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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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于 年 月 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出资人身份证出资额(万元)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

2、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任命或聘任执行董事或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七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八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

3、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的,在改任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4、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股东决议;(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的债券的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

5、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对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由股东 任命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任

6、。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任免。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7、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宣告破产。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以上条款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均为无效条款。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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