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位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学位的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为准,授予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门类学位。医学硕士、博士学位分为医学科学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三条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是学位工作的核心。要求全校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层层把关,全面审核,综合评定,保证质量,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
2、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1721人组成,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从博士生导师中推选,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我校按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13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教授或相当职称的
3、专家应占半数以上。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遇退休、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校长办公会可以调整其组成人员,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六条学位办公室的职责(一)审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组织专家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三)组织学位授予点的申报;(四)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五)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问题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二)确定博士、硕士学位的基
4、本要求;(三)审查通过博士、硕士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与学位课程;(四)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五)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为体和其他有关问题;(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审核并通过遴选新增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十)处理有关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争议;(十一)审定学位授予点的申报;(十二)对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作出评估意见;(十三)指导检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5、,参会人员需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始能生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二)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科目、成绩、学分;(三)审查毕业论文质量及答辩的有关材料;(四)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六)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七)审查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者的各种材料;(八)推荐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九)推荐新增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指导教师;(十)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
6、映有关学位授予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开会形成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第三章 学位授予第十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十一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不得在我校同时申请两级学位。第十三条授予学位的审批工作,每年2次,学位申请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越此时间将推至下次审理。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符合我校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方可授予学位。第十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凡我校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
7、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必修课学习积分达到2.0以上(含2.0),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68分以上(含68分)。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必修课课程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2.0);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3.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8分(不含68分)。第十七条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台港澳及外籍人员不要求);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8、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或国家日语四级考试;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授课的外籍研究生须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中等B级;英语授课的外籍研究生须达到用汉语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水平。6.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需提交1篇作为第1作者、近五年内在核心期刊(见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部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
9、目录)上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文献综述及论文摘要不计);7.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要求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1.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规定的学分;2.论文答辩不合格而经重新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仍未通过;3.外国语水平未能达到相关要求;4.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未能按要求提交学术论文;5.七年制毕业生必修课课程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2.0)或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8分(不含68分)。第十九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10、(台港澳及外籍人员不要求);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及业务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3.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4.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5.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和学术交流;硕士阶段未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或国家日语四级考试者应在博士阶段通过;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授课的外籍研究生须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中等A级;英语授课的外籍研究生须达到用汉语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
11、水平。6.申请医学科学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需提交至少2篇作为第1作者、在核心期刊(见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部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文献综述及论文摘要不计);7.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予要求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业务综合考试不及格而经重考后仍不合格;2.论文答辩不合格而经重新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仍未通过;3.外国语水平未能达到相关要求; 4.未能按要求提交学术论文。第四章 学位课程设置、学习和考试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课程按本科各
12、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实习成绩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及要求1.马列主义理论课(台港澳及外籍人员不要求)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办法,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医学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及北京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及北京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硕士学位人
13、员,须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及要求1.马列主义理论课(台港澳及外籍人员不要求)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语种的,第二外国语可作为选修课;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的,应以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且为必修课。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临床研究生应通过医疗技能的考核和考试。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办法,按照北京中医药医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
14、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及北京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在申请时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修部分课程。 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论文评阅与答辩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15、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二十七条
16、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明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个月内印制,并聘请5位相关领域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位。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
17、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一条 对于博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授予其博士学位后,须公示3个月,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研究生论文
18、评阅和论文答辩。第三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整理好,送交研究生部。 学习档案; 临床研究生临床科研能力考核表;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一式两份); 原始科研纪录; 学位论文; 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科学家、社会活动家及对本校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参考本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第三十七条学位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其简况表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年10月份将本年内通过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交本校图书馆2份、中国科学院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采编部1份。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寄送北京图书馆国内资料组1份。第三十八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在准备考试和答辩期间,可享受不超过2个月的假期。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从2006年9月开始实行。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