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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1.1 一般要求1.1.1 出海人员1.1.1.1 出海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或相应的安全培训证明。1.1.1.2 出海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1.1.1.3 出海人员乘坐船舶或直升机等交通工具,应遵守相应安全规定。1.1.1.4 出海人员应了解出海作业安全规定,遵守平台或船舶上的规章制度。1.1.1.5 出海人员应熟悉所在平台或船舶的应急集合地点、所负的应急职责以及救生衣等存放处,并参加应急演习。1.1.1.6 外来人员登临平台或船舶,庇接受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服从平台人员的引导。1.1.2 救生与逃生1.1.2.1 海洋石油设施
2、应有救生、逃生措施。应按以下原则配备救生、逃生的设备;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有人值守的设施上,应配备封闭式耐火救生艇;固定设施和钻井平台救生艇数量应能容纳设施上作业的全部人员,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救生艇的配置应是作业人数的两倍;在海洋设施的建造、安装阶段,及生产设施在停产检修阶段,通过风险分析评估,在有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可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除配备救生艇外,固定设施、浮式装置上还应配备作业人数100%的救生筏;设施上应配备可供全部作业人数的210%的救生衣,浅水区域设施的救生衣配备为全部作业人数150%;在水温低于10的寒冷地带作业的设施应按定员配备100%的防寒救生服;救生艇和救
3、生筏应配有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救生物品;在设施上应配备救生圈、抛绳设备和遇险信号,其数量、种类应根据设施结构特点配备;救生和逃生设备应有检查和检验制度,生活区应能容纳所有作业人员住宿,并提供急救处理设备;有人驻守的设施,15人以上应设置专门医务室并配备医生。1.1.2.2 海洋石油设施上的逃生通道应符合以下原则:至少应设有两个尽可能远离并便于到达露天甲板和登艇甲板的逃生通道;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通道上应有逃生标识;通道上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系统。1.1.2.3 海洋石油设施应定期进行救生、逃生的演习。1.1.3 防冰与防台风1.1.3.1 海洋石油设施防冰按以下要求执行:在冰期作业的海洋石油设施和船
4、舶应具有相适应的抗冰能力;防冰应急预案应明确防冰应急机构与相关人员职责,掌握周边施救应急资源;海洋石油设施应及时接收海冰预报,监测现场海冰情况,制定防冰措施,安排破冰船在设施周围破冰或值班;在海冰将超过或已经超过海洋石油设施的设计抗冰能力时,应立即组织撤离平台工作;海洋石油设施应保持与守护船、陆地应急值班室的通信畅通;应对海洋石油设施上设备和管线进行巡回检查,井对设施桩腿周围的冰情做重点监测;对设施的井口设备应有防冻和保温措施,未使用的管线应排空液体或进行保温伴热。1.1.3.2 防台风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海洋石油设施应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明确防台风应急机构与相关人员职责,掌握周边施救应急资源
5、;多单位联合作业时,各单位都要制定各自的防台风计划,并纳入现场作业总的防台风预案中。并听从总预案负责人的指令;应根据不同海域和台风特点确立防台风撤离的原则,根据海域和生产装置的实际情况划分台风警戒区。计算出不同作业阶段各台风警戒区进行安全处置和撤离所需的时间,并制定各台风警戒区的作业和撤离计划。1.1.4 海洋石油锅炉、压力容器1.1.4.1 应建立海洋石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健全技术档案。1.1.4.2 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办理登记,取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1.1.5 海洋石油危险品除按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平台作业区进行放射性
