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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目的与要求:1、使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合同各构成要素2、熟悉各种保险单证形式,能阅读保险条款,掌握投保单的正确填写3、掌握各种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形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处理方式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解释与争议的处理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含义: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 2、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掌握)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生存到约定年龄,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经济学上定义)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1.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 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3. 合法的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的特征(自身)1、保险合
3、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有形保障物质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精神方面: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3、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
4、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但是,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的原因:(1)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与业务经验。(2)保险人有更大的资本实力。(3)投保人不熟悉保险业务。注意:并非所有保险合同均为附合性合同。5、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
5、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 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标准:合同的性质 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例: 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
6、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例:(二)标准:财产保险中,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分类: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例: 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例: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三)标准: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分类:单一风险合同 例: 综合风险合同 例:(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四)标准: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财产保险) 分类:足额保险合同 (保额=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7、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额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 (保额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五)标准:保险标的 分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例: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例: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价值确定标准不同 理论依据不同 合同主体不同(六)标准:保险承保方式 分类:原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人)练习:1、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称为( )。A、买卖合同 B、保险合同 C、商品合同 D、保险代理合同2、保险人最基本的权利是( )A、收取保险费 B、保险赔偿 C、要求危险增加通知
8、 D、说明保险条款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 )A、如实告知 B、交付保险费 C、损失施救 D、协助追偿4、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这说明保险合同是( )A、保障合同 B、附合合同 C、最大诚信合同 D、双务合同5、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说明保险合同是( )A、双务合同 B、附合合同 C、射幸合同 D、有偿合同6、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7、农作物雹
9、灾保险合同属于( )A、单一风险合同 B、综合风险合同 C、一切险合同 D、农业保险合同8、下列保险,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的是( )A、农作物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信用保险 答案:1-8 A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 保险人(Insurer)保险公司: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劳合社简介 Lloyds,原由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的咖啡馆起家。 以其地处伦敦市中心,吸引海陆贸易商人、船主、航运经纪人,保险商等光顾,逐渐成为交换海运信息,接洽航运和保险业条的活动
10、场所,进而成为伦敦海上保险业集中活动的总会。1871年议院通过了劳合社法,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劳合社会(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发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伦敦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第一次披露伦敦塔街的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为联系地点,因此劳合社便以这天为创始纪念日。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保险人要具有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2、 投保人(Applicant):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11、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投保人(Applicant)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个人,当投保人为其他人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不同的人,而为他人购买保险,投保人必须与保险标的之间有保险利益存在(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可保利益问题上有不同的要求)。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保险或人身
12、保险合同中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Beneficiary)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61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3)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4)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6)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
13、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7)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8)受益人不受行为能力和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制。(9)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案例1: 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王某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办完后事,王某
14、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分析: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启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因
15、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区别 (1)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2)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案例2: 投保人滕某某,1992年之前在辽宁某煤矿卫生井食堂做炊事员工作,1992年包下了并不景气的煤矿。从1995年开始,煤矿效益转好,滕某某的年营业额也达数百万元之
16、多。在此期间,虽然他与妻子离了婚,但欣慰的是儿子上了大学,在天津某高校驻辽宁的分校读书,并在2003年9月准备赴英国留学。此外,滕某某在此期间喜结良缘,娶黄某为妻。滕某某在发迹之后也更加爱惜自己生命,在泰康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160万元,赔付发生额更是高达2162010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栏目上填上了自己儿子滕某的姓名。2003年9月24日晚上,滕某某与其妻子黄某一起请其结婚介绍人李某去辽阳百乐城饭店吃饭。6时许,滕某某自称手脚发凉、头痛,后立即出现意识不清。当时李某等人将其急送辽阳二0一医院,经CT检查,诊断为“高血压,脑干出血”,晚9时许被保险人死亡,距买保险时间
17、仅39天。在打理完滕某某后事之后,黄某与滕某都认为自己应该继承这份遗产。按照相关的规定,作为“受益人”的滕某理应成为2162010元的拥有者,但滕某某的后妻黄某并不服,认为作为妻子的她理所当然的应享受到“第一继承人”的待遇,因此她于2003年12月11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益人滕某提起诉讼,认为被保险人滕某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所投保金160万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法院裁定停止支付。作为滕某某的投保公司,泰康人寿在接到出险理赔申请后,对被保险人在其他公司有无投保记录、投保动机、是否有故意隐瞒之既往就诊记录等事项进行调查之后,就决定进行赔付。但由于辽阳中法在接手此案后,就立即通知负责理赔的泰康人寿,
18、对滕某某在其公司投保养老险种保费160万及理赔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支付和理赔。此案经一审、二审,最后经辽宁省高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投保本金及赔款2162010元归受益人滕某所有,等待了许久的泰康人寿终于在昨天上午将这张天价支票交给了滕某。启示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 (1)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2)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3)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
19、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又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案例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分析:此企业处理错误。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
20、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启示投保人身故或因离异导致保险合同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投保人的手续。 投保人与受益人离异或原受益人身故或投保人不愿将保险金给付原受益人,应及时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三)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Underwriting Agent)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
21、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不同、后果承担者不同、付费不同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Assessor)是站在第三者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客体是给予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Insured Interest)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与其具有关联利益或者人的寿命
22、和身体。(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是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保险标的的种类:(1)实物财产:座陆、存放与固定地点的财产 处于流动中的财产; 有生命的财产。 (2)与财产相关联的利益 (3)民事赔偿责任 (4)人的寿命和身体:寿命-生存、死亡; 身体-肢体缺失、功能丧失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1. 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若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当保险标的遭遇损失时,被保险人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要求经济的保障,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案例: 1982年,英国
