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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总则1安全组织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10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2施工安全检查制度17安全教育管理制度19使用外埠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制度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3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制度27安全资料管理制度29班前安全讲话制度3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35安全值班制度45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46附则58总 则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身安全与健康、财产损失和企业生存的大事,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生产部门的头等大事,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生产,尊重科学,
2、严格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遵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切实做到:组织有保证、日程有安排、任务有要求、防护有措施、工作有检查。第四条 充分发动群众,克服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安全制度的现象,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做到:定时间、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凡是本单位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有利于有关安全事项的联系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各级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轮流值班,每人每班一个
3、月。安全员要跟班作业。发现问题积极落实,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汇报。第六条 制定和建立各种安全措施和台帐,对搞好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做到编制“施组”有安全措施,布置任务有安全交底,安全活动有记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有记录,使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第七条 根据国家、北京市、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被公司录用的外埠施工队。安全组织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下属各单位均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第二条 安委会(小组)设主任(
4、组长)一人,分别由经理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组员)由工程技术、设备、人力资源、财务、行保、党委工作部、劳务、团委、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第三条 安委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指导推动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评选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事故处理意见等工作。第四条 本着强化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的原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按建设部的要求配备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员,班级设义务安全员一名。专职安全员一经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保持相对稳定。专职安技干部必须经有关部门培
5、训后持证上岗。第五条 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到外承揽任务、组织施工生产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除执行北京市、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要遵守和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使用的外埠施工队必须成建制,并根据外埠施工队人数按要求设专职安全员。2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职责:1、公司安委会是代表公司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并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特殊情况临时决定。2、学习并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3、听取有关安全情况的汇报,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
6、隐患,指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4、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5、组织开展公司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1、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并组织三次以上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特殊情况临时决定。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3、听取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汇报,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措施,指派专人限期整改,并向上级汇报。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班组和个人。5、组织伤亡事故
7、的调查处理,主动了解并向上级提供情况。第三条 董事长1、作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上级会议精神和各项指示,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经理l、经理是本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
8、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4、本企业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5、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确保生产安全。第五条 主管生产工作的副经理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随时掌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协助董事长、经理完善和落实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每月组
9、织召开安全生产交接班会,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认真审查安全技术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经费。4、本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总工程师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协助本企业经理作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2、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可能性、有效性负责。3、组织审查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实施
10、过程中的安全性,并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4、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协助调查组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七条 项目经理l、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防护标准,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资质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在施面积和参施人员数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指导、支持其工作。3、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集团公司CIS企业形
11、象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4、对工程进行分包时,必须与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方式、工程内容和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因施工需要租赁企业以外的机械设备车辆时,应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明确付酬方式和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与工程分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签订合同的,不得允许对方入场。5、领导组织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应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消除,对各类违章违纪行为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经济的处罚。6、适时组织施工人员入场教育,变换工种教育和工伤治愈后复工前的安全教育考核,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保障各类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7、本
12、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如实报告事故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和事态的扩大。第八条 项目生产副经理1、作为本工程项目生产副经理,应积极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安全防护标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2、检查、指导和支持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施工各类防护设施、大型机械设备等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工作,对重要防护设施、重点施工部位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3、认真组织实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对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管理。4、组织领导本工程
13、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各类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负直接管理责任。5、本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协助项目经理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第九条 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2、参与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当发现现场情况与原措施方案不符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相应的方案措施,从技术的角度确保施工安全。3、在本工程项目应用新材料、
