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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行政审批类)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建设单位申报,填写环评申请(政务中心)资料初审、现场勘查(2工作日) 否决,并说明理由环评等级核定(1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1工作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1日)委托编制环评大纲及报告书(环保单位,30日)委托编制环评大纲及报告表(环保单位,15日)专家评审听证专家评审许可(环保局,7日)许可(环保局,24日)许可(环保局,10日)网上公示送达政务中心(1日)承办机构:县环保局环评办公室服务电话:8685525 8685690 监督电话:8685525 868
2、56902.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申请人申请 环保局 不许可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 受理(1天)审查(15天)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不许可发放排染许可证许可发放排污许证发证(1天)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示(7天)申报材料:1、排污许可申请表3份;2、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3、201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4、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排污申报登记表三份;5、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当监察部门排污许可监察报告。承诺时限:1、法定办理期限24天。2、承诺办理期限20天。收费标准:无承办机构:县环保局污染控制股服务电话: 8685513 。 监督电
3、话: 86856903.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材料受理符合申报的,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不同意受理材料不全要求补正材料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5个工作日)县环保局污控股承办人员审核资料并现场审查决定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县环保局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做出决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办结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批复工作人员制作污染物排放行政
4、许可的批复(1个工作日内)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不予许可的决定办理部门:凤台县环保局污控股 办理地点:县政府C楼839室服务电话:8685513 监督电话:86825254.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市级下放)承办机构:县环保局污染控制股;县环境监察大队。服务电话:8681770 8685730。 监督电话:8685690。5.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颁发申 请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
5、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现 场 检 查县环保局组织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查,形成意见。决 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通过政务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归 档承办机构:县环保局污染控制股;县环境监察大队。服务电话:8681770 8685730。 监督电话:8685690。6. 污染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及场所拆除或闲置批准承办机构:县环保局污染控制股;县环境监察大队。服务电话:8681770
6、8685730。 监督电话:8685690。二、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行政处罚类)违法行为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检举、控告、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立 案认定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填写立案登记表。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告 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决 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陈述申辩。送 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执。执 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指定
7、时间内未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归档简易程序处罚流程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一般程序处罚流程承办机构:县环境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 8681770 。 监督电话: 8685690。三、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行政征收类)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收费人员、大队领导审核出具排污核定通知书并送达,告知核定的种类、浓度、数量、依据,并说明理由和征收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送达核定通知书征收对象对核定结果无异议征收对象对核定结果有异议,7日内申请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出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并送达,告知排污费
8、征收的项目、标准、金额、依据,并说明理由和征收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征收对象对征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起征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服药无异议的,将征收经额缴至指定国库帐户征收对象对征收结果无异议的,7日内将排污费缴至指定国库帐户编制统计报表,归档征收对象拒不交纳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承办机构:县环境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 8681770 。 监督电话: 8685690。四、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行政给付类)申请项目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公文形式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受理局办公室按文件办理程序将申请交给生态股办理审核决定生态股按程序考核后提出拨款意见不符合拨款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回复项目单位符合拨款条件的,生态股填项
9、目进度及拨款建议表并附拨款依据,材料齐全备档拨款局生态股根据材料填项目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依据审批有效的项目审批表拨款办理部门:县环保局生态股 办理地点:县政府C楼838室服务电话: 8685125 监督电话:8685525五、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行政奖励类)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和材料补正告知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审查:组织相关科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报局领导审签,作出审批决定。承办机构:凤台县环保局相关股室 服务电话:8685525监督电话:8685690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流程图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阶段向负责验收的环
10、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委托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或调查报告监测单位或调查单位按审定同意的方案开展现场监测、调查、编写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申请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2、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表(报告)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4、“三同时”现场监察记录,监察报告5、申请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4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政务大厅窗口不属许可当场告知受 理组织验收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2、 验收组组织建设单位,环保设施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进行验收3、 验收组依据验收合格条件和验收内容以及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复验 合格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送达申请人准予许可的,批复备案 承办机构:县环保局项目验收办公室服务电话:8681970 8685513。 监督电话:8685690 868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