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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货币与赋税制度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赋税制度的含义 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中国近代以来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史学材料导读一,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赋税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每个民族文明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赋税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各个社会历史。在赋税形态的发展过程中,都记录着税收的存在和发展,以及税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从初期的贡纳到后来的征课;从初期的劳役形态到后来由实物向货币缴纳形态的转化;从初期以农本思想为基础的单一土地农业税制到后来以兼顾城乡和农商经济为征课源泉的复合税制的形成,不断地在发展,在变革,在完备。 赋税
2、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作为国家机器的工具,用以维护和巩固其权力统治;同时运用赋税的职能作用,筹保国计民生,发展社会经济,合理社会负担,常常成为影响政治隆替兴衰的重要枢机。 摘编自王俊编著:中国古代赋税 ,中国商业出版社,北京,2015.5。,史学材料导读二,中国古代赋税的含义: 取民之法,最早者有三:一曰税,二曰赋,三曰役。时仍是一事。盖邃古职业少,人皆务农,按其田之所获而取之,是为租。马牛车辇等供军用者,自亦为其所出,是为赋。有事则共赴焉,是曰役。 摘编自吕思勉:先秦史.文明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28页。,史学材料研读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史学聚焦1:先秦时期的“贡赋制度”,夏商周时期:
3、主要是贡赋制,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 中国古代的国家税收最早称为“贡赋”,后来称“赋税”,有时也单独称“赋”或称“税”。但不论怎样称呼,它们都是无偿地取之于民,用之于国。这一点,古人已经从实践中认识到了。例如,古人称:“赋出于田,自上税下;贡出于土,从下献上。”(玉海食货贡赋)“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食货志上)把反映税收本质的赋税来源,征取方式和用途等说很十分清楚。,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是在夏朝产生的,赋税和劳役也是从夏朝开始出现的。中国古代伟大的历史学家司马
4、迁说,中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史记夏本纪)。意思是说,中国从夏朝起即开始有了完备的贡赋制度。“贡赋”一语最早见于记载大禹治水事迹的古代文献尚书禹贡中,这些材料反映了中国古代赋税产生于夏代这一基本事实。 古代税收有三种基本征收形式:劳役形式、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所以,劳役形式和实物形式是国家税收的基本征收形式。而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货币形式则成为国家税收的基本征收形式。 摘编自王俊编著:中国古代赋税 ,中国商业出版社,北京,2015.5,第4-5页,史学聚焦2:春秋战国时期的“赋役”变革,随着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发生, 各国统治
5、阶级为了维持和增加剥削收入,不得不在赋税制度上进行一些改革,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周庄王十二年(前 685 年),齐国首先采用了按土地的多寡肥瘠征收贡税的办法。管子乘马有均地分力、与之(民)分货的话,就是把田地分配给耕者,实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在此基础上,推行分成制的地租剥削,即土地占有者与土地耕作者共同分配劳动产品。 摘编自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第102页。,引证材料1:春秋时期鲁国“初税亩”承认私有制合法,(一)鲁国“初税亩” 周定王十三年(前594 年),鲁国季孙氏掌权时颁布了“初税亩”的法令,对公私土地一律按亩征税,公田和私田在实际上
6、的差别取消了。这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存在。 摘编自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第105页。 鲁国“初税亩”含义 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云:“初税亩。”此条说明首次向农民收取农田税。春秋公羊传解释:“初税亩”即是“履亩而税”,便是有一亩地,收一亩税。 又春秋谷梁传言:“古者什一,藉而不税。”藉是“借”的意思,亦有“助”的意思。,又说:“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而不善,则非吏;公田稼而不善,则非民。”意即私田收成不佳,则错在官吏;公田收成不佳,则错在人民。这里所提及的“私田”和“公田”,即将一块土地划分成井字形的
