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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 力,经研究,特制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一、矿成立“一通三防”领导组二、“一通三防”例会:每月月初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总结上 月通防工作,安排本月工作,研究解决通防方面存在的问题,“一通三防”领导组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了强化“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矿下属各单位的干部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一通三防”领 导组人员现
2、场发现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汇报。第3条:“一通三防”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健全全员齐抓共管责任制,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 作用,实现综合治理。第4条:矿安排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第5条:各单位区(科)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者,对本单位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技术员协助区(科)长搞好 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第6条:通防科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和主管部门,对通防工作负 责全面的落实、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者,有权作出处罚,对通防 管理有功者,有嘉奖建议权。第7条:通防科所处罚的款额
3、,作为奖励基金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 帐户,对“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落实好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要求 给予相应奖励。第8条:安监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本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对违反本 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第二章“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第9条:矿各级领导责任划分如下:一、矿长1、对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2、督促总工程师、生产矿长、通防科认真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及重大通风隐患整改措施,搞好业务保安。3、定期组织分析“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员、物质和资金,并及时给予 解决。4、当生产与通风安全发生矛盾时做好协调工作,支持总工程师为确保 安全生产而作出的正确决策。5、负责对“一
4、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二、总工程师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并实行统一指挥。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并督促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及年度工 作计划。3、把好设计关,矿井开拓、采区和采掘面的设计要给“一通三防”工 作创造好的条件。4、会同经营矿长编制年度“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每季对执行情 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修正、平衡、补充和完善。5、按有关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及其它通防报表。6、负责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分析和处理“通三防”工作有关问题。7、在生产与通风安全发生矛盾时做好协调工作,支持通风部门和安监 部门正确执行规程及有关
5、规定。三、分管副矿长1、生产副矿长:会同总工程师共同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因采掘 失调或生产过于集中而造成区域性通风困难的局面,在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 负责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通风安全有关措施的落实及隐患的整改;对“一 通三防”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负责,确保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并对采掘等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及隐患的处理负责。2、机电副矿长:督促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消除机电火源,对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正常、反风设施完好以及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 行、不产生机电引爆火源负责。3、经营矿长: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负责“一通三防”专项资 金落实,妥善解决所需资金和材料。四、通防副
6、总工程师1、协助总工程师,对全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具体负责。2、督促检查各业务科室(区队)的“一通三防”达标和业务保安工作。3、负责“一通三防”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落实。4、对瓦斯、煤尘及自然发火治理经常作出分析,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 治理计划。5、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好采、掘、机、运、通及要害岗位工种的通风安 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五、生产科科长1、督促采、掘、机、运、通、皮等区队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各项管 理规定和措施,在质量达标活动中确保达到所规定的“一通三防”标准,并 对此负责。2、对采、掘、机、运、通、皮区队发生的“一通三防”隐患负有督促立即整改的责任。3、严格落实爆破管理责任。4、协