14、新技术、新工艺时应向上级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4、参加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设备设施的安全验收工作,对存在的各类隐患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配合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产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第十条 外埠施工负责人1、认真学习、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轮训,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严格遵守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本队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全面管理责任。2、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劳务用工手续,严禁私招乱雇,严禁招
15、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对本队所属人员的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的齐备负总责。 3、保持本队人员相对稳定,需要人员更换时,必须向用工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办理相关证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根据用工单位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向本队工种、班组进行详细交底,严禁违章指挥,监督本队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制止、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人员。5、本队所属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严禁瞒报私自处理,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用工单位有关领导。在事故调查结束前,保证有关人员不离京,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1、在编制年、季、
16、月生产计划时,应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性,组织均衡生产。2、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设备设施的良好情况,是否可保障正常的施工程序,并要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情况。3、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应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4、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从用工管理方面提出分析意见,并提出改进措施。5、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全面作好施工现场材料、物品的堆放、储存管理工作,组织文明安全工地的检查、验收工作。6、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维修、保养,使其保护良
17、好状态。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部门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2、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负责。3、在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时,要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其中末认真落实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予以纠正。4、参与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并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外管部1、择优选择劳务队伍,严格资质审查,保证外施队伍人员稳定,负责对企业提供无残疾、无生理功能障碍,身体健康的劳务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2、对新入场的劳务人员负责组织入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减
18、少违章违纪行为的发生。3、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对新招用的外埠施工队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保障提供的人员有一定的安全素质。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防护用品、用具经费的使用,并作到专款专用。2、协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奖罚工作。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配备充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干部,逐步提高安全管理系统人员素质。2、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资质,并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管
19、理人员。3、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意见。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负责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审、取证工作,满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第十六条 行政保卫部门1、负责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完善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2、及时组织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类火灾隐患的整改和消除,负责调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检查和验收工作。4、负责本单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暂住证的办理工作。5、全面作好防止火灾事故、煤气中毒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游泳淹溺事故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处理工作。第十
20、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办法。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3、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负责审查所购防护用品、用具符合有关标准规定。5、负责组织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和“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
21、”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6、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考核工作,每年对企业的主要领导、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外施队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轮训,使上述人员做到持证上岗。7、负责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措施1、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各单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与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2、各单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本部门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能熟练知道本部门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在工作中要认真
22、按照本部门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去做,真正地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生产。4、各单位对所有管理人员要经常性的进行抽查,并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与经济挂钩,对认真落实责任制,避免重大事故的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5、各单位可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出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措施。第十九条本责任制由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9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奖罚严明,依据市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
23、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和集团公司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办法。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在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中,凡获得市级或集团级“文明安全工地”称号的,由上级相关单位颁发“文明安全工地” 奖牌和证书,同时公司根据其建筑面积或市政工程造价给予该工程项目部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如下:1、 对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取得前三名的工地奖励10000元;2、 对荣获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2000元;3、 对荣获集团公司“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1000元;4、 对在创建
24、“文明安全工地”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公司部室和项目经理部专业管理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第三章 处罚第五条 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5万元。第六条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10万元。第七条 发生与本企业有连带责任的死亡事故,按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会认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八条 发生因工重伤事故的,每重伤1人对单位罚款5000元;第九条 瞒报因工死亡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2万元,瞒报因工重伤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5000元;第十条 施工中由于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挖断地下电缆、光缆等地下设施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每次对单位罚款15万元;第十一