7、方块,即中间的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则为“私田”。 “初税亩”者。即取消“公田”,将田按亩而税,收取十分之一。 摘编自钱穆讲授、叶龙记录整理:中国经济史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出版, 2018年版,第15页。,引证材料2:齐国“相地而衰征”,(二)齐国“相地而衰征” “相地而衰其政,”则民不移矣。正旅旧,则民不惰。山泽各以其时至,则民不苟。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劳,则牛马育。 备注: 衰:由大到小按照一定的等级递减。政:通“征”。征税。 正旅旧:政事要遵照旧法。正,通“政”。旅,行。 苟:苟且,随便。 陵陆:山陵与平地。丘井:山丘,土山。田畴:田地。这里代表土壤肥
8、沃的土地。 憾:怨恨。 牺牲不劳:不夺取占用祭祀用的祭品。牺牲,供祭祀用的纯色完整牲畜。劳,通“捞”。掠夺,夺取。 管子.小匡376页,中华经典名著全书全注全译丛书 李山 轩新丽译注 中华书局,引证材料3:春秋战国时期赋税制度的影响,当然,诸侯国改革赋税制度,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但为了扩大统治者的经济收入或兵员补给,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肯定已经出现的客观现实,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摘编自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第105页,史学聚焦2:秦汉时期的赋役制度,(一)秦朝的赋役制度 史料研读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
9、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口赋”(即人头税)。,引证材料1:秦朝的赋役制度的内容,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的现象,从春秋时期就在各地先后出现,有些诸侯国也陆续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存在,秦统一六国后,于秦始皇三十一年(前 216 年)“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土地私有者向政府呈报占有土
10、地的数额,政府根据呈报的数额,征收田租。这就意味着私有土地受到统一的封建政权的保护,意味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得到确认。这在当时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同时,这也使地主阶级利用土地剥削人民成为合法,压在农民身上的地租、赋税以及各种徭役也愈来愈重。 摘编自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引证材料2:秦律对赋役制度的的规定,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秦律的主要内容之一。盗律中明确规定,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在法律答问中,有一条律文私自移动田果(盗徙封),要判处耐刑(剃去鬓发,表示犯罪)。因为移动田界乃是对私有土地的侵犯,所以要处刑。 秦简律文也集中
11、反映了秦王朝对农民的残酷剥削,秦简中的田律、仓律就是有关田租剥削的法令,徭律、戍律、传律等就是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法令,这些律文规定是十分严苛的。如征发徭役时,应役农民“不会”(不按期报到),要用荆条或竹板打脊背五十下,如果逃亡,还要加倍处罚。中表律还规定,服兵役期满(“日卫备”)归来的农民,若无文券证明,即罚戍边四个月。 摘编自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6页,秦律对逃避赋税和徭役的行为也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秦律傅律为防止逃避人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处以耐刑;在户籍上弄虚作假的民户、典、老、同伍都要被罚
12、“赀甲”、“赀盾”,并判流放刑。 摘编自王俊编著:中国古代赋税,中国商业出版社,北京,2015.5,第49页,引证材料3:秦朝赋役制度的价值,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既首创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引证材料4:秦朝赋役制度的影响,秦朝的赋役非常繁重。百姓验地交田租,按人口纳口赋,此外还有种种苛捐杂税。男子
