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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围?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2、经营者
2、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这些基本原则? 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容和交易方式。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都是不正当的。 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它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
3、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具体含义包括: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基于这一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力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也不能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平等原则还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割和封锁。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
4、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所谓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性交易行为。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发挥商业道德的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假冒或者混淆等不正当手
5、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八)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4、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主管机关及其职责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理解其含义?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
6、境和条件”。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7、,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止下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行为。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措施,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后果,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的规定包括两层涵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
8、的主管机关,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职责,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5、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基本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有三方面的构
9、成要件: (一)商品本身必须知名; (二)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三)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6、什么是知名商品?如何认定? 答: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是知名商品,不应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条件,而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要件。 7、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据什么原则认定? 答:这里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10、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独特的包装、装潢。 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已经较高,但是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独创的,而是使用了同类商品习惯上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8、如何认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答:认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应综
11、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从形式上看,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二是在实质上,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9、哪个机关有权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认定?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侵权物品可作哪些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12、,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11、什么是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包括哪几种行为? 答: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品质、荣誉、制造加工地、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数量、有效期限等容作虚假不实或引人误解的表示或标
13、注的行为,属于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是伪造产地;三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2、如何理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它通常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答: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
14、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对于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国家监督产品
15、质量的一项法律制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认证合格的产品。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通常包括: (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 (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三)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鉴于产品质量法中取消了“名优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也将相应地进行修改。 13、什么是公用企业?它的围包括哪些? 答: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14、什么是“
16、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答:“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能力的单个经营者或两个以上相互间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对外关系上具有上述地位和能力的经营者。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为、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 15、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行为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非公用企业或者非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个体工商户、政府机关滥
17、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均不构成本种行为。 (二)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三)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强制交易的行为。 16、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三)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四)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17、什么是“回扣”?什么是“账外暗中”? 答:“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
18、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18、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哪两类? 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的宣传容与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
19、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标准宣传的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后果,仍然是的。 19、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
20、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措施,包括订立口头或者书面的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四是商业秘密所指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生产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容等信息。 20、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1、进行处理?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21、经营者进行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否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经营者所进行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
22、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的商品。 22、什么是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定人员中奖的
23、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24、什么是有奖销售?有奖销售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它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 购买者只要购买商品就都有奖励的,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
24、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能是一种可能性,既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25、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哪些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答: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
25、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6、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时,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答: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上述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500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27、什么是串通招投标?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串通招
26、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是招标者、投标者。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或者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三)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四)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8、投标者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答:投标者的下列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部竞价,定中标人,然后
27、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9、投标者和招标者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 答:招标者和投标者的串通投标行为包括: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其他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30、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28、: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决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31、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一条的规定,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反垄断法。 32、反垄断
29、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反垄断法是规经济活动,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因此,其调整对象主要是经营者在我国境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和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33、反垄断法规定了哪些垄断行为? 答: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4、反垄断法中所指的经营者的概念是什么?相关市场的涵是什么? 答: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界定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
30、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 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围和地域围。“相关市场”界定得越窄,作为被调查对象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越大,一般认为其行为对该相关市场的竞争状态的影响也越大,因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和规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其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一定时期”是指时间因素,“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围”是商品因素,“地域围”是地域因素。 35、什么是垄断协议? 答: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31、、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同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行为。 36、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哪些协议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协议? 答: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
32、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7、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答: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围和地域围。 38、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限制竞
33、争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即行为主体是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目的具有特定性,即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4、;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9、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哪些因素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40、经营者集中包括哪些情形?经营者合法的集中行为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
35、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集中是经营者扩大自身规模,提高竞争能力,以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1、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事哪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答:(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行政
36、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
37、、限制竞争容的规定。 4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43、反垄断法中是如何规定承诺
38、制度的?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44、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应当承担何种法律
39、责任?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45、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
40、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哪些地区封锁行为? 答: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三)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41、(四)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五)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
42、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47、直销产品的围如何确定?目前在我国直销产品的围有哪些? 答: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允许直销的产品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目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允许直销产品的围是: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五类。同时规定,直销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48、什么是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的
43、直销? 答: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人员进行销售,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销售。直销与电子商务、邮购等通过其他媒介介绍销售不同,与传销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方式不同。 49、什么是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的直销企业? 答: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该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目前,批准直销企业的机关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50、什么是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的直销员?直销员有哪些权利? 答: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非直
44、销企业招募的推销人员不是直销员。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企业的直销员,享有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或撤销推销合同,接受直销企业业务培训,在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和从中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进行退货和换货,依法申请使用保证金等权利。 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依法销货的行为不被视为无照经营行为。 51、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哪些人员为直销员? 答:鉴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七种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
45、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52、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的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答: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直销员计酬制度包含以下容: (一)直销员报酬由直销企业支付,而不是由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中间环节支付; (二)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的时间为: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对直销员的报酬进行结算和支付; (三)计算直销员报酬的基数,是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即只能以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为计算报酬的基数,报酬不得与其他直销员的销售业绩挂钩,直销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