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做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掌握火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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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做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掌握火候 谈到做饭,可能许多人都会都会有这样的感觉:同样是鱼蛋肉菜,配汁调料,大厨就能做精彩香味俱全、令人垂涎的的美味佳肴,而自己做的怎么看都是平淡无奇、有失本色、仅仅是果腹的食物。这其中究竟是什么原因?有阅历的厨师会告知两个字火候。火候不到,不会香甜可口,味道怡人;火候过了,就会丢失原味,煮烂烧糊。假如火候恰到好处,自然就会香气四溢了。 做思想政治工作,异曲同工,也要把握火候,强调时机,讲究分寸。火候的恰到好处,在于时机的精确相宜。语言的“重量”随机而分轻重。有时候,一语中的,拨动心弦,记忆犹新,而有时,激不起任何涟漪,引不起任何反映,留不下任何影响。究其缘由,就要看所

2、说的话语对听者切身关系的大小,听者对话语的精神预备程度,外界环境的状况等等。参与过长途行军的人都知道,人走累了就会变得步履维艰,体姿不整,面带倦容。突然,有人说了一个风趣的笑话立刻队伍里就响起一阵笑声,几秒钟的工夫大家的心情都转变了。然后,有人又起头唱了一支歌,队伍就会步伐整齐,嘴角上洋溢着微笑,队伍立马就不一样了,疲惫一下子就无影无踪了。要问这是从哪里来的力气?这就是择机鼓动的作用,激发了人的乐观因素。 择机而发,是思想政治工作应有的弹性。有时应引而不发,有时就应一触即发。这就需要把握火候了。引而不发,又可谓之“冷处理”,一触即发,又可以称为“热处理”。对于沮丧、惶惑、郁闷等消极心理,适于“

3、热处理”对于喜悦、生气等激愤心理,适于“冷处理”。 把握火候,择机而发,重在察言观色。我们的青年官兵在接受教育时,心理状态是各不相同的。有的猜想缘由,有的心怀疑虑,有的满不在乎,有的心情紧急。擅长体察年轻官兵的神情,态度、留意力和习惯动作的变化,着力探求其内在的心理因素,专心选择谈话的“契机”,随机应变、才能恰到好处收到成效。假如我们体察入微,准时发觉和把握他们的心情和行动,助其一臂之力,就能点燃其身上的发光点,促使其青春的火焰重新燃烧起来。 把握火候,则机而发,可以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临时“挂”起来。人的一些思想火花、科学发觉和艺术灵感,往往就是在紧急之后的松弛间涌现出来的。在做思想政治工作

4、时,麻烦的问题会许多,就可以先“挂”起来,经过学习、思索和实践,等待时机成熟后再去解决,不要急于去成,信口去讲,以免造成思想混乱,使问题更加麻烦。诚然,“挂起来”,不是束之高阁,避而不谈,而是像战前的预备,不断积蓄力气,一旦时机成熟,就神兵突至,夺取成功。 给“挂起来”一个哲学的界定,就是钝化冲突。是在冲突一时无法解决的状况下,起着缓冲冲突的作用。有的冲突到了瓜熟蒂落阶段,即应顺势着手解决;有的冲突比较简单,造成的缘由也是多方面的,一时还不具备解决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先钝化一下,再待机处理。廉颇和蔺相如“将相和”的故事,钝化冲突就起了关键作用。当然,把握火候,择机而发,还需有个分寸。世界上的一切

5、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量变达到肯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不能将任何问题都肯定化,世界上最好的字眼莫过于“恰如其分”这四个字。 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例如甲从乙处借得8000元现金并向乙出具了欠条,一段时间后甲产生赖帐念头,遂一天在路上对乙大打出手,逼其交出欠条,使其失去恳求偿还8000元现金的依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种看法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另一种看法认为,甲构成抢劫罪。由于,第一,行为人欠债应当归还,有意使用上述手段,达到不归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其次,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供应证据而丢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第三,

6、虽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 欠条(借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货币为标准的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笔者认为不应构成抢劫罪。 首先,要明确抢劫欠条从财产性质上侵害了被害人的何种权利?在本案中,甲乙二人达成合意,甲向乙借8000元钱,并立有字据(欠条),乙向甲交付8000元钱后,乙对这8000元即不再拥有全部权。全部权是指财产全部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其全部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全部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乙之所以能够有权向甲出借8000元,正

7、是其行使收益(预期)、处分权利的表现。交付8000元后,甲取得了8000元钱的全部权,他可以对这8000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受乙的干涉。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全部权否则对借款人就毫无意义。但在借贷关系中,乙并不是白白丢失了财产全部权,他是以全部权为代价,取得了向甲恳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应类属于债权。在民法理论中,全部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物权完全、充分的惟一形式,是最典型的物权,具有肯定性、排他性。物的全部权变动的主要缘由,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合法有效存在而发生。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恳求权,它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设定,是一种流

8、淌的财产关系。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分。在甲抢乙欠条时,乙对那8000元钱已不享有全部权,又何谈得上侵害乙的财产全部权呢?甲把欠条抢走,给乙行使债权制造障碍,侵害的是欠条所记载表现的债权。而抢劫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产全部权,所以抢欠条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 其次,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丢失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甚至可以通过甲的行为所派生的证据向法庭恳求实现债权。抢劫罪中,抢劫行为实施时财物处于被害人占有状态之下,通过抢劫行为当场使财物占有发生移转,而抢欠条时,财物(8000元钱)的占有早已发生移转,并不是通过抢欠条的行为实现的,所以,抢欠条与劫取财物存在重大差异,行为人并不能当场取得财物,这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符合。再次,假如抢走欠条即是抢走财物,构成抢劫罪,那么行为人没有把欠条抢走,而是当场把欠条损毁,是否要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呢?明显不能。 因此,抢劫欠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假如刑法涉及这一领域,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但假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者有有意杀人情节的,应按有意损害罪或有意杀人罪定罪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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