25、条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环保有关法规,扬尘、遗洒或扰民严重的,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造成恶劣影响被媒体曝光或上级点名通报的,对单位罚款15万元;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力,构成下列事故隐患之一的,对单位给予处罚:1、未按规定配发或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每人罚款100元;2、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每人罚款200元;3、施工预留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4、各种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项5001000元 (含悬挑平台) ;5、坑、槽沟开挖时未根据土质情况和方案要求放坡或支护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6、施工临时
26、用电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7、各种机械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拆除过程中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台罚款5001000元;第十三条 现场存在其他重大隐患,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处罚通知书一式三联,被处罚单位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必须于10日内到公司财务部门持处罚通知书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将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划转。第十五条 罚款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或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1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对因工伤
27、亡事故能及时得到处理,做到四不放过,根据国家和北京市、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事故的报告1、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员或领导,事故单位安全员或领导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及公司领导,设备的事故应同时报告工程管理部。2、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物损情况、处理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3、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安全管理部应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4、发生火灾事故后,发现者应立即向消防局报警,同时向公司行政保卫部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向公司行政保卫
28、部报告。5、职工经确认患有职业病的按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妥善处理。第二条 事故的调查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报安全管理部备案。2、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公司工程、技术、安全、工会、行保、劳务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填写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重伤事故证明材料,并在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上报市经委批复结案。调查内容:1) 劳动组织安排、劳务用工注册手续;机械设备事故;2) 事故现场示意图、与其涉及的设计工艺、技术标准;3) 安全技术交底、
29、安全协议、安全教育记录、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伤亡人员证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4) 搜集物证;5)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3、亡人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会同市经委、公安局、市建委等,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4、火灾、交通事故,由行政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公司系统主管领导主持调查。5、食物中毒、职业病的调查由行政保卫部实施,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发病/中毒原因、病情预防与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报公司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6、调查组的职责1) 明确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2) 确定事故责任者;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0、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7、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 组长应由公司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2) 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需要的专业或专长;3) 成员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4) 成员与事故发生方无直接利害关系。8、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阻碍调查组的正常工作。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按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事故报告规定逐级办理工伤事故档案。第三条 事故的应急和处理1、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控制事态的发展,具体执行公司应急预案与响应工作程序和有关的要求。2、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建议,报告公司主管
31、领导,经批准后实施。3、处理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制定的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要通过安全管理部评价后实施,安全管理部保存评价记录;职业病通过行政保卫部评价后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食物中毒的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要通过行政保卫部评价后实施,并保存评价记录。4、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和行政保卫部,应将重大事故处理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轻伤事故可以以会议的形式传达。各单位应交流信息,汲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5、安全管理部、行政保卫部、工程管理部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分别建立和保存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第四条 工伤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1、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2、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2、公司应根据规定,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3、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5、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如需进行工伤认定,需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第五条 附后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一: 编号: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类别: 填报单位(盖章): 审 核 人: 填 报 事 故: 附二:一、企业详细名称:通讯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二、企业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三、
33、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四、事故地点:五、事故类别:六、事故全部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七、事故严重级别:八、伤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伤害程度伤害部位用工形式安全教育情况备注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十、事故经过:十一、事故原因分析: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十四、调查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签字事故有关附件:1. 事故现场及死者照片:2. 事故现场示意图:26施工安全检查制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保障人身和岁首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安全检查制度1、公
34、司每月定期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下属单位要根据三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及时整改落实,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的时间向公司反馈。2、安全值班领导协助主管领导组织日常生产中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3、职能部门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制止违章,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组织人员整改,对重大隐患,必要时应令其停工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4、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如不按期整改的单位,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事故的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条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检查制度:1、分公司、厂站、项目经理部对现场要经
35、常检查,每旬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值班领导组织一次对本单位所有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2、每次检查后应按工点填写检查表存入安全管理资料内。3、分公司、厂站、项目经理部值班领导协助主管安全的领导组织日常生产中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有关不安全隐患。4、分公司、厂站、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监督隐患的整改,对隐患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应及时令其停工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汇报。5、对隐患不按期整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外埠施工队伍和责任人,分公司、厂站、项目经理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6、要认真填写安全员工作日记。第三条 栋号安全