13、一生中至少要为国家服兵役两年,实际上常常不止其限。据估计,秦朝日常从事当兵服役的劳动者达到壮年男子的三分之一,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年9月,第67页,(二)汉朝的赋役制度,史料研读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汉与秦所不同的是,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被迫采取“休养生息”政策,汉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规定十五税一,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但这并不能说明汉代人
14、民的负担轻,因为早期封建王朝对人民的征敛中,往往按丁口征收,即重征人头税,汉王朝除征田赋外,还征“算赋”、“口钱”和“更赋”。算赋、口钱是人头税。汉高祖四年始为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时减轻算赋三分之一,民赋四十钱。口钱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国用匮乏,“民三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引证材料1:西汉初期赋役变化的原因,汉高祖总结秦亡的教训,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到惠帝时进一步推行黄老无为政治。到了文帝、景帝时期,倡导以农
15、为本,进一步推行“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政策,使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史称“文景之治”。 文帝时,贾谊曾上书疾呼:“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其原因在于赋税徭役太重,加之许多人弃农经商,致使农业生产没有得到恢复和发展,并出现了“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局面。针对这一状况,贾谊建议:“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晁错亦呼吁“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蓄)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文帝采纳了贾谊、晁错的建议,提倡以农为本,多次发布诏令劝农,以发展农业经济。文帝二年(前178 年)、文帝十二年(前168 年),文帝两次下诏“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十三年六月
16、,又“除田之租税”,公元前 156 年五月、景帝“令田半租”,即三十税一,并成为汉朝定制。,文景时期又减少地方的徭役、卫卒,停止郡国岁贡,开放山泽禁施给贫民耕种;并颁布了赈贷鳏寡孤独的法令。 以上这些措施的施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生活得到相对的安定,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作用。所以文景之世,“流民既归,户口亦息”。粮价大大降低,“谷至石数十钱,上下饶羡”。这是社会经济恢复的具体体现。 摘编自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0-201页,引证材料2:西汉赋税制度的内容,赋役即赋税和徭役。从刘邦入关之后就开始实行赋税徭役制度。西汉政权建立后
17、,推广至全国各地。这一制度不是完全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为条件,而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前提的超经济剥削。 汉王朝建立之初,赋税主要是田赋、口赋、献费。田赋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地税。汉初,刘邦曾实行“什五税一”。其后,又行“什一之税”。惠帝元年(前 194 年)又恢复“什五税一”。这种轻田租的政策,对奖励垦荒、恢复农业生产有定的积极作用。 口赋,即人头税。这是国家按丁、口索取的一种财政收入。按照纳税者的年龄不同,口赋可分为口钱和算赋。口钱是向儿童征收的人头税。汉初规定凡7岁到14岁,不论男女,每口每年交20钱。算赋是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由15岁至 56岁,不论男女,每人每年向国家交纳120钱,称
18、为一算。商人和奴婢加倍。汉惠帝时又规定女子年15岁以上到30岁尚未出嫁者要分五等加征,每等加一算。算赋是用来治库兵车马,是汉代军费开支的重要来源。,献费是诸侯王、通侯和地方官吏献给皇帝的赋税。汉初无定制,贪官污吏竞相搜刮,民不堪命。鉴于此,刘邦下诏规定,据所辖地区人口,每人每年出 63 钱,以此贡献于皇帝。 服役,凡成年男子都必须应役。当时的役主要有更卒、正卒、成卒三种。 更卒,即到各级官府服徭役。依照汉制,更卒的应役方式,既可以亲自赴役,亦可出钱雇人代役。亲身服役者称“践更”,出钱雇人代役者称“过更”。汉初役期不一,刘邦时几年一次,一次五个月,文帝时改为一年一次,为期一月。 更卒实际就是力役
