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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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第三条

2、 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第四条 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政府资金的有效引导,推进科技优势向产业优势转移。第五条 计划及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

3、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重大项目监理和审计制度、计划项目统计调查制度、项目验收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基本制度。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指令性科技计划的设立,项目的立项以及过程管理等事宜。第二章 计划设立与管理办法的制订第三章 项目立项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项目实施管理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或监理等方式,市科技局、主管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重大项目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理,

4、如有必要,其他项目经研究确定也可采用监理方式,项目监理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预算减少、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项目负责人更改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核准调整的内容视同对合同的补充,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第三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并经多方协调,项目确实无法继续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中止须对前期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重大项目须经专

5、项审计。第三十一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暂缓拨款、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直至追回所拨科技经费等处理。(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合同进度开展研究开发工作;(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及受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理、审计等管理的;(四)未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支出或挪用科技经费的;(五)违反其他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二条 项目调整或违反有关规定需处理的,应由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凡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应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监察室对项目资金

6、进行清理,提出市拨经费处理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和监察室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重大项目每年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计。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统计调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有关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应对应结未结项目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核实有关情况后,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第三十六条 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应根据

7、项目检查和统计情况,编印专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或年度报告,对计划执行的绩效进行重点分析。第三十七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及统计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六章 专家咨询第四十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应在项目的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计划管理入库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本学

8、科、本专业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三)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各类计划管理咨询工作。第四十六条 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根据咨询活动的特点,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如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可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推荐,经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审核后聘用,事后须及时将专家信息入库。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为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向聘请专家明确职责、权利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咨询活动相关费用须按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支出。第四十八条 在咨询活动中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不得向咨询专家暗示倾向性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

9、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咨询专家名单和咨询意见。第四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咨询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范:(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并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咨询材料须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咨询有关情况;(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须主动向管理者申请回避;(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

10、和费用。第五十条 咨询活动结束后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和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对专家的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入库。第七章 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第八章 奖惩措施第五十六条 计划及项目管理各环节应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按照相关管理职责和分工,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依据管理职责履行和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及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或考核。评价或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五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故逾期未办理验收手续或项目执行不力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至少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11、各类计划项目,同时将有关记录记入项目信用档案。第五十八条 中介机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相关事项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可中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视情况追回相关委托费用。第五十九条 咨询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视情暂停或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在评审中涉及泄密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计划及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成果的,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指导性计划按照专项计划管理处室筛选、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签、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的程序进行立项,具体事宜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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