36、检查制度:1、栋号每星期由栋号长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派人落实。2、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将记录存入安全管理资料内。3、栋号安全员(含兼职安全员)应在施工现场随时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和苗头,及时纠正解决。4、要及时填写安全员工作日记。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1、 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情况;2、 安全组织建立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3、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4、 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 安全方案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6、 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的安全状态;7、 个人防护用品配戴情况和各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施工班组每日都要进行安
37、全检查,随时制止各种违章指挥和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第六条 各级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每次安全检查应有记录、有交代、有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存在安全资料内。第七条 上级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各单位应有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的情况及时向下发隐患通知书的部门反馈。第八条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检查工作实现领导、群众相结合、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多种检查方式。确保公司施工生产的安全。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教育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各单位重视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公司主管部门、分
38、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由上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厂站的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员的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8小时。公司每年对全体职民工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并存档。第三条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厂站的工段长、栋号长、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厂站负责组织实施,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第四条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厂站的一般职工的安全教育,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厂站负责组织实施,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第五条 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由分公司、厂站、车间、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不少于24小时。新工
39、人上岗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 换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新产品的职工的安全教育,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厂站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2小时。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因工伤亡事故或重伤以下受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教育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厂站负责实施,不得少于4小时,其它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教育由车间、栋号负责实施,不得少于2小时。第九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4、工
40、伤事故案例。5、本岗位使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6、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使用管理等。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使用外埠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外埠施工队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外埠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规定。第一条 本公司录用的外埠施工队必须是进京手续齐全,取得法人资格,具备安全施工资格的队伍。并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到安全管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后方准上岗。第二条 本公司的施工单位与外埠施工队的关系为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总包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41、具体负责接受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条 双方必须按承包方式签订北京的正式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签章生效,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第四条 使用外埠施工队单位的职责:1、凡使用外埠施工队的单位和栋号,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象管理自己队伍一样对外埠施工队实施安全管理,对他们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外埠施工队进场前其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工长、安全员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培训,考核及格方准上岗。其工人由使用单位组织培训考核后方准上岗。3、向外埠施工队分配、布置任务时,必须有文字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4、凡未经公司有关各部审批,各单位一律不得私招、乱雇外埠施工队,
42、否则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私招单位承担一切责任。5、要指派专人对外埠施工队进行安全管理,并作具体的帮助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6、要及时地按规定与外埠施工队商定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7、施工现场的机、电、起重机械、运输机具等,不得随意交外埠施工队使用。必须设专人操作,并建立严防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各类事故的发生。8、外埠施工队发生事故后要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发生的各类事故,记入使用单位的指标内。9、协助外埠施工队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第五条 外埠施工队的职责: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服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主管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
43、负直接领导责任。2、进场前必须按公司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核。 3、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资料和台帐。4、外埠施工队在分包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制度、办法、规定、规程,分包合同期内必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的奖罚办法,接受本公司安全技术监督和检查,执行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5、外埠施工队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制定本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向公司提交参加施工人员花名册,合同生效后,不准更换人员,增添人员或冒名顶替,如违反规定,一经发现,每人除罚款1000元外,并立即清退,如发生问题,外埠施工队必须负全部责任。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方准上岗,无证上岗者,按北京市有关
44、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7、外埠施工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工长、安全员等必须参加公司培训,考核及格后方准上岗。外埠施工队所有工人参加使用单位组织的教育,并经考核及格后方准上岗。8、外埠施工队长对其工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章守纪的教育,在分配、布置任务时,必须有文字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坚决执行公司班前讲话规定,认真做好记录。监督落实,领导不违章指挥,工人不违章作业,所有人员应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9、外埠施工队不得随意动用施工现场的机、电、起重机械、运输机具等。如确实需要时,设专人经过培训后方准操作,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10、外埠施工队严禁使用
45、童工、女工和残疾人,一旦发现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立即清退。11、外埠施工队人员如发生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责任状条款办理。并立即向使用单位报告,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否则一切法律责任自负。12、施工现场的各类防护设施、安全装置等不得随意挪动、拆改。13、外埠施工队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积极开展工作。第六条 奖励:1、凡在安全生产方面排除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人身和设备事故者,按公司规定给予重奖。2、年终进行评比,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优秀的外埠施工队给予以下奖励:3、评为红旗队者,发给锦旗一面,奖金200500元;4、评为安全先进单位者,发给奖状一张,奖金100300元;5、对先进个人等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第七条 处罚:1、轻伤1人,罚该队100元,罚队长10元;2、重伤1人,罚该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