19、,此外还要承担“兵役”。汉初规定,成年男子需服兵役两年。一年任地方兵,称“正卒”;另一年任禁卫军或边防兵,称为“戍卒”或“卫士”。戍卒亦可出钱由官府雇人代役。这种兵役十分艰苦,遇有军事需要,还可延长。 摘编自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99-200页,汉代的役赋与田租 更赋,原是力役的一种,不过可以用钱代役。但西汉尚有一种徭役,不论男女,均得为国家或王室服役。如建城池、造宫殿陵墓、修驰道、治江河、水利灌溉工程、填塞黄河缺口、运送粮食物资赴边境等。规模有大小,有多至数十万人者,时间由数天至数年不等,十分辛苦,富豪多有逃避,遂多由平民负担。 除了力役,
20、重要的为田租,为国库最主要之收入。高祖时行轻税政策,汉书食货志云“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高祖以战乱之后,国穷民敝,皇帝所乘马车想找同一毛色的四匹马都不可能。为了纾解民困,便轻税十五分之一。稍后因军费孔急,又略增田租。惠帝时又恢复十五税一;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采纳晁错“重农贵粟”政策,免租一半,税三十分之一,十三年全免田租一年;景帝二年时改十五税一为三十税一。直至西汉末年,田税一直是三十税一。,随附田租的,还有按田亩多寡须缴纳藁税(即禾秆),以供皇帝及军队喂养牲口之用。 汉代还有按人口出钱的人头税,名叫算赋和口赋,乃自
21、秦代之口赋发展而来。 算赋是无论男女,凡15至26岁者均要缴纳。高祖四年开始,每人每年一算,即120钱,文帝时减为40钱。女子15至30岁不出嫁的,算赋要按等加收,分为五等,按等收至五算。此乃为了鼓励人口增长,提倡早婚,否则加收算赋。 口赋是征收7至14岁的少年男女的人头税。每童每年20钱,为天子之私收入。武帝时提早至3岁开始纳口赋,不少平民因为付不起将婴儿弄死。元帝时,接纳大臣禹贡建议,恢复自7岁开始才征收口赋。 摘编自钱穆讲授、叶龙记录整理:中国经济史,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出版,2018年,第43-44页,引证材料3:汉朝时期赋役制度的影响,西汉之田租很轻,但一家人之算赋与口赋,合算起来负担
22、相当重,因此造成社会上商业普遍不景气,消费能力低,一般商品都买不起,只是上层阶级的批发生意尚可,而小商店生意甚差。但人口税(算赋与口赋)非缴不可,免缴一途唯有出卖本身,才能免算赋以减轻负担。缴不起的则做官的奴隶,罚做苦工,或卖给有钱人,由主人代出算赋。汉代规定,奴隶每人每年由主人缴纳240文。养奴隶者反而占了便宜,因获得廉价之劳动力。亦由此可知汉代已有奴隶出现。 摘编自钱穆讲授、叶龙记录整理:中国经济史,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出版,2018年,第43-44页,史学聚焦3:魏晋南北朝时期赋役制度,史料研读 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制。北魏孝文帝时开始实行,受田者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调和服徭役兵役等
23、。 魏武帝初兴,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晋武帝(265290在位)统一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南朝赋税苛重混乱。北魏实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引证材料1:北魏孝文帝改革均田制,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
24、规定15岁以上男子皆从政府手中领取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领取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至年满70还官。桑田作为世业,不须还官,可卖有余或买不足,但要栽种一定数量的桑、榆之类树木。奴婢、耕牛皆可受田,故贵族富人仍能有此多占土地。均田农民的赋税负担,以一夫一妇为单位,每年纳帛一匹,为调,粟二石,为租。单身男女、奴婢、耕牛也都按照各自不同的标准缴纳租调。均田令在制度上主要源于北魏初年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之制。它适应了当时北方人口减耗、荒地和无主地大量存在的现实,并未对私有土地进行很大的触动(仅是按均田令规定重新登记而已),相反却起到了推动垦荒、稳定土地关系的积极作用。 摘
25、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年9月,第122页,引证材料2:租调制,关于均田制下之租额。据魏书食货志载,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如下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这种所谓调、包括田租在内。一夫一妇60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60亩收二石,即与汉代三十税一相同。若以当时税收惯例,100亩收60斛比论,相差已到18倍。 照旧调之制,户以九品混通计,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比起现制是非常重。但当时30、 50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豪强所有。所以均田法
