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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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黑政规2017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

3、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环保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

4、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

5、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就近就便监管

6、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同步下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八、本目录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无需制

7、定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本通知正文中所列区政府特指由省政府批准享受建制县相关政策的计划单列区。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享受市级政府权限,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享受县级政府权限。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十、需采取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在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投资经营主体后,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

8、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十二、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5年本)即行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8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

9、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

10、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

11、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

12、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13、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内河航运: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

14、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

15、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

16、、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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