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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自查报告根据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湛发改能2016257号)要求,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履行节能职责。落实情况如下: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2、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自2018年7月1日实施。经自查,我区2018年1-6月未遇到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2018年7月1日起不具备节能审查职能。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