6、作业时,应设置明显、清晰的危险标志;在放射性作业现场,应配备放射性强度测量仪;放射性、火工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应远离平台生活区及危险作业区,并应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附有浮标或其他示位器具,浮标绳索的长度应大于作业海域的水深;使用放射性物质和火工品作业的合同结束时,应将剩余的放射性物质和火工品运回陆岸存放。1.2 石油物探1.2.1 作业前1.2.1.1 应对工区进行踏勘,调查作业海域碍航物情况、渔业活动情况,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制定避碰措施。1.2.1.2 分析作业中的风险,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1.2.2 作业中1.2.2.1 施工作业应有护航船保护,护航
7、船应具有相应能力。1.2.2.2 多船协作时,主船船长负责安全作业协调。1.2.2.3 地震船进入作业海域后,应进行应急演练。1.2.2.4 作业中保持对周围海域的瞭望,防止其他船只进入作业海域,必要时进行拦截,并做好避让准备。1.2.2.5 如有其他船只从电缆上通过时,驾驶人员应通知仪器操作员适当调节电缆深度。1.2.2.6 空气枪震源应满足下列要求:震源的设计应由地震主要技术负责人认可;高压管系、压力容器应有合格证书。新压力容器应有出厂证书和检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系统内的高压软管应根据产品的使用周期,按时进行更换;在甲板上试抢,要进行无压试验;气枪提出水面,排尽枪内水雾时,压力应
8、控制在3.45MPa(500Psi)以下,并应设定警戒区,有声音、灯光报警;做好震源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对高压管系、安全阀、气瓶等关键部位,每月应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在作业区和主要通道处,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1.2.2.7 工作艇的作业安全要求应符合:除紧急情况外,工作艇作业应在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工作艇下水作业前需经船长批准;工作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合格。1.2.2.8 工作艇应保持与物探船的通信联系。1.2.2.9 工作艇进行水下电缆维护时,应安排护航船对工作艇进行看护,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救助。1.2.2.10 工作艇收回后,应及
9、时检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1.2.3 作业结束1.2.3.1 作业结束后,应严格按操作程序收回水下设备。1.2.3.2 应编制完工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作业安全的内容。1.3 钻井1.3.1 设计原则和依据应符合5.2.1的规定。1.3.2 钻井地质设计应符台5.2.2中除5.2.2.3以外的规定。1.3.3 钻井工程设计应符合5.2.3中除5.2.3.4以外的规定。同时,在固井设计中应考虑隔水套管、补偿提升装置的有关内容。1.3.4 井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对海洋石油作业井控的要求。1.3.5 移动式钻井平台就位前应完成井场海洋工程地质调查与海况调查。应成立拖航小组,制定拖航计划,召
10、开拖航会议,进行安全分析。拖航前应进行拖航安全检查。应按拖航计划要求定时收听海况、天气预报,与拖船保持联系;巡回检查被拖钻井平台,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遇到台风或恶劣天气,应就近选择避风海湾避风。进入井位前,应根据海流、风等情况确定进井场以及锚泊定位的方法。海洋插桩时应考虑季节主导风向。坐底式平台应有防滑移措施。1.3.6 固定式平台上钻井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海洋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的要求。1.3.7 钻井作业前应完成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应对钻井设备、安全消防设备等进行检验和测试,确认其是否符合钻井作业安全要求;开钻前应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钻井作业前应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应对应急预案内