7、助通防科做好全部通防管理工作。六、安监站副站长1、加强对安全信息的管理,对“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 领导、单位,督促处理。2、监督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 责任制。3、监督“一通三防”各项制度的执行,对违反单位和个人及时追查处 理。七、技术科科长1、负责督促搞好矿井的地质、测量管理工作,为采掘设计与施工提供 详细、准确的图纸及地质预报,以避免误透老空;尽可能减少盲巷的产生,做好巷道贯通的技术管理工作。2、会同通防科长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其他瓦斯异常涌出的 预测预报工作。3、在设计时,优化水平、采区、工作面的通防系统,做到通防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8、4、负责及时、准确提供“一通三防”所需的图纸、设计等资料。八、机电科长1、对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及反风装置完好可靠负责。2、对矿井采掘供电分开及局扇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负责。3、对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负责。4、对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漏试验和局扇不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负责。5、对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不产生机电引爆火源负责。九、劳资科长1、保证“一通三防”各工种人员配备,满足安全需要。十、安培中心主任1、负责“一通三防”在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上岗持证率达100%。十、供应科长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器材 设备和仪表。2、负责搞好火工品的保管和检查
9、工作,做到变质、失效及不符规程 规定的火工品不下井,以消除爆破引爆火源。十一、通防科长1、对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实施负责。2、根据生产布局的要求和矿井通风能力,合理调配矿井用风点的风量。3、负责实施每年一次的矿井瓦斯等鉴定和年度通防工作计划;负责划 分瓦斯检查责任区,督促瓦斯检查员准确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履行现场监督 的责任。4、负责责任范围内各种安全措施的编制,并在按规定审批后负责组织 实施和检查。5、负责审签通风、瓦斯等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6、掌握矿井瓦斯涌出规律和井下“一通三防”生产动态,组织本科人 员分析解决一通三防的问题,杜绝通防事故的发生。7、定期组织各工种人员进行
10、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十二、采煤区长1、负责保护好本区责任范围内的风门、风桥、栅栏、密闭等通风设施,维护好工作面两道,保持不失修,设备材料存放整齐不影响通风,风速不超 限。2、配合通防科搞好回采面范围内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发现瓦斯超限立 即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处理。3、保护好采区范围内防尘管路、隔爆水棚、净化水幕、转载点喷头及 其它防尘设施,认真实施规程规定的各项防尘措施,确保采煤工作面及 两道不发生煤尘堆积及飞扬。4、负责工作面架下喷雾和煤机内外喷雾的管理,发现损坏,及时安排 维修或更换。5、督促本区放炮员妥善保管火工品,坚持按章放炮,杜绝因违章放炮 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并对此负责。6、
11、对保护责任范围内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和磨擦引爆火源负责。7、负责分管区域内灭火器材的配备,保护好分工区域内的防灭火设施,并对此完好负责。十三、掘进区长1、保护好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2、配合机电科管理好局部通风机,确保正常运转。3、按规定设置并管理好防尘管路和其它规定的防尘设施,认真实施规 程规定的防尘措施,确保责任区不发生煤尘堆积和粉尘飞扬。4、综掘区队要负责综掘机内外喷雾设施的管理,确保完好可靠。5、对责任范围内机电设备完好,消除机电和磨擦火源负责。6、加强掘进工程质量管理,避免出现高冒,出现高冒时,严格按规定 处理,严禁瞒顶。7、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灭火器材的配备,保护好所辖范围内的防灭火设
12、 施,严格落实所辖范围内的防灭火措施,并对此负责。十四、运搬区长1、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消灭失爆电气设备。2、教育本区职工谨慎行车,文明装卸,不损坏沿途风门、密闭、栅栏、探头、隔爆水袋等通防设施,不破坏其正常工作状态,不损坏巷道中的防尘 洒水管路系统,发现漏冒现象应及时向矿有关部门汇报,分管范围内的漏冒 现象及时处理,并对运输巷道的管路系统负监察责任。3、负责地面皮带机走廊内及皮带机架子、电缆、管路上无煤层堆积和 飞扬现象。4、负责本单位分管的运输机机头、机尾灭火器材的配备和转载点喷雾 的使用,并保持完好。十五、皮带区长1、负责分管运输机道和运输机道内的皮带机架子、电缆、管路上无煤
13、 层堆积和飞扬现象。2、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在风门、密 闭、栅栏等设施前不得堆放杂物。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灭火器材的配备,消除机电和摩擦火源,保护好 所辖区域内的防灭火设施,并对此负责。4、负责本单位运输机防尘设施的管理,负责本单位各转载点喷雾的安 装和使用。第10条:“一通三防”责任单位及区域划分:一、采煤单位:1、负责工作面及上、下两道(包括腰巷、联络巷)区域内的防尘管理;2、负责管理区域内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的使用和维护管理;3、负责工作面两道水压表的安装、维护及防尘管路的拆除。4、负责区域内风门、栅栏、管路、隔爆、等通防设施的保护和文明卫 生。5、负责分管区
14、域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二、掘进单位:1、负责整个生产区域内的防尘管理;2、负责管理区域内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的使用和维护管理;3、负责供水管路的延接和水压表的安装维护,并按要求安装管路上的 防尘三通和区域内所有消防设施。4、负责区域内风门、栅栏、管路、隔爆、等通防设施的保护和文明卫 生。三、机电科:1、负责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内的通风、防火设施的管理及其责 任范围内的防尘和防灭火工作。2、负责除采掘工作面外供水管路的安装及相关设施(三通、消防栓、压力表、流量表)的初装。3、负责矿井主扇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和日常检查、维护。4、全矿井下局扇、风电闭锁的安装、管理,电器设备的防火、防爆
