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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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祥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祥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前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及省州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 2008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及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章目标第一条第一条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进一步完

2、善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条第二条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率以乡 镇、村为单位均达 100%,使 9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健。第三条第三条提高乡村两级医疗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镇,疑难重病不出县”的目标,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第三章原则第四条第四条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阔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

3、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方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阔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第五条第五条表达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要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和建立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偿。第六条第六条基金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基金管理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方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方法、云南

4、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方法执行。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委托我县专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对基金收支别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为保证公平年度资金沉淀不宜过多。第七条第七条参合人享受同等权利。全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参合人,只要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法和实施方案,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合作医疗并得到医药费用减免和补偿的同等权利。第八条第八条保障弱势人群。根据国家卫生、民政、财政部门的有关文

5、件精神,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对补偿报销给予适当倾斜。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方法的要求:对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就诊,新农合补偿报销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方法给予一定补助。第九条第九条表达便民利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第四章管理组织第十条第十条成立祥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合管委,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宣传

6、、审计、扶贫、人事、药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合管委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领导、管理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二制定祥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方案的修定。三组织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四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督导。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使用和管理。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定期进行检查督导。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八适时组织基线调查。九接受人大、政协、审计、纪检部门和群

7、众的监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乡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县合管办设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合管办设在乡镇卫生院。县、乡镇合管办人职工资及待遇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乡镇合管办职责一在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二县合管办负责县内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工作,重点是做好费用审核报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各乡镇合管办的监管。三乡镇合管办负责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工作

8、,重点是做好乡镇内参合人的门诊、住院补偿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四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议事项。五根据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六 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七转诊审批,审核医药费用补偿。八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总结、评估、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每月定期向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审核、发放、人员建档和资料管理。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一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相关纠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9、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由县纪委书记任主任,成员包括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进行审计。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四对县、乡镇合管办工作进行监督。五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进行监督。六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法、制度进行审查等。第五章参合者及其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我县辖区内的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户口居民、

10、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参加人的权利一享受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二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参加人的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二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法。三参加期限为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给予办理合作医疗证相关手续,实行 1 证 1 户制,参合人不得借用他人或向他人借用,也不得涂改。五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第六章基金筹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

11、医疗资金的筹集。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 40 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 40 元,农民个人缴纳费用为每人 20 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以县民政局审定为准,个人筹集的 20 元实行先筹后补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解决;持证的贫困残疾人,民政部门未解决的由县残联给予适当解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经济条件好的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对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筹资方式一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按户筹集,筹齐后以乡镇为单位缴到县财政局新农合财政专户,收缴合作医

12、疗资金时实行县、乡、村三级审核制度,切实防止人数和金额不符的情况发生,各村筹资时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年度审核,防止冒名顶替情况发生。二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筹资的 20 元,实行先筹后补的原则。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个人交纳的 20 元,民政局部门未解决,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解决。三 各级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各级政府均不予补助。第七章基金的管理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基金由县合管办进行管理,在专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封闭运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祥云县新型农

13、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方法,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方法,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合管办管账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县合管办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基金分配与使用一为表达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精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依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建立风险基金的管理方法,风险基金从每年筹资基金总额中提取5%,如基金有结余可提足当年筹资总额的 1

14、0%,风险基金统一上缴州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风险基金用于抵御基金出现风险。风险基金提取总额到达当年筹资总额的 10%以后不再提取。二门诊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中医院中草药处方 门诊发生医药费的补偿。门诊补偿基金支出比例原则上占风险基金提取后补偿总额的 30%。三住院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偿。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例原则上占风险基金提取后补偿总额的 70%。四每年结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第八章补偿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以大病补偿为主,兼顾广泛受益,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门诊补偿。

15、门诊费用补偿仅限于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中医院的中草药门诊处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门诊不设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 30%的比例进行补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 35%的比例进行补偿,县医院、中医院的门诊中草药处方按 35%的比例进行补偿。支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 200 元。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住院补偿。住院实行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起付线,按比例补偿,设封顶补偿的管理方法。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50 元,补偿比例为 7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100 元,补偿比例为 60%;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或县外住院起付线为 200 元,补偿比例为 40%

16、,支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 20000 元。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线。二在县城的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院标准报销,在乡镇的民营医院,按乡镇定点医院标准报销。三 参合农民患精神病疾病在大理州精神病医院、大理州精神病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其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县级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报销。四 参合农民在大理州中医院住院治疗,其起付线按县级以上所规定的起付线执行,报销比例在县级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 10%。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凡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单胎住院分娩顺产实行一次性补偿,同时,实施严格的限价收费政策,乡级正常单胎住院分

17、娩收费控制在 800 元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 1000 元以内。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顺产的每例一次性补偿 400 元,剖宫产、难产等按住院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假设补偿金额低于正常单胎住院分娩补偿标准的,可按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标准补偿。第九章 补偿范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处置救治费、挂号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范围、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范围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管理暂行方法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药品补偿范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

18、合作医疗县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 执行;乡 镇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执行;中草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各类人员只能按参保对象的要求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学生保险的学生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但报销时必须提供原件发票及清单,复印件一律无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一次性报账的,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特殊检查治疗及医用材

