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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_(由造价编制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工程造价咨询乙级_委托人: 咨询单位: 签订日期:_监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委托人: (以下简称“委托方”)咨询人: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托人与咨询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人委托咨询人对 全过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万平方米 工程范围: 服务类
2、别: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报价编制、预算编制、预算审查、结算审查等全过程控制。 总投资额: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谈判时的书面承诺6响应文件7附件8相关国家、地方法律规范技术要求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互相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首先以较高要求为准,其次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
3、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以至工程结算审核结束之日止。七、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伍份,乙方贰份。委托人(盖章):_咨询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 住所:_住所: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
4、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第2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分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3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
5、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 第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在本同期内和合同中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的义务 第7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面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
6、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第10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第11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工程
7、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 第12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 第13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第14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1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委托方的责任 第16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
8、合同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7条 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取得额外的酬金。第20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
9、,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加酬金及时间。第21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15天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22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23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10、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第24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25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26条 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书,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27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28
11、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第29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30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32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
12、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专用条件 第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有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第4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服务要求: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报价编制、预算编制、预算审查、结算审查等全过程控制。l 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务范围及相关说明:一、 前期控制工作1. 清单编制工作1) 甲方以工作联系单方式,确定工作范围,明确工作周期等相关事宜;2) 乙方根据提供资料,
13、进行清单编制工作,书面提交图纸问题、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控制价编制建议、合同经济条款建议、主要的经济指标分析等内容;3) 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对以上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通知。2. 责任落实工作1) 无合理原因,提交内容每延期一天,本项目工程考评扣减1分,以此类推;2) 招标控制价若比中标价高出15%及以上,每高5%,本项目工程考评扣减2分,以此类推,且每分按1万元抵扣咨询费;3) 若出现与潜在投标人串通情况,该次全部清单编制费用作为罚款,后续工作将终止,同时列入不合格单位名单。二、 期间控制工作1. 资金计划编制1) 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编制季度、月资金计划;2) 认真填写造价周报、月报;3) 按季度
14、进行修正投资付款计划。2. 进度付款审核1) 自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后,7天内提交进度审核结果;2) 提交审核报告的同时,提交当次指标分析。3. 签证办理1) 进行经济方案的比较,提供合理化建议;2) 及时参与隐蔽工程的签证审核工作,要有相应的影像资料等。4. 询价、定价工作1) 对甲供材提供参考价,提报审核材料计划;2) 定价项目或内容,提供合理价格。5. 参与其它工作1) 图纸会审、工程会议等与造价有关的工作。6. 责任落实工作1) 提交资金计划、延期提交审核报告、签证办理延期、价格提供不及时,每延期一天,本项目工程考评扣减0.5分,以此类推;2) 提交资金计划、价格信息严重偏离实际情况,无特
15、殊原因,每出现一次,本项目工程考评扣减0.5分,以此类推;3) 签证、定价过程,出现与施工单位串通情况,该签证费用、定价差额费用从咨询费用中扣除。三、 结算审核工作1. 结算审核1) 甲方将按工程情况,至少分三个节点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定案值(一审)为中间结算的合计值;2) 每次提交审核报告,需提供相应的指标分析;3) 审核时间按甲方要求,不能私自延期;4) 视情况,甲方可组织复核结果工作。2. 责任落实工作1) 无合理原因,提交报告每延期一天,本项目工程考评扣减1分,以此类推;2) 若复核后,出现重大疏漏或造成经济损失,审减差额超过5%,每超过1%,本项目工程考评扣减2分,以此类推,且每分按1
16、万元抵扣咨询费;3) 若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出现与施工单位串通情况,该次结算审核费用作为罚款,后续工作将终止,且列入不合格单位名单。第8条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9条委托方应在 24 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14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详见合同标准条件第14条 。第24条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取标准和方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跟踪进度审计及结算审查费按清单报价的0.48%计费上述
17、标准未包括的内容以及未尽事宜,与委托人另行商定解决。 (二)费用支付时间:1.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于招标工作完成后一月内付清;2.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于每年度的6月、12月底前委托方分两次支付过程咨询费,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付清剩余咨询费用;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用待咨询单位出具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书后一个月内付清该部分咨询费。4.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付费标准与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第31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烟台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补充条款:1.人员要求: 1.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
18、就本项目成立“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组”,为保证工作质量,项目组的造价人员须相对固定,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合同生效期间,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人员;具体专业人员附合同附件。1.2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组的造价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采用兼职造价人员参与咨询工作,一旦发现兼职人员参与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保留追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权利。1.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组造价人员与被审查项目的甲、乙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1.4每周累计驻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且每周到现场次数不少于3次;1.5派驻现场人员需有类似项目经历,且需甲方面试通过后方可派驻现场;1.6全过程投资额1亿以内
19、,现场派驻1人,每增加1亿投资则需增加1人。2.服务要求:2.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到审价委托后,应当根据审查任务的要求,制定审查计划,安排本公司有审价资格的人员进行审价。审价应当实行审查和复核制度,审查和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员担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价人员与被审查项目的甲、乙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2.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工程量差异部分或者对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原编制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核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托方、原编制单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三方会签后,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审价报告;对审价过程中有分歧的,经工程
20、造价咨询单位组织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问题提报委托方,经委托方协调解决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方可出具审价报告。任何成果咨询工作报告乙方都要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及软盘的电子备份。2.3、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结算审价报告实行复审定案制,由委托方另行确定复审单位进行复审定案,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委托方做好复审定案工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结算复审审查费:审查误差率超过3%,复审审查费按超过误差范围后审减额绝对值的10%计算,由初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担。通过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款从送审值中扣除,不计算审查费。2.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建设
21、工程审价协议签订后,应当按照委托方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经委托方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2.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接受相应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3、监督、管理措施*有限公司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被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 没有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进行审价的,泄露审价有关需保密的资料、串通、私下接触施工单位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的,或向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接受馈赠或参加不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任何活动的,采购人将取消其审价资格,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附:1、咨询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签章): 咨询人(签章):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