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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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送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下属分社。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

2、(股东)所有。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镇领导班子、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镇农林水务局、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镇社资办,下同)负责指导全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对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集体资产管理

3、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镇社资办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镇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社区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

4、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总体方案以及评估价值1亿元以上(含)的资产产权变更、1亿元以上(含)的大额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第十条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将以下事项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资产产权变更,1亿元以下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二)除制定、修改组织章程,选举、罢免股东代表,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以外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向股

5、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分社股东推选产生。 分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

6、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和占地面积50亩以上(含)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借入款项、集体间(含本社区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镇下属单位之间)累计100万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项、本社区经济组织借给单个股东累计10万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三)表决通过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具体参照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有关权限执行; (四)表决通过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投资,原值100万元以上(含)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资产处置,30万元以上(含)非生产

7、性开支等事项;(五)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六)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但达不到股东大会决策权限的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可就以下事项向理事会授权:(一)出资额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的项目投资;(二)资产交易事项,具体参照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有关权限执行;(三)符合土地款以下使用范围的:1、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2、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3、土地办证税费;(四)原值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

8、定资产报废; 四十三条(五)3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单个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累计需要借用10万元以下公款。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

9、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社资办审核,经镇委、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第十五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

10、产生或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

11、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

12、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表决事项不能在会议现场即时作出决定的,可在会议中明确对表决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延伸期等要素,表决延伸期原则上不得超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所作出的表决决定视为无效,表决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布。召开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

13、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和备案。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财会人员不得保管公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使用公章,并须同时做好公章使

14、用登记记录。第三章 财会人员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条件成熟时由镇委派会计主管。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镇社资办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委派会计每35年进行轮岗。第二十三条 镇社资办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

15、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社资办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社资办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经联社及分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

16、,应及时做好决算。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分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镇核定的分红标准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

17、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第三十一条 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股东分红的受众为全体个人股东。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股东分红的范围包括:(1) 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现金;(2) 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粮、油、水果、购物卡等实物。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

18、数,同时符合以下四大条件的,可申请适度增加股东分红:(一)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且不属于市次发达社区;(二)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对比上年度纯收入有所增长;(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纯收入中足额提取本年度公积公益金,经联社应不低于20%、分社应不低于10%。若申请单位上年度经营积累为负数的,须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再按照上述比例提取本年度公积公益金;(四)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应收款收款率高于90%(不含经联社与分社、镇与社区之间的往来款)。第三十三条 符合上述股东分红款调增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如需申请调增股东分红款的,可在每年7月5日和(或)次年元月5日前进行申请。呈审程序如下:经集体讨论制定本

19、单位调增股东分红款申请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报镇社资办提出意见,审核同意后,再由申请单位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将股东代表表决资料报镇社资办备案。为了减少社会矛盾,不得先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后上报审核。对于不能满足股东分红款调增条件而确实需要调增股东分红款的,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审核,审核同意后,再由申请单位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执行(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将股东代表表决资料报镇社资办备案。第三十四条 对于股东分红款调整的部分,与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的经济效益

20、相挂钩,应可增可减。若申请增加分红的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积累为负数,其下一年分红标准相应下降,优先弥补上年度亏损,但不低于2016年度核定分红基数水平。第三十五条 社区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我镇社区“两委”成员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社区“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第三十七条 镇社资办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社资办,经镇汇总后

21、报市农资办。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其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三十九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

22、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社资办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四)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通过资产交易立项合并报送;(五)建设用地和50亩以上(含)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含合作开发项目)、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应收款减免、出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含)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原值100万元

23、以上(含)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集体间(含本社区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镇下属单位之间)累计100万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项、本社区经济组织借给单个股东(因特殊生活困难)累计10万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项、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六)“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七)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八)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

24、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二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第四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

25、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第四十四条 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

26、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当经过镇社资办的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银行专户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应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应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过

27、理事会批准。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累计借款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或单个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累计需要借用10万元以上(含)借款的,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由驻社区律师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集

28、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时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对于社区集体投资审定

29、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严格按照厚街镇进一步规范零星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对于社区集体投资审定价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第五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

30、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的有关费用。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第五十四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镇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

31、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该控制标准的,镇社资办要进行风险提示。有负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社区下属单位贷款、本镇下属单位贷款或本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一)磋商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磋商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进行拍

32、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磋商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四)涉及到土地资源以及不动产的,无论面积大小都应评估;(五)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评估时,采取以下评估方式:(1) 磋商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含)和涉及“三旧改造”、“土地招拍挂”等政策要求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会上同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或直接选定评估机构。

33、理事会按会议决定方式选择的评估机构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2) 磋商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事项,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自行评估。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可由理事会对该资产价值进行初步评定,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对该价值进行表决。第五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有

34、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股东或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回复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结果。一旦复评,重新启动相关程序。第五十九条 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按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方式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提请股东大

35、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进行评估。会议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评估的,启动相应评估程序。第六十条 属镇规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评估的事项,无论最终采取何种评估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镇审查。(1)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集体经济组织呈审资料包括: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机构法定资质证明相关资料、评估结果及其公示资料(公示期首日及末日照片以及监事会出具的公示期足够且无异议书面证明)、评估结果书面异议、监事会书面解释、评估机构解释回复、对评估机构回复仍存异议时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民主表决资料、其他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复评结果公示等系列相

36、关资料等。(2) 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集体经济组织呈审资料包括: 决定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和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金额)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结果公示资料(公示期首日及末日照片以及监事会出具的公示期足够且无异议书面证明)、评估结果书面异议、监事会书面解释、股东或监事会有异议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评估的民主表决资料、采取其他方式评估的后续相关资料等。 第六十一条 镇社资办对集体经济组织属镇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进行评估的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实施重大事项审查。 为防止漏审,镇应严格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以及大额和重要资产交易、建设用地出让、大额项目投资、大额资产抵

37、押借款、大额资产对外担保等情况下,在上报上述重大事项审查资料的同时,须呈审此类事项因发生大额资产投资、产权变更、抵押或担保等情况而实施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镇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是否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决策的民主表决程序是否完备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还须审查:所委托评估机构是否具法定资质并符合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要求、评估结果是否向全体股东公布、公示期是否足够、评估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时监事会是否作出解释、监事会(股东)提出评估结果异议时是否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解释、监事会(股东)对评估机构回复仍存异议时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选择

38、其他评估机构复评、复评程序是否合规等。 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还须审查:决定其他评估方式(金额)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结果是否向全体股东公布、公示期是否足够、评估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时监事会是否作出解释、监事会(股东)存异议时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选择其他评估方式、选择其他评估方式后的后续相关程序是否规范等。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居民的补偿费除外;(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

39、入。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居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三)土地办证税费;(四)土地开发费用;(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六)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借款利息;(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

40、支出。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审查;属于第(四)项至第(七)项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第六十六条 镇与银行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镇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

41、金的使用均应有支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第九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第六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第六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应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年,经联社及分社的财务公开资产由社区档案室统一进行保管。股东查阅财务公开资

42、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集体经济组织还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在网络上公布财务资料,并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股东意见。第六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成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第七十条 镇应当建立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履行其职责。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

43、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影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社区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社资办协调处理。如有必要,镇社资办可建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七十二条 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处理或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核查,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

44、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镇社资办申请核查。镇社资办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监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第七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资办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

45、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第七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应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并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制,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应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应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

46、、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稽核。第七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第七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证明等各种财会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47、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第七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可申请查阅、复制,但不得在财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第八十条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第八十一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镇社资办批准,由镇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第八十二条 镇社资办应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八十三条 镇建立健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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