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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2016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分析(8)(8)犯罪通谋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 8 月至次年 9 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 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 28 起,盗 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 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 元至 30 元,二王共得 320.50 元。问题 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两
2、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 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 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 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 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 11 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强某
3、取走两 支半自动步枪。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用撕碎的床 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 未能得逞。问题 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某 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 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 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犯罪,属于被迫参加犯 罪的,
4、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盗窃犯罪中止刘某,男,24 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 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 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问题 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 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 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 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 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 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