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审核要素表(完善稿170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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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预包包装装食食品品标标签签审审核核要要素素表表(2021080920210809版版) 待待审审核核标标签签名名称称: . . 商商标标: 净净含含量量/ /规规格格: . . 审审 核核 人人: . . 审审核核日日期期: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1 准准备备工工作作产品执行标准或者相关强制执行标准中对于该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2 适适用用范范围围是否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是否绿色食品?是否地理标志产品?是 否有机产品?是否经过体系认证等?是否许可证产品? 3 合合格格证证标标示示合格、检验合格、合格证、合格印章 4 显显著

2、著性性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购买时辨认和识别。 5 标标示示位位置置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 6 有有明明显显区区分分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7 减减少少豁豁免免最大表面积10cm2 ,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8 进进口口预预包包装装食食 品品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预包 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进口预包装

3、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 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 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9 五十七、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 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10 应标示原产国/原产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的信息可不标示) 11 地地理理标标志志专专用用 标标志志 12 13 14 15 有有机机产产品品查看认证证书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4、16 17 不得标示的情况 18 绿绿色色食食品品标标示示 应应同同时时符符合合准准 要要求求 查看绿色食品认证证书 有有机机产产品品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19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相关规定。 20 21 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 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22 不是绿色食品也可以执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但不能标示绿色食品标志。 绿绿色色食食品品标标示示 应应同同时时符符合合准准 要要求求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23 绿色

5、食品标志示例 24 产产品品、服服务务、 管管理理体体系系认认证证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 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 体系通过认证。 25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 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 26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 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

6、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 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27 预预包包装装食食品品强强 制制标标识识内内容容 直直接接向向消消费费者者提提供供的的预预包包装装食食品品标标签签标标示示应应包包括括食食品品名名称称、配配料料表表、净净含含量量和和规规格格、生生产产者者和和(或或) 经经销销者者的的名名称称、地地址址和和联联系系方方式式、生生产产日日期期和和保保质质期期、贮贮存存条条件件、食食品品生生产产许许可可证证编编号号、产产品品标标准准代代 号号及及其其他他需需要要标标示示的的内内容容。 28 食食品品名名称称能否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来源于国标、行标、地标?或常用名称

7、/通俗名称? 29 产品标准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分类,有分类时应明确产品类别 30 食品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 31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时 32 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 33 如商品名称易使人误解,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 名称,关注字号及字体颜色 34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 35 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时 36 配配料料必须有引导词:配料配料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加工时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

8、、 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 37 配料的名称是否规范 绿绿色色食食品品标标示示 应应同同时时符符合合准准 要要求求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38 配方是否准确,经研发或者供应商确认? 39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 40 配料是否按照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质量分数不超过2%的配料除外) 41 是否均为食品级原料? 42 是否有新食品原料(是否有食用限量和适用人群的要求)? 43 是否含有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 44 配料是否采用易于分辨的方式分割(标点符号是否有遗漏?) 45 是否存在可食用包装物?是否标示了其原始原料? 46 复合配料的展开标示是否符

9、合要求?执行和(或)有标准(国标/行标/地标)?添加量是否达到 25%?配料展开? 47 复配食品添加剂,起功能作用的添加剂应当在配料表中一一标示,辅料在终产品中不起功能作用的, 不需要标示 48 食品添加剂允许在该类食品中使用吗?是否存在带入的食品添加剂? 49 食品添加剂名称规范吗?应标示GB2760中的通用名称。特殊标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 硬脂酸甘油酯”或“单 硬脂酸甘油酯”等 / 根据来源,“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葡 萄酒中使用二氧化硫,应标示“二氧化硫”或标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50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

10、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 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的规定执行。 51 配料加入的水应标示?(加工中已挥发的水不需要标示) 52 分装情况 53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54 酶制剂标示(如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 55 营养强化剂参照GB 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56 食用菌种的标示参照GB7718问答(修订版)第三十八条要求 57 配配料料的的简简化化标标 示示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可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 ,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58

