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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讲稿第一页,共三十六页 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条例文丹郭珍秀 辛欣王春静周琼瑶张慧敏本讲稿第二页,共三十六页五临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 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 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 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 卸料平台的侧边 三宝:安全帽 安全带 安全网四口:楼梯口 通道口 电梯井口 预留洞口 本讲稿第三页,共三十六页本讲稿第四页,共三十六页六二三四五一七目录本讲稿第五页,共三十六页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
2、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本讲稿第六页,共三十六页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本章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一: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三: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四:禁止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六: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作出了规定。本讲稿第七
3、页,共三十六页建设单位的安全责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资料一、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资料一、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资料一、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资料四、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四、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四、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四、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二、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二、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二、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二、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三、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三、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三、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三、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五、不得干预承包单位独立履行合同五、不得干预承包单位独立履行合同五、不得干预承包单位独立履行合同五、不得干预承包单位独
4、立履行合同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八页,共三十六页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一、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有着主导作用,但就并一不意味着建设单位可以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三、强制性标准包括: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
5、的通用术语、符合、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九页,共三十六页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各自的责任作出约定。此外,对于由施工单位购买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到货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相符合的产品,建设单位代表可以拒绝验收,由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6、,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页,共三十六页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情况;(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现象,建筑法规定了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工程,不再领取
7、施工许可证。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一页,共三十六页本章共8条,主要规定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本章对这些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都作了规定:一是,勘察单位要保证勘察文件的真实、准确,并要保证勘察作业中的安全;二是,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考虑安全施工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负责;三是,工程监理单位要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四是,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保证有关安全的设施和装置是齐全有效的;五是,出租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二页,共三十六页第十四条
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三页,共三十六页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一般包括: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
9、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四页,共三十六页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
10、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本讲稿第十五页,共三十六页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六页,共三十六页 本章主要有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资金的保障制
11、度、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技术制度等内容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七页,共三十六页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八页,共三十六页“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2.有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3.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制度4.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整改情况。施工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十九页,共三十六页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首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熟悉安全专业的基本知识,熟悉生产流程、操作方法,熟悉本单位职工的实际情况。其次,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要求安全安全生产
13、管理人员在发现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的继续扩大,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由于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还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隐患。本讲稿第二十页,共三十六页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
14、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本讲稿第二十一页,共三十六页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本讲稿第二十二页,共三十六页(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四章第
15、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本讲稿第二十三页,共三十六页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比如:西安地铁建设的围挡)本讲稿第二十四页,共三十六页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
16、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讲稿第二十五页,共三十六页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本讲稿第二十六页,共三十六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7、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本讲稿第二十七页,共三十六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本讲稿第二十八页,共三十六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18、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本讲稿第二十九页,共三十六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
19、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讲稿第三十页,共三十六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
20、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本讲稿第三十一页,共三十六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本讲稿第三十二页,共三十六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本讲稿第三十三页,共三十六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
22、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本讲稿第三十四页,共三十六页案例案例:某工程为地上7层、地下1层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该工程在
23、进行上部结构施工时,某一天安全员检查巡视正在搭设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发现部分脚手架钢管表面锈蚀严重,经了解是因为现场所堆材料缺乏标志,架子工误将堆放在现场内的报废脚手架钢管用到施工中。【问题】1脚手架事故隐患处理方式有哪些?2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安全员应采取什么措施?3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由谁组织验收?验收的依据有哪些?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讲稿第三十五页,共三十六页1脚手架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如下:(1)停止使用报废钢管,将报废钢管集中堆放到指定地点封存,安排运出施工现场。(2)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3)进行返工,用合适脚手架钢管置换报废钢管。(4)对随意堆放、挪用报废钢管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5)对不安全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改正。2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安全员应该采取的措施如下:(1)马上下达书面通知,停止脚手架搭设。(2)封存堆放在现场内的报废脚手架钢管,防止再被混用。(3)向有关负责人报告。3脚手架搭设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组织验收。验收依据是施工方案和相关规程。【参考答案参考答案】本讲稿第三十六页,共三十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