15、。5、负责机电硐室内风门前后5米内的文明卫生。四、运搬工区:1、负责主井空车线、主井重车线、-440充电室、-570充电室内永久风 门的使用管理及设施5米范围内的文明卫生。2、负责地面皮带走廊、井下东大巷、西-440轨道巷、-570轨道巷、1.6米下山、2.0米下山、7306材料道范围内的防尘和沿途净化水幕、隔爆设施 的维护管理。五、皮带工区:1、负责本工区皮带沿线内所有巷道的防尘和沿途净化水幕、隔爆设施 的维护管理。2、负责各皮带机头、尾的防尘设施、防灭火设施的日常管理。3、负责皮带道沿途距皮带机10米范围内联络巷风门的文明卫生(机电 硐室除外)。六、通防科:1、负责井下所有通防设施的砌筑、
16、安装和检查维护;2、负责采、掘、机、运、皮等责任单位范围外的所有巷道洒水防尘和 通防设施的文明卫生;3、负责井下采掘头面及其它地点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隔爆水棚等 通防设施的初装;4、负责井下安全监测监控和瓦斯电闭锁保护的安装和管理;5、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各种检查制度的落实;6、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全面管理和监督。第三章 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规定第11条: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巷道风 速应符合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在切眼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 行扩帮和安装,杜绝老塘通风、扩散通风,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12条:
17、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 排,必须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施 工前,必须由通防领导组组织验收,不具备通防条件或条件不成熟的,不得 施工,未经验收私自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第13条:加强通风管理,必须符合规程112条、114条的规定后,方可串联通风。第14条:建立通风调度值班制度,加强通风值班调度,坚持二十四小 时不间断,每天要有一名干部值班,并做到:每班必须开好班前会,值班员及值班干部应提出本班安全重点,并传 达有关安全通报、指令等。加强班中调度,有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调度 记录应清楚可查,做到下情上报,
18、上情下达。第15条:通防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制订的配风办法合理调 配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坚持以风定产,每月核定一次矿井通风能力;风 量不足的头面严禁生产,对强行生产的单位罚单位1000元5000元,罚责 任人200元。第16条:测风员每旬对井下各处风量全面测定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 它用风地点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并将测风结果及时报通防科长、总工程 师审阅。发现风量不足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防科值班室汇报,并停止该 区作业,查明原因,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确保风量满足需要后方可恢复 生产。第17条: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和
19、锚索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做到严密不 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第18条:矿井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在进行采区设计时,必须考虑 局部反风系统,炮采面、综放面设计必须有可靠的反风系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19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减少盲巷的产生。第20条:采煤工区负责维护好工作面出口及两道,保证断面符合设计 要求,因浮煤、杂物、材料、巷道来压、失修等原因,造成通风净断面小于 设计断面2/3,罚责任单位500元/处;掘进工作面及回采工作面两巷冒顶影 响通风的,罚责任单位300/处,主要进回风巷冒顶造成风流严重受阻或风速 超限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20、/处。第21条:每组风门不得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人行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风门安装闭锁或连锁装置,能自动关闭。严禁两 道风门同时打开或通过风门后不关,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300-500元,撞坏风门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以200-500元罚款。设计部门设计时,必须留 出足够的构筑通风设施的位置。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由通防科长、分管副科 长负责,永久性通风设施实行验收制度,不合格的重新构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22条:责任区域内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不得停放车辆,堆放设 备或其它物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并限期转走。第23条: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构筑或拆除由通
21、防科负责,任何人和任 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改造或拆除,否则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第24条:通防科每旬、矿每月组织一次通风设施及系统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第25条:加强巷道贯通管理,综掘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50m炮掘 巷道相距20m前必须由技术科测量人员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书面通知施工 单位和通防科,接到通知后,施工单位和通防科分别编制透窝和通风安全技 术措施,无通风安全措施,罚通防科100元。技术科下发贯通通知单不及时 罚测量组100元,无通知单罚200元。第26条:巷道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受贯通影响的一切头面的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工作,受贯通影响的单位由通防
