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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为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2019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47号令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涉及“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内容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我厅组织清理了与之不相配套的相关文件,认为需要对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办200133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赣建字20054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考虑到精简文件要求,决定对这两个文件合并修订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照国务院、住建部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联合验收实施要求,
2、借鉴参考浙江、上海、北京等兄弟省份城建档案管理的经验做法。二、起草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7城办字第585号)5.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发字199720号)三、主要内容根据国家
3、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我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共分为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归档范围和移交要求、工程档案验收、档案保管保护、档案利用、附则等内容。一是明确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职责。二是对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的档案资料,重新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归档移交要求,列出了移交城建档案的验收标准以及归档文件材料应符合的规定要求。三是不但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形成、验收、移交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其编制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有终身责任。四是明确了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馆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五是提出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六是重新梳理了城建档案馆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建设单位开展工程档案验收准备的工作流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