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程序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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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程序实施细则1.1 申请和受理1.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蓄电池,“产品名称”栏填写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栏填写,“规格”栏按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填写最大规格,即最大容量(Ah)。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1.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

2、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1.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监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报告中须含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废水中铅含量、PH值;对于有废水处理系统但废水循环使用企业,可不需提供废水排放口的相关监测报告,但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部门证明;对于废水由其它机构处理而没有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1.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1.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3、,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1.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

4、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同批产品是指用同一批原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产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1.2 企业实地核查1.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1.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1.

5、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1.2.4 审查组应当按照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1.4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1.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1.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1.2.7 审查部应当自受

6、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1.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1.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1.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铅酸蓄电池铅酸蓄电池1.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1.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7、检验工作(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75日),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1.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1.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1.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4 审定与发证1.1.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

8、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1.1.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1.1.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1.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1.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1.1.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1.1.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1.1.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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