26、之租调,对当时农民大有利,故此制易于推行,因人民均可得均徭省赋之益也。 摘编自钱穆讲授、叶龙记录整理:中国经济史,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出版,2018年,第142-143页,史学聚焦4:隋唐时期的赋税制度,史学研读 隋唐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引证材料1: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由于隋朝后期繁重的赋税和徭役,再加上隋末的战乱,使人民纷纷过逃亡,大量的农民成为流民,出现了“田畴多
27、荒”的局面。唐王朝为了巩固统治,发展封建社会经济,增加赋税收入,公元 624 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推行新的“租庸调制”。 均田制是租庸调推行的的前提。唐王朝曾先后多次对原有的均田制进行整顿,并把那些“王役不供,薄籍不挂”的流民和客户固定在国家的均田土地上。检括出客户80余万户,安排他们进行农业生产,免除他们5年之内的租调,只向这些人征收每丁1500文的税钱。 同时,由于庶族地主实行租佃契约,使一些世袭的客户和部曲变成了佃农的身份和均田农民。这样便使国家登记的征税依据的户口大大增加了,“贞观”以后全国的户口逐年增加从“贞观”前的全国300万户、发展到最高的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
28、,全国户数达近900 万户。这样使以人丁为征税依据的“租庸调制”有了可靠基础。,唐代的均田制规定:凡百姓18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授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60岁以上的男人)和有残疾的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不为户主的不授永业田),这些人如果为户主的话,每人可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一个家庭中的妇女、部曲、奴隶都不授田。 在此前提下,唐朝实行“租庸调制”,因为均田是以丁为依据的,因此,赋税的征收也是以丁为依据。即18岁以上中男和丁男,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2石,称为租;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要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可按每天输绢3
29、尺或布3尺7寸5分,这称作庸,也称作“输庸代役”(此外手工业工匠,每年每人也要服役20天,也可纳钱代役)。上述三者合称为“租庸调制”。,在唐代的租庸调这一赋税制度里,不同于前代的是“输庸代役”,农民可以用绢、布代役,手工业工匠可以用钱代役(这虽始于隋朝,但真正得到全面推行的,则还是在唐朝),它使农民和手工业者能有更多的时间来从事生产劳动。同时,劳动人民的负担相对地比过去有所减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人民的处境。因此,租庸调的实行,对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唐朝的租庸调制前后共实行了120 多年时间,直到新的赋税制度“两税法”实行后才停止。 摘编自王俊编著
30、:中国古代赋税,中国商业出版社,北京,2015.5,第83-84页,史料研读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引证材料2:唐朝两税法实行的背景,唐后期财政经济方面的最大改革是赋税制度的变化。由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制逐渐无法维持,两种附加税户税、地税所得收入渐增,按户税、地税之制改革租庸调,已是势所必然。另外安史乱后赋税征收已无常规,杂税林立,中央财务机构和地方藩镇皆巧立名目向下摊派,“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
31、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旬输月送,无有休息”。税制混乱导致社会骚动,亦亟需改革以整齐划一,使剥削有则。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年9月,第266-267页,由于均田制给予王公贵族地主和官员占有土地的特权,而且朝廷所分发的土地也仅限于自身占有的荒地,朝廷所占有的大量屯田、营田等都没有用来重新分配,这使得均田制实施得不够彻底。 同时,唐中期客观上允许土地买卖,土地兼并严重,被集中于王公、贵族、豪强、官僚、地主之手,国家动乱,农民逃亡,成为地主豪强的私属,政府所控人口迅速减少。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和户籍制度上的人口数量为基础的
32、,唐中期均田制失败,在籍人数减少,租庸调制已经满足不了唐朝的赋税开支了。再按过去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征税,国库只能日益空虚。这样把过去租庸调制的重税人税户转变为重税产税地便成为当务之急,两税法此时应运而生。 根据朱武飞:两税法对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影响,决策与信息,2015年第33期,安史之乱爆发后,为了抵御叛军进攻,边地军镇制度扩展到了内地,重要的州设立节度使,指挥几个州的军事;次要的州设立防御使或团练使,扼守军事要地。于是中原地区出现了不少的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等大小军镇,以后又扩展到全国各地。这些军事官职成为地方上的军政长官,是州以上一级权力机构,即所谓藩镇(亦称方镇)。藩镇并非全是割据