11、容进行演练。1.3.8 钻进1.3.8.1 平台经理、钻井队长、司钻、副司钻等以上钻井作业人员应具有司钻操作证,在起钻开始和下钻后期以及处理复杂情况时,应由司钻以上钻井作业人员操作。1.3.8.2 在钻进中,应注意观察钻台上各种仪表的变化,观察溢流与井漏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1.3.8.3 常规钻进除应符合5.2.1.1的规定外,起、下钻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遇七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起、下钻作业;应考虑半潜式钻井平台沉浮漂移对作业的影响每个班次应对游动系统防碰装置进行一次功能试验;应通过计量罐向井内灌满钻井液以平衡地层压力,并注意观察井内溢流及
12、漏失情况。1.3.8.4 欠平衡钻井应符合5.2.7.1.4的规定。1.3.9 钻开油气层1.3.9.1 钻开油气层前,应符合以下要求:应按设计要求对井口装置、防喷器组、高压管汇、高压阀门等进行压力试验,确认合格后方能进行作业;钻进油气层前应针对性的做一次安全检查;节流管汇、压井管线及井控控制盘上的所有阀门、开关应保证灵活好用,按规定处于开/闭位置,并有明显标示;储能器、钻井仪表、可燃气体和硫化氢探测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钻开油气层前100m,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经阻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同时平台应组织一次防井喷演习;每层套管固完井后,钻水泥塞到套管鞋以上5m,进行套管试压(试验压力为套管抗
13、内压强度的80%)。在钻穿每一层套管鞋或尾管鞋后,钻新地层3m5m,应进行地层破裂压力试验(隔水导管和碳酸盐地层除外);储备足够量的高密度钻井液、重晶石和堵漏材料。1.3.9.2钻开油气层后,应符合以下要求:每个班次、更换钻头、钻具重新组合、钻井液密度变化时,应进行低泵冲泵压试验,并记入专用记录簿中作为压井时参考依据;每个倒班次应按规定进行防喷演习;钻开油气层后要及时掌握井下油气上窜速度。起钻前古气量不超过10%,起钻时油气上窜速度不超过50m/h;如钻速突然加快,在钻井进尺1.5m内,应停钻循环观察并立即汇报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如井下情况正常,恢复钻进,如发现溢流应立即处理;在油气层钻进过程
14、中,司钻岗位操作者应注意掌握钻井参数及钻井液密度和量的增减变化情况,若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同时根据井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钻开油气层后的起、下钻作业中,由于修理设备和其他原因,要中断起、下钻作业,钻柱上要接好回压阀;加强可燃气体的监测和火源、热源的管理,必要时可禁止热工和冷工作业;在高压油气层电测时,井内钻井液静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4h,超过则应采取通井后再测井;空井或电测时,应用计量罐循环观察井口溢流现象并定时做好记录。1.3.10 下套管1.3.10.1 下套管时,应注意观察钻井液出口管钻井液的返出情况,若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同时根据井下情况采取相应的
15、处理措施。1.3.10.2 下套管遇阻、遇卡活动套管时,应密切注意指重表悬重的变化。上提负荷不应超过套管抗拉强度的70%。1.3.11 井口与套管保护、中途测试、复杂情况的预防与处理应符合5.2.8、5.2.9、5.2.11的规定。1.3.12 弃井1.3.12.1 弃井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同压力体系地层应经充分封堵;防止地层内的流体进入井眼、井内流体流出海底泥面;封堵地层或井眼的水泥塞和桥塞的位置应避开自由套管段,并经检测合格。1.3.12.2 井口遗留物的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所有的套管、井口装置或桩,在永久弃井时,应按规定在我国领海海域内清除至海底泥面以下4m,在我国其他海域的残留物不得妨
16、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对临时弃井,保留在海底水下或水上的井口装置或井口帽,应设置井口助航信号装置,并按有关规定报告。1.4 录井应符合5.3的规定。1.5 测井与测试1.5.1 测井除应符合5.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在进行测井作业时,钻台及井场应有符合要求的作业场地,停止进行其他作业。平台上必要的准备工作应在远离测井电缆、指重计线和喇叭线的地方进行,电焊作业应得到批准;测井作业期间,平台应有专人值班,夜间作业时,应保障测井作业区的照明;遇七级(含七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不应进行测井作业;若正在进行测井作业,应暂停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测井过程中,若有井涌迹象,应立即通知钻井