19、料。一伽马刀、血液透析灌流、放疗、体外振波碎石等治疗按 20%给予报销。二CT、彩超、电子检查镜、核磁共振检查 3 次内按比例给予报销。高压氧仓在三疗程内按比例报销。因病情需要的其他特殊检查经审批参照上述报销。(三)为方便群众,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到达医疗资源共享的目的,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检查费用实行一单通,即在无检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因病情确实需要可到有检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结算。四医用材料:累计 1000 元以下的含 1000 元按各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比例报销;累计 1000 元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20、的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比例基础上下降 10%给予报销;累计 5000 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比例基础上下降 20%给予报销;累计 10000 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报销。第三十六条医药费用不予补偿的范围。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县外医院就诊及自请医生会诊、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用。二 责任意外伤害 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酒后致伤、自杀自残等、急性酒精中毒、吸毒、戒毒、自杀、整容美容、功能恢复性治疗假肢、义齿、义眼、视力矫正、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及犯罪行为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三自购药物、非诊疗性药物、“基

21、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四婚检、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后新生婴儿诊治、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六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七就诊车旅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家庭病床、医疗保险费及体检费,输血的血液费等。八 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十在报销过程中对不予补偿范围有争议的由县合管办审批。第十章参合者就医程序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门诊就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祥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带户口本,可以在可报销门诊的定点医疗

22、服务机构中自由选择。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县内住院。患者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到县以上或县外住院,必须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合管办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诊进行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就诊,后办理转诊手续。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参合者在县外就诊的门诊不予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按县级以上 不含县级或县外医疗机构补偿规定补偿。第十一章补偿程序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门诊医药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诊时由乡镇合管办、村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规定直接补偿。县医院、中

23、医院门诊中草药处方直接在该定点单位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次月 5 日前将补偿情况汇总报乡 镇 合管办,由乡 镇合管办审核后,会同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报销情况汇总一并报县合管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次月 5 日前直接将补偿情况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于次月 10 日前拨付补偿基金,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住院医药费用。县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出院时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证明和住院治疗、检查、用药金额明细清单,乡镇可在乡镇卫生院即时补偿、县级在定点医院即时补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县外住院出院后,三个月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4、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转院审批表、就诊医疗机构出院证明、费用发票、治疗费用清单到县合管办审核,办理相关补偿手续。三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第十二章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如实为参合患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

25、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五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六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所、室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据实向乡镇、县合管办投诉、

26、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经县合管委研究确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辖区内的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均可向县合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合同管理,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遵循祥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方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年度资格检审制。每年由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可与县合管办续签服务合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

27、定点服务资格。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医院合管办,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同时设置补偿报销窗口,县级由医院安排专人进行报销,卫生院由乡镇合管办进行报销,村级进行直接减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掌握用药量,原则不超过 3天量,需要长期服药的特殊慢性病经批准可延长到 7 天量,杜绝人情处方、大处方。二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村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规定门诊患者月平均处方值限额,即中西药月平均处方值包含挂号费和各种检查收费,乡镇控制在 40

28、元以内、村级控制在 30 元以内。县医院、中医院中草药处方控制在 40 元以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用药不得超 5 种,抗生素的使用不得超过 2 种。三严格掌握各项检查化验指征。可做可不做的,坚决不做;凡近日内做过的检查都不应重复进行;用一般的检查即可到达诊断目的,决不用特殊检查;一种检查方法可以明确诊断的就不用两种。四医务人员及审核人员必须对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合作医疗证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冒名就医。五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做各项检查详细记录在病人病历住院医嘱上,接受县、乡镇合管办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章监督与审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

29、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合管办在报销审批中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人举报,无责任人的给予纳入新农合报销。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指导、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县、乡镇合管办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基金安全或影响

30、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县合管办要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评估,并组织专家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病历、收费、补偿等全面评估。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县、乡镇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州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

31、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安全性。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县合管办与乡镇合管办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乡镇合管办负责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并将录入信息传输给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对乡镇合管办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章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县、乡合管办的开办经费、工作经费及其工作人职工资,全额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由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切实加强领导。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达,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

32、领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作“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职能,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开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广泛深入宣传。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开工作,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尤其要使用媒体、身边典型事例等,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部门协调联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乡 镇 党委政府要发动乡 镇、村组干部

33、深入农户,带着感情做工作,真心实意办好事,引导发动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完成好辖区农户统筹资金的收缴工作;卫生部门要当好参谋,探索更加适宜的模式,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标准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县合管委要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分析、研究、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县、乡 镇合管办要认真落实祥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标准、口径及规定,对管理制度、补偿程序、医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补偿比例等向社会公开,定期向县合管会汇报,

34、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委员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十六章奖惩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当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关心农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将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退还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由县合管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医疗报销待遇。一将本户合作医疗证转借他户就医的。二私自在合作医疗证上新增户口的。三持他人合作医疗证冒名就医的。四私自涂改本人或他人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医疗收据的。五自行开方取药或授意医护人员、售药人员作假的。六有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

35、理规定行为的。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追回不应由合作医疗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 未执行大理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加成率的。二不严格执行诊疗标准,不坚持出入院标准,擅自扩大门诊观察输液,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收医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三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违反规定将病人收入超标准病房的。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资金

36、损失的。五违反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合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含“健”字类以及生活用品兑换成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七治疗中使用或开售“三无”药品,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药品的。八不按处方足量向患者提供药品、截留病人药品的。九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自费药品,自费项目不单独划价收费的;第六十六条县、乡镇合管办及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县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

37、按规定将医疗费记入农户合作医疗证的。二擅自减免或增加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应缴基本医疗费的。三擅自更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合作医疗待遇的。四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七章附 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和职责,补偿范围、用药目录、资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贫困医疗救助的详细规定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如因人事变动,则由接替本岗位人员为该组织机构成员,不再另行发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的农民为农民代表,由县人大和县政协推荐的县人大代表或县政协委员。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本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七十条第七十条本实施方案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09 年 12 月 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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