33、势力,在今陕西、四川以及江淮以南的藩镇大都服从朝廷指挥,向中央贡纳赋税,但在今河北地区的所谓河朔三镇,割据一方,不受朝命,不纳赋税;在今山东、河南、湖北、山西一带也有类似河朔三镇的割据势力。这就是所谓藩镇割据。藩镇的弊端在于“地擅于将,将擅于兵”,地方军队、财赋为节度使专擅,朝廷难以过问;而节度使又受制于骄兵悍将,如果失去了部下的拥戴,不是被杀就是被逐。这样的藩镇割据造成的后果,只能是社会的动乱和瓦解。,藩镇割据本质上是安史之乱的延续与发展。安史之乱是边地藩镇反对中央的斗争,安史之乱平定后,那些参加平叛战争的藩镇拥兵自重,有意保存安、史旧部,与中央讨价还价。中央无力收回兵权,只好接受安、史部将
34、名义上的归降。另一方面内乱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损失,加剧了国力的空虚,边患乘虚而起,吐蕃占领了陇右、河西之地,威胁长安。中央既无力消灭安、史余部,又不得不把原来边地节度使扩大到内地,以至藩镇相望,“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央的财政收入,而主要依赖于江淮一带。于是迫切需要整顿财政、改革税收制度,在这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刘晏。 摘编自樊树志:国史概要(第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第224页,引证材料2:唐朝两税法的内容及评价,唐朝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人。 (二)、户无土(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三)、不居
35、处而行商者,所在州县三十而税一。 (四)、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五)、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 (六)、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两税法实行按资产征税的原则,征税对象一为户、二为地,户税按资产定等级,地税按亩数征收。两税法以户税、地税为内容,而其得名却由于夏、秋两次征收(后来宋朝的两税法,专指地税、并无户税,仍分夏秋两次征收,故仍称两税)。原先的租庸调实际已转化为户税、地税,按丁征收的租并入按亩整首的地税之中,按丁征收的庸调并入按户征收的户税之中,所以两税法实行时正式宣布“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两税法的特点是简单化与合理化,先前的
36、租庸调本质上以人丁为本,两税法宣布“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以资产为本。赋税由人丁向资产的转移,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当然,两税法决不仅仅限于赋税制度的改革,它其实也是财政会计制度的改革,包含了重编国家预算,划定地方预算收支的范围与规模,建立预算管理体制等财政分配内容。两税征收后,分成三个部分:留州、留使、上供,都是量出为入。中央采取以支定收的方法,严格核定州、使两级地方预算,的收入项目及数量,以满足州、使两级的行政与军事的财政开支。中央财政完成了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的程序,理顺了安史之乱以来与地方之间混乱不堪的财政收支关系,有利于削弱地方割据倾向。 摘编自樊树志:国史概要(第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
37、,第208页,欧阳修在旧唐书食货志中描写两税制说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井田制因“”覆亩而税”而遭破坏;唐代之租庸调制亦因“以亩定税”而遭破坏,即开始认田不认人。 两税制的原则是“量出为入”,即是唐代政府用多少钱而预定收多少税,并非每年编制预算,而是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为标准。不理是否主户抑或客户,一律以登在该地之户口册为准。 摘编自钱穆讲授、叶龙记录整理:中国经济史,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出版,2018年,第207页,历史上足与贾谊媲美的唐代大政论家陆贽,曾批评两税制度有七种弊病。他说两税之立,则异于斯,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
38、税多。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辅囤仓,直(价值)虽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藩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取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如此之比,其流(流即类)实繁。一概计估算缗,宜其失平长伪。由是务轻费而乐转徙者,恒脱于徭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此乃诱之为奸驱之避役。力用不得不弛,风俗不得不讹,闾井不得不残,赋入不得不阙。 由上可知,两税制是奖励人走上商业社会之路线,只注重资产,对农业社会有所损害,使人恐惧于安居置产。 农业社会以量入为出,商业社会则是量出为入,但两税制度之量出为入非同一般。中国人之置产是置不动产,可见到的,不生利的。故两税制是