22、科在调 度会或矿工前会上提前通知。否则罚通防科100元。因系统调整不及时造成 风流短路或微风状态罚通防科500元。第27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挡风墙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 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统一规定。施工完毕后,要经安监站组织生产、技 术部门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要返工整治,并每道设施罚通防科200元。第28条:各区队要对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和牌板负责管理维护,未经 矿或通防科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或拆除,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次,如牌板丢失或损坏,除自行恢复外,每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次。第29条:生产科每半月要组织人员对全矿所有进回风巷全面自查一次,少
23、查一次罚200元,无记录罚100元,主要进回风巷出现一处冒顶罚生产科200元,修复巷后,浮煤、浮矸堆积影响通风,罚施工单位200元/处,并限期整改,迟一天加罚100元。第四章 矿井主要扇风机管理规定第30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停、开、检修必须有报告和措施,并经总工 程师签字同意后,严格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5000元。第31条:矿井扇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发现问 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主扇完好,一次不查罚机电科100元,查出问题无故 不按时解决,一次罚机电科200元。第32条:备用主扇确保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否则,每发现一次不 完好,罚机电科
24、500元。第33条:总工程师每季度组织通防、机电、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矿 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责任 单位200元。第34条:机电科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提前一天报 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调换前通知安监站和通防科。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私 自调换风机,罚机电科200元(特殊情况除外),调换风机未通知安监站和通防科,罚机电科200元。第35条:未经通防、机电部门同时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升降主扇立 闸门。否则,发现一次罚机电科200元。第36条:主扇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空岗一次罚机电科200元/次。值班离岗罚100元/次。第五章、局部通风管理
25、及处罚规定第37条:巷道掘进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对局扇的型号、功率、风筒直径的大小、位置及安装要求等情况予以说明,并编入掘进作业规程。第38条:巷道掘进开窝三天之前(特殊情况除外),由技术科下发经总 工程师批准的开窝通知单,通防科接到通知单后,给机电科下发风机安 装通知单,给好井下风机位置,并在开窝日期前完成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和风 量分配工作。施工单位无开窝通知单擅自施工罚责任单位200元。机电科未 按时安装局扇而影响施工单位生产的,由机电科承担施工单位损失;局扇设 定位置不当,罚通防科200元;机电科未按设定位置安装、落地局扇无专用 支架或悬挂局扇不符合要求,罚机电科200元,无备用局扇或不能自
26、动切换 罚机电科200元,局扇喝循环风,罚通防科300元。5.5KW(含)以上未安 消音器,罚机电科200元/台,对出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立即整改,否 则加倍处罚。局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科组织通防科、机电科和使用单位进 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第39条:施工单位每班要指定专人管理风机,局扇掉电停风时,必须 在5分钟内恢复正常通风。不能按时送风或停风后造成瓦斯积聚的,由安监 站进行追查,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第40条:因检查、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由施工 单位向通防科提出申请,由通防科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采掘
27、头面局扇停风后,瓦斯检查员和施工单位带班区长必须立即撤出停风区域人员,切断断电,设 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瓦斯检查员不指挥撤人,罚瓦斯检查员100元,施工单位不听从指挥的罚施工单位带班区长和班组长各200元,并 按“三违”处理,由安监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41条: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采掘供电要分开。否则,罚机电科200元。煤巷、半煤巷掘进 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 换保护,无“风电闭锁”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罚机电科300元/处,无“瓦斯电闭锁”罚通防科300元。施工单位私自甩掉两闭锁不用,罚
28、施工单 位500元。第42条: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未经总工程 师批准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内开窝掘进巷道。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并停 止作业,造成盲巷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43条:根据矿企管科对风袋考核办法和标准,通防科负责为生产单 位送风袋、接风袋、缝补风袋,每送、延接一节风袋由生产单位跟班区长或 班组长签字,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和通防科各一份,下月初通防科将各单位 实际使用风筒的数量报企管科,由企管科对使用单位的风筒消耗进行考核,超罚节奖。第44条:风筒出口至迎头距离:岩巷不超过10米,半煤巷不超过7米,煤巷不超过5米,由瓦斯员负责日常管理,不及时延接风筒的,罚瓦斯 员