17、总监,并采取有效措施;射孔枪下井过程中要做到平稳,严禁快放、急停。在处理遇卡事故上提电缆或拉断弱点时,不应使用测井绞车,而应使用钻机大钩。除必要的指挥和工作人员,钻台不应有其他人员。1.5.2 测试除应符合5.5(5.5.2.4、5.5.4.5和5.5.7除外)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应按设计要求对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进行分段试压;燃烧放喷时应根据风向及时切换燃烧器,确保顺风燃烧。平台两侧的消防、喷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流动测试期应定时检查测试流程有无刺漏发生;当平台风力超过七级时,应暂停作业;酸化作业时,严禁非工作人员穿越高压管汇,若发现有刺漏现象应立即停泵;地面测试树及阻流管汇在每层测试
18、前应重新试压。1.5.3 延长测试1.5.3.1 作业前,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1.5.3.2 系泊装置安装、与储油设施联接要严格遵守设计要求,至少应做到:系泊点设置要充分考虑风、浪、流对储油设施系带、停泊和解脱安全的影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系泊点至钻井船(平台)的安全距离,在任何情况下避免发生碰撞;根据作业海区的水深和海底浅层地质情况选择符合类型要求和质量要求的系泊锚。1.5.3.3 平台上应按延长测试的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探测仪和探头。1.5.3.4 钻井和延长测试同时作业时,应按照边钻边采联合作业的有关要求实施。1.5.3.5 测试期间应注意观察输油软管的工作状态。1
19、.6 海洋油气田工程1.1.1 海洋油气田工程设计、建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1.1.2 海洋油气田工程设计、建造和安装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也可选择高于国家要求的标准。1.1.3 海洋油气田工程单位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工程质量。1.1.4 设计、建造和安装各阶段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7 海洋油气田生产1.7.1 采油作业1.7.1.1海洋油气田各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经过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才能进行试生产。1.7.1.2 进行采油作业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应急岗位职责,并进行消防、弃平台、救生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等演习。1.7.1.3 海洋油气田上的所有消防、安
20、全、救生等设施、设备、器材,应保持齐全和性能良好。1.7.1.4 海洋油气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正压式呼吸器,正压式呼吸器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含硫化氧油气井安全钻井的规定。1.7.1.5 进入生产区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1.7.1.6 开关井期间,应保持各方联系,平稳控制各生产参数。1.7.1.7 海洋油气田应配备守护船值班。1.7.1.8 应定期检查各测试开关、仪表,保证其性能良好。1.7.1.9 应定期检查测试安全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1.7.2 钢丝作业1.7.2.1 作业前,应召开作业技术交底会,交待作业程序、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1.7.2.2 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的管柱结构及
21、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程序。1.7.2.3 下井作业前,应严格检查所有的下井工具(包括钢丝),确保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1.7.2.4 工具下井前,应对防喷管进行压力试验,使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防喷管应安装牢固,钢丝导向轮要对准防喷管入口。1.7.2.5 防喷管内充有高压时,应有高压危险标识。1.7.2.6 作业结束,应确认防喷管放空无压后,才能卸防喷管,取出工具。放空时,应把软管接到安全处并加以固定。1.7.2.7 正常作业时,钢丝的最大拉力不超过钢丝弹性的极限。1.7.2.8 钢丝绳在下井时要防止打结。1.7.3 修井作业1.7.3.1 移井架作业应符合:清除(拆开)所有妨
