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竞争性磋商)评定办法和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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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竞争性磋商)评定办法和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人,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1.评定总则和规定1.1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定,编制评定报告。评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定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定的任何活动。1.2 评定时,磋商小组应当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格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

2、他评审要素等,评定人员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实质性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1.3 评定原则:1.3.l 采取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3.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

3、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确定以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或抽签确定排名先后推荐。二评定组织2.机构组成和职能2.1 本次竞争性磋商将设监督小组、组织机构和磋商小组。2.2 监督小组机构组成和职能2.2.1 机构成员:由监察局、财政局、采购办等部门组成。2.2.2 职能:独立行使监督工作,对所有磋商工作做出复审意见。2.3 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能2.3.1 机构成员:由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处,政府采购处业务部相关人员组成。2.3.2 职能: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

4、严密组织磋商、评定等各项活动,且客观如实予以记录和反映;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并对磋商小组的评分记录进行合格性和合理性审查,评定过程中不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正常的评定工作。2.4 磋商小组组成和职能2.4.1 机构成员:由采购人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占磋商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2.4.2 职能: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检查、汇总、分析和比较,并做好记录;对合格的供应商提出响应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对不合格的供应商说明原因;对合格的响应文件认真、客观、公正地评审;对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评定;完成所评审项目的评定报告,磋商小组按评定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2.5 磋商小组的专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

5、机构在相关专家库随机抽取。2.6 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情况和评审意见由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必须要求磋商小组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三评定程序3.评定方式及程序:3.1 竞争性磋商方式3.1.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

6、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1.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3.1.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7、,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1.5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2 竞争性磋商程序:3.1

8、.1 初审和初评:由磋商小组对所参谈单位的参谈书进行初审和初评。响应文件存在项不允许实质性负偏离。3.1.2 第一轮磋商:对进入第一轮磋商的参谈单位再次进行评审、质疑和澄清。在此阶段,磋商小组依据参谈单位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服务和商务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及技术参数要求,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参谈单位进行重新承诺服务和第二次商务总报价,以满足业主最大需求。3.1.4 第二轮磋商:对第一轮磋商结果不满意,磋商小组可以再次要求参谈单位进行第二轮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跟第一轮磋商相同。3.1.5 每轮磋商结束,磋商小组对该轮磋商情况进行讨论

9、,综合考虑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及性价比,有权对技术方案最差供应商或性价比最低的供应商进行淘汰。并将淘汰理由写入磋商报告。3.1.6 磋商小组应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所有供应商是否是最后一次磋商环节。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三家以上(含)的,最后一轮的入围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3.1.7 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对进入最后一轮的供应商的技术分进行评定打分。3.1.8 供应商进行最终商务总报价(如项目包括备品备件、装修或专用耗材的,应同时报各项单价)。3.1.9 宣布各供应商的评标得分。3.1.10 公布各供应商最终商务总报价。3.1.11 磋商小组计算各供应商评标价,按评定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四磋商注意

10、事项4.1 磋商时,供应商应派代表在指定的地点参加磋商。供应商人员必须及时解释和澄清响应文件内容及重新做出承诺,并以书面的形式签署确定等,后一轮磋商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必须优于或等于前一轮磋商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4.2 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4.3 出席磋商的有关人员:监督审查小组和磋商小组成员;监督审查小组负责现场监督。供应商的所有响应文件

11、(包括每次报价及重新承诺)截至时间前由工作人员进行接收,任何参与磋商的个人均不得私自拆封。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所有磋商任务,包括全程磋商、推荐磋商成交候选人、填写磋商采购结果报告等。五评标办法和细则6.评标内容和标准6.1.资信部分(30 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6.1.1 企业 202*年度净资产达到 1 亿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小于 60%的得满分 4 分,否则不得分(以 2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6.1.2 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 4 分;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 1 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原件)。6.1.3 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12、”的得 3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原件)。6.1.4 企业近三年获得“两化融合示范单位”的得 3 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1.5 企业近三年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得 3 分(须提供证书原件)。6.1.6 企业近三年获得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得 2 分(须提供证书原件)。6.1.7 投标企业通过 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2分,其它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原件)6.1.8 投标企业通过 I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 分,其它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原件)6.1.9 投标企业通过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2 分,其它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原件)6.1.10

13、企业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得 1 分,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得 3 分。6.2 技术商务部分(70 分)6.2.1 技术部分(40 分):运营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40 分;较为合理的,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0分;欠合理或不完整的得 10 分;没有得 0 分。6.2.2 商务部分为 30 分,由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内容统一计算打分:以投标文件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 分)。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 1%的扣 0.2 分;投标报价每低于基准价 1%的扣 0.2 分,偏差不足 1%时,以插入法计算得分。6.3 商务报价分按

14、 6.2.2 条款计算给分;6.4 本项目最终得分资信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6.5 评分时保留小数 2 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 2位,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六评定纪律9.评定纪律:9.1 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评定;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9.2 磋商小组在评定开始前,应关闭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9.3 磋商小组在评定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定现场,不得迟到早退;9.4 磋商小组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定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定结果。9.5 磋商小组应当对照响应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格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

15、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采购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磋商报告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时行补充、修正或搞撤回。9.6 磋商小组在评定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9.7 磋商小组应根据评定办法确定项目得分,并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按评定原则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说明推荐理由。9.8 各评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

16、他人员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上签字;如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9.9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9.10 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单位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9.11 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9.11.1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9.11.2 在知道自己为磋商小组身份后至评定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9.11.3 在评定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9.11.4 在评定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9.11.5 未按响应文件规定的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的。9.11.6 上述 9.11.1 至 9.I1.5 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9.12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各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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