29、50元;掘进单位私自拆开风筒造成供风距离超过规定或迎头风量不足的,罚掘进单位200元;使用中的风筒出现破口接头漏风(迎头20米除外)等 问题罚通防科20元/处。风机吸风口前后5米内有设备、物料、杂物等罚堆 放单位200元,无法落实责任单位的,罚掘进单位100元。第45条:施工单位必须切实保护好责任区域内风筒和铁丝,凡人为损坏 风筒,除照价赔偿外,对施工单位处以100-200元/处罚款。第46条:巷道喷浆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用水将风袋刷洗干净,发现喷 浆后不冲洗的,每次罚使用单位100元。第4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把风筒挪作它用,一经发现,除按风筒原价赔偿外,另加罚100元/节。第48
30、条:掘进单位在掘进期间由通防科点眼,施工单位负责打眼,煤 巷4米一眼,岩巷5米一眼,不按所点眼的位置打眼,罚施工单位20元/眼,点眼后不打眼或打眼滞后,瓦斯员有权不延接风袋,并责令其停工。第六章 瓦斯管理规定第49条:瓦斯检查员必须由从事井下采掘作业1年以上,且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煤矿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公司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无证安排上岗的罚通防科100元/人。第50条: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安全生产的需要,做到定人 定面,瓦斯检查员数量不足的,追究劳资科的责任。第51条:采掘工作面要按照巡回检查图表的要求每班检查三次,具体 检查时间为:第一次:接
31、班后立即检查,第二次:班中(早班12:00,中班20:00,夜班:4:00),第三次:班末。临时停头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 面每班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由总工程师决定增加检查次数,严禁空 班漏检、假检、假填报表,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按“三违”交安监站 进行处理。第52条: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点采煤工作 面在电话机处,掘进工作面在风机处,不坚持现场交接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53条:瓦斯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每次巡回检查后15分钟内向矿调度室汇报,班末向通风值 班室汇报,做到原始记录、牌板、日报表“三对口”,记录
32、不及时或数据有 误罚瓦斯检查员20元/次;打印的日报表数据与瓦斯原始记录不符,罚监控 记录人员20元/次。第54条:井下放炮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不好或不执行,罚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第55条: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临时停风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 度不超过1%,由瓦斯员就地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1%(含)及以上,严格按公司技术管理规定执行。第56条:采煤面回风隅角要保证及时或超前回料,不得滞后,回风隅角回料滞后不得超过2m否则罚回采单位200元/次,因回料滞后,造成瓦 斯超限的,罚采煤单位500元。第57条:采煤工作面当班瓦检员必须按规定
33、在回风隅角设置便携仪,否则罚通防科100元/次第58条: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报送通防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上述人员不在矿时由矿长指定替代人员审签,一次未审签,罚通防科50元。第59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 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回风隅角悬挂瓦斯 便携仪,当进、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0.8%时,立即悬挂导风帘或采取其他措 施,进行处理。第60条:工作面严禁带采,严禁利用局扇通风回采。第61条: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 准,排放瓦斯时,安监站、生产科、通防科必须各有一名干部现场指挥,落 实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救护
34、队员现场排放。第62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位置,明确停电范围、停送电的执行人,明确排放瓦斯风流的路线和方向,经矿或公司总 工程师批准后学习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排放时,必须执行“撤 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严禁“一风吹”,严格执 行三级排放制度,严禁私自排放瓦斯,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排放结束经 瓦斯员检查确认气体稳定后,由通防科现场干部向调度室汇报。第七章 安全监测仪表管理规定第63条: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专业培训、考试合 格、持证上岗,否则不能从事本专业工作。第64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及供电设计必须对
35、 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由通风部门负责及时编制安装瓦斯监测装置的安全技术措 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通风部门作好准备。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的,应由通风部门提出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安设。第65条:传感器等设备使用前,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调试,各项指 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66条:通防科接到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后,根据作业 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时,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 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
