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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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09048 号 200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09048 号 致: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致: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09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票据”或“

2、票据”)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3、、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22、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4、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4、本所仅就发行人发行本期票据涉及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5、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6、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而出具。7、本法

5、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申请注册。基于上述,本所依据银行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是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发行人的前身为晋城矿务局,成立于 195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1999 年 9 月 13 日出具的晋政函1999113 号关于同意设立山西晋城无

6、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文件,发行人于 2000 年 8 月转制为国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3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20001086 号 关于同意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等 242 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发行人实施了债转股,债转股实施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变更为: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比例(%)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比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7、员会 244,348.72 60.3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524.64 19.6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66,646.2 16.4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643.9 3.61 合 计 405,163.46 100 3、发行人现持有注册号为 14000010009014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朱晓明,注册资本为 405,163.46 万元。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地质勘探、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有线电视广告、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职业教育培训、煤矿专用铁路运输(以上仅供分支机构使用),煤炭洗选及深加工,煤层气开发利用。物流,物资采购,计算机设备配置、软硬

8、件开发,养殖,物业管理,劳务输出,机械制造。设备租赁。设备运输及修理。林木种植。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技术咨询。产品及设备进出口以及技术引进,技术输出。本企业内部通信专网运营、通信工程建设、供电运行管理、电力销售、电力工程建设;通信、电力设备的配置及器材销售,办公自动化设施安装及维修。图书报刊(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30 日)、文化用品、家用电器的零售。木材经营和园林绿化(有效期至 2010 年 7 月 6 日)。(以上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项目,以批准的文件为准)。(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经历次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9、。发行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4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作为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的主体不存在法律障碍。二、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注册(一)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事宜,已取得下述授权和批准:1、2009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同意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的中期票据。2、2009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股东会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山西晋城无

10、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批准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的中期票据。(二)经核查,发行人有关本期票据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本期票据发行已经取得了合法授权和批准;但本期票据发行尚须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且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定的发行限额和时间内发行。三、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条件(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11、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事实和法律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票据的期限为 5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三)根据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 审计报告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5(中兴财晋审报字 09-015 号),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16,133,846,59

12、8.28 元。发行人本次拟提交注册的中期票据额度为 30 亿元人民币;发行人于 2008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了人民币 12 亿元 5 年期公司债券和人民币8 亿元 7 年期公司债券;发行人于 2009 年 5 月 5 日发行了人民币 10 亿元短期融资券,期限为 365 天。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票据注册成功后,发行人待偿还的全部债务融资工具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四)根据本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置换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承诺,在本期票据存续期间,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在变更前及时披露有关信

13、息,符合业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所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条件。四、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是无担保中期票据。根据本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本期票据的基本情况如下:中期票据名称: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中期票据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本期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中期票据期限:5 年;发行方式:组建承销团,面值发行,利率招标,使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承销方式:由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发行价格:本期票据平价发行,面值即发行价格;发行对象: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

14、(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认购和托管:本期票据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票据的登记、托管机构;付息、兑付方式:本期票据每年付息一次,于兑付日一次兑付本金,最后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6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期票据在期限设置、发行方式、兑付、托管和结算安排等方面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引的规定,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事项。五、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五、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编制。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声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

15、运用、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投资者保护机制、信息披露、本期中期票据的担保情况、税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备查文件等内容。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中与中国法律相关的描述进行了适当审查,认为该等描述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重大事项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认为,本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具体、完备,包含了募集说明书指引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规定。六、本期票据的承销 六、本期票据的承销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委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

16、简称“中金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担任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中金公司、国开行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员,持有合法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本所律师认为,中金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的法定资格;国开行具备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资格,发行人的委托合法有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7七、本次发行的审计 七、本次发行的审计 发行人委托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财山西分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审计服务,就发行人2006年

17、度、2007年度及2008年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其中,中兴财山西分公司对发行人2006年度、2007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中兴财晋审报字07-001-01号、中兴财晋审报字08-02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200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中兴财晋审报字09-015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中兴财山西分公司对发行人 2008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一事,本所律师审阅了中兴财晋审报字 09-015 号审计报告和募集说明书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适当核查,本所注意到:1、自 2004 年以来,发行人一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

18、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 号文)的规定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和煤矿维简费。2、2008 年 12 月 26 日,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其中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3、因发行人未按财会函200860 号关于安全费用、维简费的规定进行会计

19、核算,并且未能提供追溯调整所需的详细资料,中兴财山西分公司对发行人 2008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的扉页声明中对上述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了如下披露:“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对本公司 2008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公司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鉴于以上,本所认为:(一)中兴财山西分公司具备就前述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资格,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8行人的委托合法有效。(二)发行人就中兴财山西分公司对其 200

20、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一事已在募集说明书的扉页作出了提示,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八条的规定。(三)发行人未按财会函200860 号文关于安全费用、维简费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本期票据发行的合规性无实质影响。八、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八、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委托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就发行人及本期票据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09166 号),本期票据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经核查,本所律

21、师认为,联合资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法定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信用评级机构主体资格的规定。九、募集资金运用 九、募集资金运用 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 30 亿元,具体用途如下:(一)募集资金的 70%用于置换发行人现有银行贷款;(二)募集资金的 30%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本所律师认为,本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属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业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十、结论意见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期票据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期票据发行的条件。发行人发行本期票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9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发行本期票据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期票据的发行尚需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 接受注册通知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发行人与本所各持一份,其余供发行人提交注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发行人与本所各持一份,其余供发行人提交注册使用。(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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