22、碍井架移动的障碍(管线);固定钻台及井架上活动的物件;保持液压动力源、液压千斤顶等液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持轨道润滑良好;移井架时应有专人指挥。1.7.3.2 立井架应按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井架大钩应与井口中心对正。1.7.3.3 起下钻作业应符合5.5.4.2的规定。1.7.3.4 压、洗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应保持压井液性能稳定、调配均匀、计量准确、密度合适;压井前对管线进行试压,试压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按规程循环压井,进出口密度相差不超过2%,不喷不漏;停泵后按设计技术标准观察30min,井口无溢流无气泡为压井合格;洗井后应做到无死油、腊块等其他杂物。1.7.3.5 下电泵
23、作业应符台:电泵机组安装后应进行运转试验;通井深度应下到电机以下30m50m,无卡阻现象;吊放连接机组各部件时,应保持操作平稳,禁止二节机组(电机或泵)同时起吊和下放;每根油管中间应打一个电缆卡子,接箍上下1m处各打一个电缆保护器,并将其卡紧;座井口时,钢圈和密封胶皮应放平;安装电缆时,垫板要打倒角;螺丝要对角上紧。1.8 油气装卸作业1.8.1 海洋提油终端的防爆要求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应对提油终端进行危险区的识别和分类,以便区别和合理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其他认可的设备;围蔽的危险处所应设有效的通风装置;围蔽的危险处所与围蔽的非危险处所相邻时,应采用负压通风;危险区内禁止一切与装油无关施工
24、作业;与装油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装油作业区;对危险区内所有设施的维修应避免使用明火,所使用的工具应避免由于撞击等原因而产生火花;在危险区内所有的设施及管路都应采用导电连接和接地。在危险区的围蔽处所及其排风口处及相邻的围蔽的非危险处,所有的出入口及通风进口处应装设可燃气体报警器;遇雷雨天气等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1.8.2 海洋提油终端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a)制定详细的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操作程序。b)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和维护。c)在提油作业期间,终端的所有货油舱、污油舱、含油的污水舱、非分隔的压载以及任何特定的应有惰性气体保护的舱室,应
25、保持含氧量不超过5%的惰化状态并保持适当的正压。d)在惰性气体总管上应安装一个自动控制惰性气体的调解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自动关闭:1)洗涤塔冷却水压或流量降低到预定极限值;2)洗涤塔内水位升高至预定极限值;3)惰性气体温度升高至预定极限值;4)惰性气体风机发生故障。e)惰性气体发生器装置应设有声、光报警装置。f)量舱、取样等作业,未经终端负责人批准,不应在非闭式操作系统条件下进行。终端在生产期间,未经终端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应使任何应处于惰化条件的舱室除气,或进入上述舱室。g)进入泵房、充惰舱室及其他指定的封闭区域,应执行油气田和浮式生产储泊装置的有关规定。1.8.3 提油作业应按以下规
26、定执行:a)提油终端均应建立终端安全规则,该规则至少应包括:1)对提油轮的安全要求和对提油轮系泊设备和接货设施的要求;2)系泊离泊作业程序及限制条件、连接解脱输油软管及装载作业程序;3)安全要求和应急程序;4)系泊、装载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b)提油终端人员应对提油轮进行检查,有权拒绝系泊不符合要求的提油轮或中断不遵守终端规则的提油轮的装载作业,并令其驶离终端区域。c)系泊和提油作业应由提油终端指定的代表作为整个作业的指挥者,负责指挥和协调终端、提抽轮、拖轮、守护船的行动。并应对现场环境条件保持警觉,随时监察作业状态,保持与现场有关各方船长或负责人的密切联系。d)系泊和提油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27、:1)提油轮的系泊和装载作业应在白天及气象海况允许情况下进行;2)系泊和装载作业开始之前,终端的代表应按作业者制定的安全检查程序对提油轮进行检查,确认该提油轮符合在终端进行提油作业的各项要求,还应确认与终端、提油轮、拖轮、守护船的通信已经建立;3)在提油作业期间,应有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协助提油作业。