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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1 目的为了防止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混淆及误用产品,更好的分析不合格产品并采取纠正措施,以实现必要的产品可追溯性,确保产品能追溯至其原始状态。2 范围适用于本厂采购、生产、交付的产品。3 定义可追溯性是指通过记录来追溯产品的生产历史。4 职责4。1 供方:负责对提交给本厂的产品进行标识。4。2 供应科:4。2.1 负责监督供方对提交给本厂的产品进行标识。4.2。2 负责标识购进物品的产品属性.4.3 质检科:4。3.1 负责标识经检测后产品的合格状态.4。3.2 负责监督生产现场、仓库物品的标识情况。4。3.3 负责追溯产品的形成过程。4。4 生产车间:负责标
2、识使用中的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产品。5 管理方法5.1 产品标识的内容:产品的名称、批号、数量、状态、检验人员、检验时间等。5.2 标识的方式:可采用分区域挂牌、贴标签等方式。5.3 进厂原料的标识5。3.1 如供方所提交产品的标识已清楚的标明了产品的属性,且该原料容易区别、辨认,本厂可以不再对该物品进行标识。否则仓库需采用分区域、张贴标签等方式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的材料进行标识。5.3.2 原料的检测状态的标识:原料在未检验之前需放入规定的区域,标明“待检”。检验后合格品入库,按照 5。1 及 5。2 的要求进行标识.不合格品放置在特定区域内并做好退货准备或相关处理工作。5.4 在制品的标识
3、5.4.1 如在生产过程中产品本身的属性及批号等无法识别又要转入下道工序时,应对产品进行标识。5.4。2 在制品检测状态的标识:在未进行规定的检测之前须标明“待检”标识,并存放于规定的区域.检测之后由质检人员在标识牌上标明产品的状态并签名,不合格品放入规定的区域存放、标识,由质检科进行后序的跟踪处理。5。5 成品的标识5。5。1 未进行检测的成品须标明“待检”标识,并存放于规定的待检区域.检测之后由质检人员发放产品合格证,在合格证上需标明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执行标准、检测人、生产单位等。经检测后不合格品放入“不合格品区域存放,由质检科进行后序的跟踪处理。5.6 标识的保持管理5。6。1 产
4、品的标识不能因搬运、雨淋、管理不善而消失,以防止产品误用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以保持其可追溯性。5.6.2 发现标识不清或无标识的产品,应立即向标识的责任部门或质检科报告,产品暂停流转、使用,直到重新检测、确认、标识后方可流转和使用。5.6。3 质检科负责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的标识进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程序的规定作好标识,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5.6.4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标识用标签、标识牌等应有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5。7 可追溯性:本厂产品的追溯要求追溯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相关作业人员及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工艺的控制情况.因此,所有工序的生产应在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上详细注明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