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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科学院机关或院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2、。第五条 院机关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一)院机关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二)中国科学院学部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工作进展、出版物、表彰奖励等信息;(三)中国科学院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政经费、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一)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二)单位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
3、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第七条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不予公开信息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
4、公开信息范围。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是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院机关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院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第十条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分院配合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所在地区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督促。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含分院)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处室为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5、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拟订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二)拟订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协调院机关各部门或本单位各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五)督促、检察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
6、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 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
7、开:(一)中国科学院网站或本单位子站及相关网站;(二)中国科学院或本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本条第(一)项为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院机关、院属各单位工作部门要在院网站、本单位子站设置并维护好“信息公开”频道。第十六条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或处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在中国科学院或本单位职责
8、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相关部门或处室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商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第十八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
9、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中国科学院机关或院属各单位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或处室尚未公开
10、的,转请该部门或处室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或处室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中国科学院机关、本单位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
11、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该部门或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或处室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或处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院机关有关部门、院属单位有关处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或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
12、当商院机关、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中国科学院机关或所属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院机关或所属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或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13、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
14、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负责对全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中国科学院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院属各单位监察审计工作处室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科学院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纪委举报;认为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监察审计工作责任处室或院科学传播局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或处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15、 中国科学院机关部门、院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科学传播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或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机关部门、院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传播局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直属机关纪委对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办公厅2012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科办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