39、使某一种人(农民)吃亏,却使另一种人(商人)占了便宜。 摘编自钱穆讲授、叶龙记录整理:中国经济史,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出版,2018年,第208-209页。,史学聚焦5:宋元时期赋役制度,宋朝赋税仍以两税为主,且已演变成比较单纯的土地税,基本定额是亩纳一斗,视肥瘠而作升降。税额本身不算高,但附加剥削名目繁多。如因两税输纳有时需运至较远仓库,故责税户于正额外加纳运费,称“支移”。两税所输以粮食为主,但官府常临时改变名目令税户折纳,其间利用物价变动增值多取,使税户负担成倍增加,称“折变”。又时而以补充税物损耗为名而加征,称“加耗”。这些附加剥削原则上规定先富后贫,户等在上者从重。两税之外,还有其他许
40、多名目不一的杂税,集前代之大成,如朱熹所云“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役分为职役和夫役。职役由唐朝色役发展而来,而范围更扩大,包括了基层衙门吏职及乡村办事人员,按户等轮差乡村主户担任,上户役较重,下户役较轻,而上户常设法逃避,转嫁其役于下户。因民间负担沉重,弊端丛生,故王安石改差役为募役。后几易其制,至南宋差募兼行,既征收免役钱,又多通过保甲差使乡户充役。夫役是前代力役的残存,在宋已大量用厢军承担,但仍有差派民户者。征调时以丁为主,故下户、客户负担较重。,元朝的赋税主要为税粮(主要征粮食)和科差(征丝、钞)两大类。北方税粮分丁税(每丁粟二石)、地税(每亩三升)两种缴纳方法,民户纳丁税,普通民户
41、以外的一些专业性人户(详下)纳地税。南方基本沿袭两税法,按亩征收秋粮(税额因地而异) ,夏税以秋粮数额为基数折征实物或钞币。科差的征收以北方为主,分征丝、钞,南方只征钞。役主要分两类,一类属于力役,称杂泛”,另一类属于职役,亦称“差役”。户籍管理上,按照资产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之内又分上中下三甲。科差征收和杂泛差役的摊派都与户等有密切关系。除划分户等外,元朝统治者又按职业等因素将全体居民分为若干种类,称诸色户计,分别为国家承担不同义务,世代相袭不得脱籍,其正规赋役则可得到部分优免。“诸色户计”的名目,主要包括承担军役的军户,承担驿站服务工作的站户,从事官手工业生产的匠户等等,甚至儒
42、士也单列为儒户,以遣人入学读书为义务。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年9月,第266-267页,引证材料2:宋元时期的商税,就财政角度而言:除针对农业人口的正额赋税收入之外,来自工商业的专卖和商税收入也同样是财政来源的大宗。安史乱后,唐廷为解决财政困难,对盐、茶、酒等物资实行专卖,代宗、德宗时盐利所得相当于两税收入一半左右。宋朝专卖制度更加发达。食盐生产:或官制,或民制官收,由商贾向官府购买售盐凭证一钞引, 用钞引至指定盐场支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得越境。茶叶专卖之制与盐相仿,酒则以官造官卖为主,或订立课额令人承包生产。元朝承袭宋制,盐利所得达到每年国家钞币收
43、入一半以上,又有茶课、酒醋课等专卖税。商税之制定于中唐以后,分过税(流通税)、住税(交易税)两类,税率初为2% ,后增至十分之一。宋朝商税仍降为2%至3%,但官吏往往额外多取。元朝规定商税三十分取一。市舶司所征外贸税收,在广义上亦属商税范围。元朝规定市舶税十分取一,其中“粗货”十五分取一。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年9月,第266-267页,史学聚焦6:明清时期的赋役制度,史料研读: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明初实行按田亩征收田赋,按户、丁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为此,明政府编制了鱼鳞册(登记田亩)和黄册(登记人口)。 明朝中期,由于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的情况
44、日益严重,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政出现了危机。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代的一条鞭法,是一种赋役合并的制度。 租是指田租,赋是指兵赋。汉代有口赋(即人口税)、力役、差役等,唐代以来无役,变为租庸调。后来有人称田赋这个名字,实是不妥当的。 唐代实行两税制度以来,有了户役;宋代王安石施行免役,仍要派差;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即将赋与役合并为一,即丁与粮合一。丁为人口役,粮为田租。统计每县有多少田缴纳多少租,有多少丁受役(役可出钱代之),将两者合计共出多少丁多少粮,一起缴给政府。政府须劳役时自己出钱雇役。 摘编自钱穆讲授、叶龙记录整理:中国经济
45、史,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出版,2018年,第266页。,一条鞭法作为赋役制度的改革早在嘉靖时期已在部分地区出现,其要点是:“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即把徭役折成银两,把役银向人丁、税粮均派,把赋税与徭役简化为一次编审,即一条鞭编审,故称一条鞭(或一条编)法。 张居正认为这是整顿赋役、改善财政的有力措施,极力督促各地官推行此法。又对湖广巡按说:“此法在南方便,既与民宜,因之可也”;又对山东巡按说:“条编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言不便者,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到万历九年(1581年)决定把一条鞭法推广到全国各地,使它成为全国统一的新赋役制度。这就是明史.食货志所