e)提油作业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引致提油轮或终端发出紧急警报,提油作业均应暂停,直至警报解除;若为火灾警报,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1.8.4 陆上终端1.8.4.1 设计、建造安装应按规范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1.8.4.2 终端应有符合要求的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1.8.4
28、.3 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要进行检验。1.8.4.4 操作人员接受安全和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1.8.4.5 要建立应急预案和定期演习制度、生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作业许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8.5 油气码头1.8.5.1 油气码头应具备以下条件:油气船安全系泊的码头和指定锚地;有安全离靠的港口水域和航道;按规定备有消防设施;船岸间有畅通的无线或有线通信系统;码头设置专用安全通道,并为作业划定相应的安全区域。1.8.5.2 油气码头的工作人员应经油气作业业务、安全作业和应急作业的培训,持证上岗。1.8.5.3 油气码头应备有安全操作指南、设备操作手册等管理文件,有关人员应
29、熟练掌握管理文件的内容。1.9 船舶安全1.9.1 船舶靠离海洋设施1.9.1.1 靠离作业前的准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当船只首次靠离海洋设施时,船长应编制靠离作业方案;海洋设施管理操作人员负责靠离作业的组织安排和协调管理,并向船舶提供靠离作业所需的相关情况和资料,明确向船舶下达靠离作业指令,作业指令应考虑在当时环境条件下对船舶安全操纵的影响;船舶应确定靠离作业方式,并及时与海洋设施人员有效沟通;参加靠离作业的人员应清楚作业任务和安全要求;海洋设施和船舶应配备胜任的作业指挥和操作人员,确认双方通信保持畅通,统一作业中各种指挥信号并制定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海洋设施和船舶的靠离作业所需的设备和用具处
30、于正常、安全状态,并落实靠离作业的安全措施。1.9.1.2 靠离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靠离作业开始时,船长应采取安全合理的靠离作业方式,如当时的靠离作业对船舶或海洋设施构成安全风险和隐患,可向海洋设施人员提出变更船舶靠离作业方式和时间;船舶由船长或具有船长资格的人员操纵;非靠离作业的人员不应进入系泊作业区域;船舶停靠期间,驾驶台、海洋设施作业现场应有值班人员,并保证靠离作业期间通信联系和应急准备;靠离作业过程中,海洋设施应视缆重配备足够人员执行解系缆作业;如认为作业人员、船舶和海洋设施、环境等影响条件变化对靠离作业可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中止靠离作业。1.9.1.3 如船舶或海洋设施在靠离作
31、业中发生应急情况时,海洋设施和船舶应按应急计划进行实施和处理。1.9.2 守护作业1.9.2.1 守护船除符合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要求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守护船应经由海洋石油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守护船应具备所在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消防能力和救护能力;守护船应有符合要求的营救区,营救区应尽可能远离推进器,并应有明显的标志;甲板上应有一个露天空间,能满足营救作业及直升机提升绞车或平台吊篮的操作;营救区和露天甲板应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以便于指挥营救和操作;应配备应急救助、撤离人员,所必需的器具。1.9.2.2 守护船船员除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守护船船员应经过海洋石油作业