36、测人员在 场监护,安装后,通防科负责调试和维护。第67条:瓦斯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 于200mm。第68条:与监控设备关联的机电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 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部门联系,并共同 处理。检修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监测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 调度室和通防科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私自拆除或甩掉监 控线。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69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科长、工 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携带 瓦斯便携仪,安全监
37、测工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或光学甲烷检定器,并时刻处 于打开状态,不携带或携带不开者,罚责任人100元。便携仪不能按时校验 或发放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罚通防科50元/台。第70条:瓦斯员每班对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责任单位、矿调度室及通防值班人员汇报,通防值班人员及 时做好协调工作并限当班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一天加罚50元。第71条:当瓦斯浓度超过1.5%断电后,严禁人工强行复电,只有经过 瓦斯员处理后并确保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由瓦斯员通知当班班长,由当 班班长安排维护员再进行人工复电,否则,罚责任人处理。第72条:瓦斯检测探头离迎头距离,掘进面不超
38、过5m回米面不超过 回风出口100元,每推迟300元,并按“三违”10m炮掘工作面放炮时,要将探头挪至放炮点以外30米,炮后要 及时移回,探头的移动由瓦斯检查员执行,距离不符合要求罚瓦斯检查员50元,因不移动探头而造成放炮损坏的,由瓦斯检查员按价赔偿,因米掘单位 冲尘等保护不善造成瓦斯探头损坏的,罚责任单位500元,不能维修的,由 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73条:监测探头等装置发生故障后,通防科专业维护人员要在当班 内处理好,推迟一天罚100元。第74条:井下传感器报警断电时,地面调度室监测中心必须及时汇报 调度室和通防值班人员,并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原因、经过,不汇报或无 记录,罚监控值班员10
39、0元/次。通防科和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立即安排 瓦斯检查员查清原因并进行处理,并作好汇报记录。第75条:光学瓦斯仪、风表、测尘仪、天平等每半年送交有关部门进 行强制性计量标定;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瓦斯传感 器、便携仪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周必须对甲烷超限 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否则,漏检一次罚款100元。第76条:下井人员的自救器由本人单独保管,升井后及时放回充电架,并保持完好、清洁,发现未放入充电架的,罚责任人50元/次;自救器实行 统一编号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转借,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在未有 火情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打开或人为的破坏仪器,一经发现,除照
40、价赔偿外,罚责任人200元。第77条:便携仪要保持日常清洁、无积尘,发放人员发放前必须检查 便携仪的完好情况,凡不合格的仪器禁止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给予50元 的罚款。第八章 盲巷和高冒点管理规定第7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盲巷管理:1、井下进风巷内长度超过6米、回风巷内长度超过3米而又不通风的 独头巷道。2、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及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巷道长度超过的部分。6m3、全风压通风巷道,由于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风或微 风状态,未及时修复,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巷道。4、掘进巷道内长度超过3m而不通风的独头巷道。出现盲巷后,瓦斯员必须立即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并设置临时
41、栅栏和警 标,禁止人员入内,不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次。长期停风盲巷,通防 科必须在24小时内设置永久栅栏或密闭,不汇报者,罚款100元/次,24小时内未处理的,罚通防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第79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开窝通知单要求开窝,严禁任意开窝,凡任意开窝造成盲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封闭,并由安监部门负责追查,落实 责任,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和100元罚款。第80条:所有盲巷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密闭墙内瓦斯浓度达3%以上的巷道要在通风系统图上作明显标记。第81条:所有盲巷必须登记,通防科按规定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并由 救护队员每旬检查一
42、次,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 度、支护情况、有无积水及自燃发火征兆,检查后及时填写记录,并将检查 结果每周报通防科长、安监站、总工程师,检查数据不全或未按规定检查,罚通防科100元/次(因密闭内有积水或其它原因造成人员不能进行检查的 地点除外)。第82条:加强盲巷管理,严禁在栅栏内外5米内堆放设备、材料及杂 物,除执行任务的救护队员或查火员外,任何人不得破坏栅栏进入盲巷,否 则,罚款100元;在栅栏外堆放杂物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83条:所有盲巷必须做到四断:即断轨道、断架线、断电缆、断管路。第84条:盲巷要恢复作业前,必须首先由救护队员探明情况,根据内 部各种气体浓度