46、说的:“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把过去按照户、丁派役的方法,改为按照丁、粮(地)派役,也就是说,把徭役的一部分转移到税粮(土地)中去。与此同时,税粮中除漕粮中的白粮必须征米外,其他实物都改为折收银两,并由官府统一征收、解运。它部分地改变了过去赋役负担不均的状况,并且由于一条鞭法编银征收,使政府的征收简便而有所保证。 摘编自樊树志:国史概要(第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第364-365页,引证材料1:明朝“一条鞭法”历史意义,一条鞭法实施后,在江南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时人评论说:“行一条鞭法,从此役无偏累,人始有种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
47、田矣。至今田不荒芜,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由于南北经济情况的差异,一条鞭法推广到北方后,在短时间内必然会带来一些不便,但在总体上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即使先前认为一条鞭法不便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实施此法后,“邑土称其便”。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一条鞭法是赋役制度的一大进步,它把各种徭役折成银两,不但与赋税的货币化步调一致,而且以货币(银两)征解,使赋役简单化、一元化,是符合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趋势的。 摘编自樊树志:国史概要(第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第364-365页,引证材料2:康熙、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清初赋役的征派仍以地亩、人丁为依据。由于官僚豪绅隐匿土田和下层百姓的流移,地亩、人丁的确切
48、数字总是难以查清。特别是随着地权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丁役或丁役货币化的丁银便成为广大贫民的沉重负担,不断引发百姓逃亡,直接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了稳定税收,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全国丁银额为准,以后的额外增丁,不再征收丁银,从而把丁银额固定了下来。称作“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是徭役制度非常重要的改革步骤和成果。丁银的固定虽然对既定承担者仍意味着役的存在,但对后来者而言实际上则是役的取消。虽然固定下来的丁银部分和田赋银分开征收,好像比张居正赋役改革中丁、赋合并征收的做法还后退了一步,但从本质上来看,丁银额的固定已使徭役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更深层的
49、意义上肯定了另一部分人免除差役的法权。这种变革后,其原先的弱点仍然存在,即是固定额的丁银还要由户承担,与赋税分开征收。因而,其规定人丁缺额,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或同甲粮多之丁补之。但在实际丁银的负担中,由于豪绅与地方官吏的互相勾结、挪移逃避,从而造成多丁不承、少丁多承的不均衡现象。再者,每一家庭中的丁额消长不一,有的甚至户绝,无人完纳丁银,这就无法保证丁数总额的不变和工银收入的稳定。所以,康熙末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实行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征收的情形。这实际上是明中叶以来赋役改革的继承。到雍正时、清政府遂采取彻底的“摊丁入亩”的征收丁银办法,把固定下来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银即人丁 2462万、丁银335万余两,以与具体丁户相脱离的方式全部摊入田赋银中征收,称为“地丁制”。这也可以说是对张居正改革中将非定额的丁银不同比例地摊入田赋银的做法的进一步发展。从此,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工科征根据的丁役制基本上被废除,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愈益松弛化。 摘编自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38-339页,引证材料3:明清赋役制度综述,宋代以后关于赋税方面的事,已不是制度问题,只是人事手续问题而已。 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