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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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1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

2、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3、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第五条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

4、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第七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第八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国

5、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第九条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

6、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六)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七)有权阻止和纠正

7、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十)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8、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第十五条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二)受

9、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二)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

10、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第十九条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11、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解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

12、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都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作出明确规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前,我省部分高危行业企业依法设置了安全总监,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设置安全总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安全总监任免告知落实不到位,在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实落地上还有很大差距。制定实施办法,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监管,全

13、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常必要。二、起草过程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总监制度规定,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月18日至2月26日,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应急局、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3月17日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3月26日送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单位会签。4月22日,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259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14、,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安全总监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委派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等。(一)明确了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业企业和鼓励设置安全总监的领域。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二)明确了安全总监的条件、工作职责、免

15、职和激励。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和12项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当被免职的五种情形。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委派和双重领导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16、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四)明确了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五)明确了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制度。安全总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和报告内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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