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地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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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征地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审查工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维护被征收土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

2、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二章 方案编制第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范围不得相互重叠,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

3、块可以与相邻正在开发建设的区域作为一个集中建设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地类、权属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四)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确需调低比例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时,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合理安排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

4、地比例;(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六)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情况。第八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至5年。第九条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5、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第三章 方案报批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自治区政府委托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旗县(市、区)和市辖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矢量数据、成果图册等);(三)征求人

6、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的情况说明;(四)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纪要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六)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的说明。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要求,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审查:(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位置、面积、范围、地类、权属是否明晰准确;(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各片区是否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范围内;(三)土地征收成片开

7、发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公益性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七)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完成年度实施计划。(八)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

8、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旗县(市、区)近5年(不含当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或上一年度闲置土地面积超过近5年(不含当年)年均供地量的;涉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心城区的供地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为基数核算;不供地的市辖区闲置土地统计,以市本级闲置土地情况核算;(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经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认定为效率低下的。(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2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未履行相关程序弄虚作假的

9、;(六)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的;(七)权属有争议且纠纷未解决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七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以上报审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作为实施成片开发的规划依据。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后批准征收的成片开发用地,应纳入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组织土地征收,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者违规审批的,责令改正,并报请自治区政府收回委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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