证机构测绘);6、土地评估报告(法定评估机构编制)。第二部分 矿产资源管理一、采矿权设置制度 (一)依据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采矿权设置权限 1、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2、汉中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采矿权设置条件 1、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略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禁止在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八渡河水源保护区开采,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及化石保护区、铁路及公路两侧0.5公里以内、主要桥基下游3公里和上游0.5公里以内、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区的矿种禁止开

31、采;禁止开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矿种; 2、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没有矿权设置或纠纷; 3、拟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二、采矿权、探矿权公开出让制度(一)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2、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3、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

32、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5、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3、提供建筑用矿产地;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产地。(五)拟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区,由承办股室按上述规定进行选择,并于15日内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1、招标拍卖挂牌的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要求,是否在各级政府规定的禁采区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2、招标拍卖挂牌的矿区范围或勘查区块有无矿权设置或纠纷;3、土地、林木、道路征用、赔偿及其他依附于矿权的固定资产附着物处置情况。(六)承办股室对第五条内容调查后初步确认,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条件的矿区或勘查区,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局务会确定。(七)

34、局务会研究决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矿区或勘查区,如无正规地质资料的,在10日内由承办股室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地质简测工作。简测报告形成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权价款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标底或保留价的依据。(八)承办股室应提交以下资料,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局务会审定:1、拟招标拍卖挂牌的矿区或勘查区范围及拐点坐标;2、根据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提出底价或保留价意见。3、结合矿种及矿床大小提出对投标、竞拍人资质条件的具体要求。4、土地、林木、道路征用、赔偿及其它依附于矿业权的固定资产等附着物的处置意见。(九)承办股室组织对投标、竞拍人资质条件的审查,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

35、,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为竞买人办理许可证。三、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制度(一)探矿权采矿权年检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对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或个体进行每年度的全面调查登记制度。(二)年检时间探矿权年检工作从每年10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采矿权年检工作从每年2月开始至5月底前结束。年检结束后及时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表、汇总表、公告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三)年检内容1、是否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2、是否按照勘查、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从事勘查采矿活动;3、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勘查采矿活动;4、是否完成年度勘查最低投入;5、是否有以探代采、圈而不探等现象;6、是否随工程进度按时

36、测绘井上井下对照图,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定期考核情况;7、“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的填写情况;8、储量报表的填写情况,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勘查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年检资料的准备情况;9、依法交纳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税费情况;10、采矿权、探矿权是否受到侵犯;11、是否有采富弃贫等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情况,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年检材料:1、探矿权年检应提交下列资料(1)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2)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3)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37、4)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2、采矿权年检应提交下列资料(1)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2)采矿权人年度检查表;(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4)采矿许可证机关出具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结缴票据(复印件);(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年度矿产储量报表;(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五)年检方法及要求1、年检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实地检查数不能低于应检企业数的30%。勘查开采企业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按期填报年度检查登记表,携带年检要求资料按年检分工到相关部门注

38、册登记。2、年检登记表由企业填写,一式四份,经年检注册后,企业自存一份,其余由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各项内容认真填报,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年检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3、国土资源局按年检内容认真组织检查,对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企业及时在年度检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年检注册。4、采矿权使用费应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收取,不得越权收取有关规费。(六)年检结果处理1、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其限期改正,若改正合格按上述程序办理注册手续;在限期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办理许可证注册,并按年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于不按

39、时年检或拒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检中发现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四、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制度 (一)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工作,由矿管股负责承办,其它股室按职责协作。(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1、受理申报。受理以下几种情形的登记: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2、审查材料。收到上述申报登记单位报送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材料(地质报告或地质简

40、测档案)。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四)矿产资源统计工作。1、根据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布置本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工作。2、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对本年度按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统计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资料,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3、审查、指导本县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对误填、错报的资源储量数据予以核对和修改;录入、汇总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通知报告及申报登记表后,及时登记造册。初步审查,7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与否,并书面回复申报登记单位。4、协助上报。对于确定受理但

41、需经评审认定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材料,协助申报登记单位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机关申报或补办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手续。5、审查上报。需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可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材料,承接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认可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行文申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6、办理登记。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交的登记资料及第七条规定的按发证权限,办理申报登记,签署“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机关意见”;签收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备案材料的和本级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上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7、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和报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五)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42、1、所有登记统计资料由矿管股统一保管和建档,次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滞留占用,随意外借。2、及时上报和下发各种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报表和登记管理文件,局领导签字后3日内寄出。3、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4、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借阅、复印。五、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地质资料,新设立企业的矿山还要持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申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2、承办股室对申请矿区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调

43、查,对开发利用的初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将资料退回申请人,审查合格的,报局务会研究,并按局务会决定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3、采矿权申请人凭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办理营业执照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汉中市采矿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4、承办股室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合性、设计规模及服务年限与占用储量的适应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局务会研究。5、承办股按局务会决定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并凭财务交费收据办理发证手续。(二)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程序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

44、可证到期30日前,按汉中市采矿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在变更后30日内,按汉中市采矿权出让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2、矿管股对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将资料退回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局务会研究。3、矿管股按局务会决定通知采矿权人缴纳有关费用,并凭财务交费收据办理发证手续。(三)注销采矿许可证程序1、采矿权人在停办、关闭矿山前,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闭坑报告,提出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2、矿管股组织对采矿权人的闭坑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局务会研究。3、局务会研究批准后,矿管股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六、探矿权采矿权年检程序(一)向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下发年检工作通知。(二)对年检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三)审核年检企业的上报资料。(四)对各年检企业进行初审,并签注年检初审意见。(五)对已年检合格的企业在汉中日报上公告,并将公告复印件随年检工作总结报市局。(六)对年检合格企业的资料归档备案。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程序(一)探矿权、采矿权设置1、矿产资源管理股对拟设置矿业权矿区或勘查区进行调查,确定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后,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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