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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亲属关系本讲稿第一页,共二十页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二、亲等 本讲稿第二页,共二十页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二、亲属身份行为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本讲稿第三页,共二十页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第五节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本讲稿第四页,共二十页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1.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
2、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本讲稿第五页,共二十页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概言之,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本讲稿第六页,共二十页法律意义上亲属的特性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
3、的结果和表现。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一般有三类:婚姻缔结、自然人出生、收养本讲稿第七页,共二十页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本讲稿第八页,共二十页(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亲是本,属是末,属从亲生。“亲”一般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本讲稿第九页,共二十页(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
4、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家属。婚姻法已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此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本讲稿第十页,共二十页(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属。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极少部
5、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本讲稿第十一页,共二十页二、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本讲稿第十二页,共二十页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即立法不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而是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即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亲属关系则不属法律调整对象,也不具有亲属的法律效力。本讲稿第十三页,共二十页在我国,在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对调整的亲属范
6、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模式。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祖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1996年年3月月17日修订后的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刑
7、事诉讼法)第第82条第条第6项明文规定项明文规定:“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兄弟姊妹。”本讲稿第十四页,共二十页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一、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以婚姻、血缘为基础,构成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以婚姻、血缘为基础,构成纵横交错,互相交织的亲属网络。纵横交错,互相交织的亲属网络。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属可以分为不同系列属可以分为不同系列本讲稿第十五页,共二十页(一)直系亲与旁系亲1.直系亲(1)直系血亲是指
8、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2)直系姻亲。包括己身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本讲稿第十六页,共二十页2.旁系亲(1)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侄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2)旁系姻亲,包括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和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 本讲稿第十七页,共二十页(二)父系亲与母系亲1.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2.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姨
9、表兄弟姐妹等。本讲稿第十八页,共二十页(三)男系亲与女系亲1.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也属父系亲)。2.女系亲是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外亲、妻亲均属女系亲。本讲稿第十九页,共二十页(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等。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本讲稿第二十页,共二十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