32、安全救生培训,并获有合格有效的培训证书;至少有3名指定的船员具备营救落水人员的能力;至少有3名指定的船员具备操纵救助艇的技能;至少有两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具有急救处置、包扎及人工呼吸的知识和能力。1.9.2.3 守护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守护船在海洋设施附近执行守护任务时,应保持在能迅速有效履行其守护职责的守护距离范围内;守护船应保持通信畅通,并有值班人员随时收听指令;守护船驾驶台应有人值守,并负责注意瞭望,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船长报告。船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海洋设施人员,听从守护指令;直升机在海洋设施起飞或降落时,守护船应按指令巡航,并做好消防、救生准备工作;当海洋设施需
33、守护船近距离守护时,须由船长操纵船舶,并做好救生准备工作;海洋装置进行提油、试油等作业时,守护船应做好消防、救生准备;守护船锚泊守护时,如船舶动力需维修、保养,应事先向海洋设施人员报告。1.9.2.4 守护船的守护演习和应急响应演习按守护船应急预案执行。1.9.3 船舶拖航作业1.9.3.1 拖航作业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1.9.3.2 拖航前准各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应编制拖航计划。拖航计划应至少包括:被拖物及拖航船资料、拖航组人员、拖航安排、应急计划;召开拖航会议,对拖航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拖航计划应在拖航会议上审议并获得通过;应确认一名拖航组长,拖航组长应具备
34、船长适任资格,并熟悉被拖物性能者;船舶和被拖物应做好拖航和锚泊工具、材料以及生活物质的配备;拖航船舶和被拖物应做好拖航的检查工作,保持适航状态;拖航船舶和被拖物应制定协调的拖航应急预案。1.9.3.3 拖航作业过程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风速和浪高等海况气象条件应不超过被拖物设计要求;拖航的随船人数不应超过主管机关核准的额定人数;拖航过程中,每天至少应接收两次天气预报,根据天气预报的状况采取相应的拖航安全措施;拖航船舶应经常观察被拖物的情况,拖航船舶、被拖物、岸基之间应建立报告制度;拖航船舶和被拖物应做好定期巡回检查工作,保障拖航设备和用具的安全状态。1.10 海底管道1.10 .1管道设计1.1
35、0.1.1 海底管道路由选择1.10.1.1.1 管道轴线应处于海底地形平坦且稳定的地段,应避免在海床起伏较大、受风浪直接袭击的岩礁区域内定线。若不可避免应采用有效防护措施。1.10.1.1.2 应避开船舶抛锚区、海洋倾倒区、现有水下物体(如沉船、桩基、岩石等)、活动断层、软弱土层滑动区和沉积层的严重冲淤区。a)定线时尽量避开正常航道和海产养殖、渔业捕捞频繁区域,当确实难于避让时,力求穿越航道和海产养殖、渔业捕捞区的管道最短,管道应埋至安全深度以下,防止航线船舶或渔船抛锚、拖网渔具等直接损伤海底管道。b)应避开将来有可能的航遭开挖区域,如不可避免,则管道的埋深应满足航道开挖的要求。c)对于海洋
36、油田内部的管道系统,如平台和平台、平台和人工岛间的油(气)管道,与原有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保证这类管道在铺设、安装(包括埋设)时不危及原有管道的安全,也不妨碍预定位置修井作业的正常进行,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d)新铺设的管道应避免与原有海底管道或电缆交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按下述要求执行:1)新铺设的管道与原有海底管遭、电缆交叉时,管道交叉部位的间距至少应保持30cm以上的净距;2)管道如不能下埋时可在原有管道上用护垫覆盖,但管道上覆盖的护垫不能影响航行,且不能对原有管道产生不利影响。e)预选路由时,应尽量避免与其他开发活动交叉。无法避免时,应详细说明,以便为路由协调及设计、施工提供依据。6
37、 10 1 2登陆点位置的确定按以下要求执行:登陆点应尽量选择在不受台风、波浪经常严重袭击的位置,要避开强流、冲刷地段,登陆点的岸滩应是稳定不变迁的岸段;海底管道的登陆地点要选择坡度合适的岸滩,以保证管道在施工运行期的安全。1.10.1.3 对海底管道和立管系统应采取保护措施;海底管道应采取牺牲阳极等防腐与阴极保护措施;在海底管线登陆段附近建码头和围海造田等工程时,要保证管道的安全;立管的位置应避开靠船位置;立管宜配置在导管架平面内;立管外应加装套管对立管形成保护;立管上不应装谩任何以管道或立管为支承用以承受其他外力为目的附件。1.10.2 管线铺设1.10.2.1 管道铺设前,应进行如下技术
38、准备:编制海底管道安装程序、编制海底管道计算分析报告;确定定位技术要求和主要定位设备清单、确定管道支撑滚轮高度和张紧器压块位置、编制托管架气密试验方案;调试张紧器和A/R绞车系统。1.10.2.2 管道铺设作业:应编制托管架角度、管道坡口和移船线路的设计文件,针对管线组对、焊接、无损检验、保温、防腐等作业,应编制管道安装程序、焊接程序和无损检验程序。1.10.2.3 每道工序都应严格按批准的海底管道安装程序、安装技术规格书和有关计算分析报告的要求执行。1.10.2.4 在浅水域采用浮体托管铺设管道时,应对浮体进行设计计算,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1.10.3 联合调试1.10.3.1 应建立联合
