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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 6 页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实现生产育人的目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适应技工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一种办学模式,是技工类学校标志性内涵的体现。在校企合作中,技工学校是主动方,专业及专业教师是主体。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
2、、人才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第三条 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才培养和生产育人的要求,全过程贯彻人才培养的教学功能。学校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处,负责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校企合作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学校校企合作规划;(二)起草和修改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三)对各系部带队教师和顶岗实习学生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用人单位对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系部反馈。(四)督促和指导系部校企合作方案的实施
3、;(五)建立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管理好重要的校企合作客户;(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协调解决校企合作的重要问题等。(七)组织市场调查,为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提供参考。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一)制订学校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制度;(二)协助系部与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三)根据市场需要,促进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四)指导系部制订校外实训教学计划等。(二)安排学校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开展双师教师队伍培训;(三)协调系部聘请或聘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实践教学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等。第六条 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系部主任或书记为组长。系部主要职责:(一
4、)按照系部和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加强与行业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三)搞好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设,并督促实施;(四)制定系部校外顶岗实习工作方面的目标责任和考评机制等。(五)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六)拟定和签订合作协议,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七)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八)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的需要,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和聘请企业人员兼职教师等。第三章 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的主
5、要内容:(一)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二)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三)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四)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五)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六)学生顶岗实习;(七)订单培养;(八)职业培训工作等。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处要加强对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工作流程(一)合作项目调研。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成功运行,在本部门校企合作需求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调研。(二)各系部在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向学校提交合作方案。合作方案必需体现人才培养的教学性要求。(三)拟定合作协议书
6、。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学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校企合作处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署。(四)签署协议。不涉及学校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合作部门负责签署,涉及学校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签署。(五)合作项目和协议备案。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在一周内报就业办备案。(六)合作项目的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系部和专业老师,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七)项目落实情况检查。校企合作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
7、的协调工作。(八)合作项目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系部负责整理、归档。第四章 校企合作工作的激励机制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系部每学期要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奖励机制,表彰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条 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的良好的合作项目,学校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合作项目的系部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