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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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本市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市校外线下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动的本市校外线下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儿童的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

2、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或非学科培训的机构。第三条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校外培训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第四条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五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第五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著位置进行公示,

3、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上浮 10%,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六条预收费的收费周期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第六条预收费的收费周期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周期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小时)的费用。预收费收取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 1 个月,且不得超过本门科目剩余 20 课时(小时)收取费用。第七条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纳入本机构资金存管第七条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纳入本机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

4、存取培训费用存取培训费用。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凭证。第九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第九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第十条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第十条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

5、在上在 5 5 个工作个工作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第十一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第十一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第十二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第十二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6、(一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一一)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

7、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 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 15 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存管银行从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拨付至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拨付其他账户。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所符合预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所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个资金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个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存管专用账户。存管银行

8、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第十六条预收费风险管控第十六条预收费风险管控。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应留存风险储备金,预防办学风险。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应留存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的 10%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达到校外培训机构一个季度的费用总额将不再留存。校外培训机构使用专用账户的风险储备金,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户银行进行支付。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审批机关确认培训机构财务清算结果,风险储备金在清偿债务后,拨付培训机构基本账户,同时告知培训机构,注销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第十七条金融监管部门

9、指导银行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事项进行监测,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第十九条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

10、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条本办法自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212021 年年 1212 月月 1010 日施行日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附件*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1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省且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第三条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 个工作日内向属地

12、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第四条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第四条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不得使用其他账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取户收取。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第五条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六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在办学场所、机构运第六条收费项目与标准

13、应当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营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第七条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第七条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 3 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 1 个月。第八条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第八条机构可采用全额

14、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 1 1 年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机构所有学员单次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次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第九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发票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十条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第十条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用。第十一条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第十一条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

15、则上在 5 5 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第十二条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第十二条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第十三条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第十三条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二)(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

16、织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部门投诉;(三)向有关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银行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 7 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第十五条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相

17、应责任。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构预收费管理要求。银行要根据预收费托管协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不含交易对手信息)、账户余额,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第十八条在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银行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九条鼓励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第十九条鼓励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有效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非学科类机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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