39、调试组织机构并明确管理职责。1.10.3.2 应编制调试大纲或方案,明确主要调试内容;按调试大纲进行调试,记录调试的主要数据。1.10.3.3 联合调试结束后,应编制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并落实遗留问题解决的责任单位和时间。1.10.3.4 遗留问题不影响油气田投产,方可完成油气田设施的交付。1.10.4 海底管道的监测、检测和评估1.10.4.1 应建立海底管道检测与监控的制度,并遵守执行。1.10.4.2 应通过检测与监控来保证管道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1.10.4.3 一旦发生影响管道系统安全、可靠性、强度和稳定性的事故应进行特殊检测。1.10.4.4 对于改变原设计参数、延长使用寿命
40、、出现缺陷和损伤的海底管道应进行评估。1.11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浅(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参照1.11.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11.1 物探作业1.11.1.1 所有涉水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在寒冷地区应穿保温救生衣,且3人以上同行,互相监护,通过潮沟时应探明水深,超过安全水深(1m)应用渡运工具。1.11.1.2 企业应制定物探作业的水陆两栖设备水上作业、滩海爆破作业和滩海钻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11 1 3作业前应了解工区内潮汐的变化,凡海潮可达到安全水深(1m)时,应换乘渡运工具。若无渡运工具,来潮前1h时,应组织人员撤离涨潮区。1.11.1.4 使用全道路式运输车时
41、,不应超员乘坐,应将车门关严,将天窗打开。1.11.1.5 在罗利冈类两栖车渡越潮沟时,所有乘员应下车并将车门打开。1.11.1.6 乘坐挂机艇的所有人员应穿好救生服坐稳,不应在艇上打闹、随意走动。1.11.1.7 水陆两栖设备上的通信、消防、救生等设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配备。1.11.1.8 水陆两栖设备的仪表指示准确,报警指示灯有效,各操纵手柄、转向控制机构操纵灵活,制动系统有效。1.11.1.9 水陆两栖设备的驱动机构、变速机构润滑油量及油温,液压系统液压油量及油温,冷却液液量及液温均应符合所用设备操作手册规定。1.11.1.10 水陆两栖设备的发动机运转正常、无异响。装载不超
42、过额定载荷。活动载荷应在货台中心线两侧均匀分布并固定。货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1.11.1.11 水陆两栖设备爬坡不应超过允许坡度。进出水域时应使两侧轮胎或履带同时入水或登岸。1.11.1.12 罗利冈类两栖车应符合以下要求:各轮胎之间气压平衡,并根据地表情况和装载载荷及时调整轮胎气压;海流流速超过1.2m/s或风力超过蒲氏六级时,应用缆绳牵引;进入水深超过1m水域或沿超过20陡岸入水,应倒退行驶;在陆上与水中行驶时,应避免急速转弯。1.11.1.13 履带车应符合下列要求:左右浮筒密封良好,全部排水螺栓紧固;海流流速超过0.8m/s时,漂浮行驶应使用缆绳牵引。1.11.1.14 全道路式运输车
43、应符合下列要求:车门密封有效;排水马达及泵运转正常;装载不超过吃水线;下水前,需认真检查前、后车厢放水塞是否安装妥当,并打开前车顶盖。1.11.1.15 空气(气垫)船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在规定的水深区域内行驶;装载不应超过额定载荷,并保持船体平衡;螺旋桨应有防护罩;起动前,应观察附近地表情况,行驶中禁止急转弯。1.11.1.16 挂机艇应至少配备以下种类的物品:救生圈;救生衣(定员的120%);便携式甚高频对讲机、防水手电筒;哨子或报警器;备用桨;常用工具(包括火花塞、安全销等)和备用绳索;锚、打气筒。1.11.1.17 挂机艇应有艇名和额定乘员人数的标志。1.11.1.18 开艇前要认真检查各气室,确保气密。1.11.1.19 挂机艇应按其操作手册规定操作。1.11.1.20 发动机运行时不应加油。停机加油或艇上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应吸烟及动用明火。1.11.1.21 若挂机艇附近水中有人,应空挡运行或关闭发动机。1.11.1.22 挂机艇不应超载、偏载。1.11.2 钻井、井下(试油)、采油作业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