11、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可标示为淀粉 配配料料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59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通用名称/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60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61 香辛料的标示添加量2%标示具体名称;加入量2%,标示“香辛料”、“香辛料”或“复合 香辛料” 62 果脯或蜜饯总量10%,标示具体名称或“蜜饯”、“果脯”;10%时标示具体名称 63 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强调有价值/有特性/含量高低时 64 净净含含量量和和规规格格 净含量和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吗? 65 标示形式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66 法定计量单位正

12、确吗?见GB 7718表2 67 净含量字符高度:50g/mL(2mm);200g/mL(3mm);1kg/L(4mm); 1kg/L(6mm); 68 赠品净含量的标示符合GB 7718附录C 69 固、液相两相物质的食品(蜂蜜、食用油等无法区分的除外),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还应标 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参照GB 7718附录C 70 规格的标示参照GB 7718附录C重点关注包装内含有若干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71 生生产产商商者者信信息息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拨打电话号码确认是否正常) 72 进口食品可不标识生产者信息 73 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依据食品标识管理

13、规定第八条 74 委委托托加加工工时时委托加工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 75 有多个受委托生产商时,不同生产商是否能有效区分 76 委托方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3条要求标明自己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 77 分分装装情情况况是否注明分装字样 78 产产地地标标示示产地应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配配料料的的简简化化标标 示示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79 生生产产日日期期包装体积较大时,“见包装”应明确包装的具体部位 80 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整个加贴应不改变原有日期和保质期 81 确认日期打码的

14、方式、部位,是否清晰、醒目、持久?打码部位是否需要设计底色? 82 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 83 年,月,日的标示顺序是否符合GB 7718 附录C 84 分装食品生产日期标示规定 85 批号可以根据需要标示 86 保保质质期期保质期设置是否合理?满足标准要求吗?进行了保质期测试吗? 87 88 贮贮存存条条件件“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 89 生生产产许许可可证证号号 SC编号标示准确无误(生产商) 90 产产品品标标准准代代号号 引导词: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91 采用国标、地标、行标、企标等,执行标准与产品

15、是否匹配? 92 标注是否正确? 93 进口食品可不标示产品标准代号 94 质质量量等等级级和和加加 工工工工艺艺 产品执行标准中明确规定等级的,应标示质量等级和加工工艺。 95 辐辐照照食食品品使用辐照的任何配料(关注香辛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96 经辐照处理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97 致致敏敏物物质质八类致敏物质是否标示GB 7718 条款4.4.3 98 加工过程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附近位置提示 99 转转基基因因是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等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10 0 食食用用方方法法根据产品需要标

16、示 10 1 营营养养成成分分表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10 2 是否属于七大类豁免强制标示的产品 10 3 格式规范性 10 4 数据来源依据 10 5 核心营养素是否醒目加粗等方式 10 6 单位标示准确性 10 7 是否进行了营养声称或功能声称GB 28050第4.2条款 10 8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是否满足要求?GB 28050附录C 10 9 是否使用了营养强化剂GB 28050第4.3条款 11 0 配料中有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有无标注反式脂肪(酸)? 11 1 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是否符合? 11 2 NRV计算是否正确 11 3 含量声称

17、和比较声称是否满足要求?GB 28050附录C 11 4 广广告告语语 及及特特种种标标志志使使 用用管管理理规规定定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极限用语?等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11 5 11 6 11 7 11 8 11 9 12 0 12 1 12 2 12 3 12 4 12 5 12 6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标签标识中的文字和图形是否有 违反著作权的内容 12 7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2 8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2 9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3 0 是否有使用纪念

18、标志及其带来利益的其他标志 13 1 商商品品条条形形码码条形码是否正确 13 2 设计、印刷是否规范(扫码验证是否正确) 13 3 商商标标产品是否在注册商标范围内 13 4 商标注册了吗?是否涉嫌侵权? 13 5 版版本本号号是否按照内控管理要求标注版本号(需要时) 13 6 尺尺寸寸包装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需要时) 广广告告语语 及及特特种种标标志志使使 用用管管理理规规定定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13 7 其其他他基本要求应符合GB 7718 第3条要求 13 8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13 9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