43、大小,制定启封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 批准后方可执行。第85条:凡井下巷道顶板冒落1米以上,未作处理,仍存在一定空间 的地点均按高冒点管理,所有高冒点必须登记,并按公司制订的煤矿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第86条:掘进回风巷中的高冒点当作一个巡回检查点每班按规定进行 检查。其它地方的高冒点每旬检查一次,如发现高冒点内的瓦斯浓度达1.5%时,必须排除,达到3%时,必须采用喷浆充填或其它方法消除高冒点。如果 高冒点有自燃预兆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九章 防尘管理规定第87条:矿井要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水源、水质、水量、水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1、主干管路及每个
44、水平的压力表由机电科安装、维护和管理。采掘单 位的管路由施工单位安装、维护。发现一处缺管路,罚责任单位300元;管 路中间用软管连接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截止阀、三通阀等附属设置 不按要求安设的,罚责任单位100/处,并限期整改。2、防尘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管路铺设:水平大巷、主供管路及采区上下山采用4寸(直径108mr)采掘工作面不小于2寸(直径50mm)。采煤工作面两道的防尘管路,距工作面切眼不得超过30米,工作面 必须有能贯通整个工作面的高压软管,无高压软管或不到位罚责任单位200元。掘进工作面防尘钢管距迎头不得超过30米,并保证有不少于30米的 软管,否则,罚掘进单位200元。防
45、尘管路必须吊挂整齐,不得拖地,软管必须盘好吊挂。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岩巷每隔100米,煤巷、采煤工作面两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出现问题由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出现跑、漏水现象,每处罚款100元。第88条:井下实施风流净化。矿井主要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 道,均要安装能覆盖全断面的环型水幕,应安装而未安装的,罚通防科100元/处。第89条:防尘设施管理规定:回采工作面两道距工作面205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30米及距全负压通风巷道10米20米处,应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 应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放炮、出货、煤机掘进和工作面割煤、放顶
46、煤、移架期间,施工单位班长要指定专人开启和看管,发现设施不完好或不使用 者,罚责任人100元/次。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喷头必须安装支架,软管固定,通 防科初装完毕后向使用单位下发移交通知单,施工单位指派皮带(溜子)司 机负责设施的开启和看管,发现设施不完好或不使用者,罚责任人次(湿炭除外)。第90条:回采工作面初采一月前通防科要编制煤层注水设计,并审批 完毕,并在回采15天前,开始实施煤层注水,不按时实施的,罚通防科200元,煤层注水要有台帐、记录,无台帐或记录的,罚通防科100元。100元/第91条: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防尘工负责责任单位范围内的洒水 冲尘工作:1、采煤工作面及两
47、巷(包括联络巷)距工作面切眼50米范围内每班至 少冲尘一次;50m以外至回风出口每天冲尘一次,至进风巷每3天冲尘一次,不冲或冲尘不彻底,罚责任单位100元/次;2、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米范围内(包括联络巷)每班至少冲尘一次;50m以外至巷道入口至少每2天冲尘一次,不冲或冲尘不彻底,罚责任单位100元/次;3、机电科负责井下所有机电硐室的防尘工作,要求每五天至少冲尘一 次,不按要求冲尘或冲尘不彻底,罚机电科100元/次。4、运搬工区负责井底车场、南大巷、东轨道巷、西轨道巷、1.6米下山、-570轨道巷、2.0米下山、-440充电室、-570充电室及各车场和等候室内 的洒水防尘工作,不按要求冲尘或
48、冲尘不彻底,罚运搬工区100元/次。5、皮带工区负责皮带沿线内所有巷道(包括联络巷)的洒水防尘,并且每五天至少冲尘一次;不按要求冲尘或冲尘不彻底,罚皮带工区次。100元/6、以上责任单位除外的巷道,由通防科负责防尘,并做到:矿井主要 进、回风巷,由通防科至少每十五天冲尘一次;采区进回风巷,上下山每五 天洒水冲洗一次,不按要求冲尘或冲尘不彻底,罚通防科100元/次。第92条:运输机道各转载点前后各10米范围内,由运输机使用单位指 派司机每班冲洗一次,不按要求冲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第93条:炮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和放炮前后洒 水,不湿式打眼或不使用水炮泥罚款200元/次
49、,不洒水或洒水不彻底罚200元/次。第94条: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综采支架的架下喷雾的安装数量、位置、角度应满足喷雾覆盖全部防尘点的要求,并加强检修维护,确保喷嘴 不堵塞,正常使用,雾化完好率达100%,否则,完好率每降低5%,罚使用 单位100元;综放面移架、放顶煤期间不开架下喷雾的,罚采煤单位300元/次;综掘机掘进期间不开内外喷雾的,罚责任单位300元/次。第95条:井下巷道发生一次煤尘堆积现象(厚度超过5米),罚责任单位500元/处。2mm以上,连续长度第96条:井下隔爆设施由通防科负责安装,其地点、规格、数量必须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及有关规定要求。隔爆设施位置不当或应安装未及时
50、安装的,罚通防科100元/组;安装后,由通防科向使用单位下发移交通知单,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隔爆设施的日常管理。隔爆水袋损坏,由使用 单位进行更换,8小时内未进行更换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私自破坏或 拆除隔爆设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隔爆设施水量不足罚责任单位100元,有积尘或卫生处理不彻底罚责任单位100元,未及时挪移位置的,罚通防科200元。第十章 防灭火管理及处罚规定第97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井 下消防管路与防尘管路共用),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支管和阀 门。第98条: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开采新煤层时,由通防科负责采 样、联系进行煤层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