23、伦敦有一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正在准备出版一本名为安得罗波夫在台上的书,如果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在政治舞台上提前隐退,就会影响到该书的发行的商业利益,因而鲁滨逊对于安氏的下台具有可保利益,于是罗宾逊向伦敦劳合社保险组织交了4700英镑的保险费,投保时任苏共总书记的生命和任期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安氏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则保险人向鲁滨逊支付22500英镑的赔偿,1984年2月9日,安氏逝世,鲁滨逊获赔。 分析:在此案例中,鲁滨逊投保的保险标的安氏的生命和任期,而可保利益因安氏在1984年5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而产生的,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的经济损失。
24、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一)、保险条款的分类:按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二)、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及部分构成: 第一,主体部分 第二,权利义务部分 第三,客体部分第四,其他声明事项(三)、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保险
25、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 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
26、月、日(四)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一般特约条款有: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练习1、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A、投保人和受益人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C、投保人和保险人 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 )。A、18岁 B、16岁 C、18岁或16岁 D、20岁
27、3、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投保人 B、受益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 4、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 A、保险利益 B、保险标的C、保险条款 D、保险价值5、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A、保险利益 B、保险内容C、保险标的 D、保险主体6、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 )A、保险合同的主体 B、保险合同的内容 C、保险合同的客体 D、保险合同的事项7、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 )A、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B、基本条款和保证条款C、基础条款和保证条款D、基础条款和附加条款8、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
28、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称为( )A、附合条款 B、附加条款C、附件条款 D、附定条款答案: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二) 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要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要约人。承诺: 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受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需明确表示订约的愿望。2、要约需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应当有要
29、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要约,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采取投保单形式。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3、承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人予以承诺,也叫承保。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 保险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30、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作用: 、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 、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内容: 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如被保险人名称及住所、保险标的及其所在地、保险价值及金额、保险期限、危险说明及承诺的义务等。 保险事项:即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费用负担,以及保险金给付的一些规定。 除外责任:如道德风险、特殊风险以及保险标的物的原有品质不良和缺陷等。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如:保险单的变更、转
31、让、注销、索赔期限、索赔手续、代为追偿、争议处理等。2、 暂保单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通常是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存在:、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写需要进一步商讨的,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出口贸易结汇时,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
32、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3、 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在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团险中大量使用。4、 其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还可以采取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其他书面形式。(二) 保险合同的构成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批单;保险人的说明、保证,保险费收据等。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
33、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单的同类条款,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三、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有效与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的无效: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来说的。有效合同是依法订立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就是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1、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的形式:及时承诺和限期承诺限期承诺:两种判定原则:(1)收信原则:(-中国)(2)发信原则:(
34、英国、美国为主,我国的涉外保险业务)2、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者3、无效合同的种类:按照无效的程度,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分为: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练习1、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
35、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称为( )A、保险合同的订立 B、保险合同的生效 C、保险合同的要约 D、保险合同的承诺2、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是( )A、保险单 B、暂保单 C、保险凭证 D、投保单3、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要约的形式是( )A、暂保单 B、保险凭证 C、投保单 D、保险单4、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 )A、成立 B、订立C、成交 D、生效5、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属于( )A、内容不合法 B、主体不合格 C、损害国家利益 D、违反公共利益6、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
36、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是( )A、全部无效 B、部分无效 C、相对无效 D、无效答案:1-8 ABCABA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一、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1、 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 (1)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举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单的转让要征
37、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举例: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 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必须告知保险人。 注意: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如: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建引起保险
38、金额的增减;保险期限的变更;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审核增减保费签发单证二、 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如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是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由于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
39、止 5、因解除而终止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 裁决解除案例:合同的终止与中止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分析: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
40、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但是,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
41、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练习1、 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属于( )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内容变更 D、其他变更2、 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 )的同意方为有效。A、被保险人 B、中国保监会 C、保险行业协会 D、保险人3、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过( )同意。
42、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保监会4、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称为( )A、中止 B、终止 C、失效 D、停止5、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 )内申请复效。A、3年 B、5年 C、2年 D、1年6、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是( )A、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B、因保险标的灭失终止 C、因解除而终止 D、自然终止 7、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这是因( )终止。A、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B、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C
43、、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D、因解除而终止 8、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是( ) A、协商解除 B、约定解除 C、法定解除 D、裁决解除 答案1-8 ADBAC DAB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案例:合同文字上的纠纷 1998年5月14日,王某在业务员的动员下,为其女儿办理了的人身保险,作为周岁生日礼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1997年5月14日12时至2058年5月14日12时。三天后,雯雯在她一岁生日的当天下午突发高烧,并伴有剧烈抽搐,后被确诊为脑瘫。5月29日,在大夫建议下,王某又带女儿来到省妇幼保健院求医,被诊断为脑发育不全,脑萎缩,脑性瘫痪。为保险条款规定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中规定,只有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公司才能予以赔偿,其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所指的含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