19、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14 0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14 1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14 2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14 3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14 4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14 5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14 6

20、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 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14 7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 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14 8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14 9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

21、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 标示内容。 15 0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别。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 别。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 15 1 注意事项及提示语,如:酒类 15 2 混装非食用产品的,应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脱氧剂、干燥剂、保鲜 片等,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5 3 图片规范性(真实准确、不得是消费者误解、不得具有欺骗性) 15 4 如标注有二维码,扫码验证是否正常 15 5 最大表面面积35cm2 时,强制标识内容字符高度1.8mm(内控要求2.0mm),关注大小写字母 及数字高度 15 6

22、 对于地图的使用要规范和慎重 15 7 其他涉及标签标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公告、答复函等(需要时) 15 8 禁禁止止内内容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15 9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序序 号号 项项目目要要素素具具体体要要求求 16 0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16 1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16 2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16 3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16 4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16 5 (八)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

23、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16 6 (九)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 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16 7 (十)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16 8 (十一)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 16 9 (十二)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 17 0 (十三)没有相关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 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 禁禁止止内内容容: : 备备注注 查看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

24、证书(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体系认证等)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 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 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进口预 包装

25、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 。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 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 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 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

26、不得进口。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第 354 号)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 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 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的指 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 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 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 商标或

27、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 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预预包包装装食食品品标标签签审审核核要要素素表表(2021080920210809版版) 待待审审核核标标签签名名称称: . . 商商标标: 净净含含量量/ /规规格格: . . 审审 核核 人人: . . 审审核核日日期期: 年年 月月 日日 备备注注 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 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

28、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 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相关规定。 备备注注 绿色食品企业须按照“绿色食品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与企业信息码”组合形式设计获证产品包装,同时可根据产品 包装的大小、形状,在企业信息码右侧或下方标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字样。“获证 产品包装设计样稿”须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六十一、关于绿色食品标签的标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

29、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 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 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 其他标准。 备备注注 非非直直接接提提供供给给消消费费者者的的预预包包装装食食品品标标签签应应按按照照 4.14.1 项项下下的的相相应应要要

30、求求标标示示食食品品名名称称、规规格格、净净含含量量、生生产产日日期期、保保质质 期期和和贮贮存存条条件件,其其他他内内容容如如未未在在标标签签上上标标注注,则则应应在在说说明明书书或或合合同同中中注注明明。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 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 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 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

31、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可以 使用1种或者2种主原料的名称命名;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 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备备注注 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原始配

32、料。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 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依据GB2760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 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33、INS 号)(标示形式见 附录 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 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 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 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具体名称,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功能类别名称的,还 应当在其后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

34、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原始配料。 备备注注 GB/T 21725-2017 天然香辛料 分类、GB/T 12729.1-2008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 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 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

35、添加量或在成品中 的含量。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 名称、地址。 备备注注 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位数字,小包装 食品也可以标示 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 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标注分装日期,保质日期标注 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 豁免保质期标示:酒精度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糖果除外);味精;最大表面积10cm2。 食品

36、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看产品标准及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 小作坊(准)230ACBEFGHE及小作坊标志 看产品标准及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 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 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 生

37、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 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 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备备注注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特殊膳食、专供婴幼儿

38、食品,按照GB 13432 7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 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 2 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五)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

39、,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 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检验或者计算 能量17,蛋白质0.5,脂肪0.5,碳水化合

40、物0.5,钠5 能量8400,蛋白质60,脂肪60,碳水化合物300,钠2000 备备注注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41、(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著作权法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 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如庆祝建党100周年标志、奥运标志等 若存在委托与受委托关系,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得函第四条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 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备备注注 食品标识标注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进行标注 。 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对于包装上印刷地图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 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 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备备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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