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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1 号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 年 6 月 26 日市政府第 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陈国鹰二九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供用水管理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根据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推广使用节能新设备,逐步推广应用新型计量器具或新的监测方法,提高
2、计量精度。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四条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可以对一般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第五条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做好水质检测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户对饮用水水质有疑义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在7 日内予以答复。第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安装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进
3、行周期检验、更换。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检验或者更换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二倍计收水费,用户拒不交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停止供水。第八条用户对贸易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验表,并交纳验表费。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标准的,验表费用、拆装表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出国家标准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验表结果退还或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水费,并承担验表费和拆装表费用。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7 页 -2 第九条工业企业、园林、绿化、景观、洗车、建筑、养护单位等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户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使
4、用再生水条件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第十条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采取加压措施,不得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用户采用叠压(无负压)给水设备加压,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用户用水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其他用户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等后果的行为。第十二条用户需要变更户名、过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提前30 日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所欠水费及其它费用。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中止用水的,应
5、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复装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更换、倒装、启封、调表、改变计量装置结构等不正当方式妨碍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置的计量装置的效能;(二)以不计或少计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损坏、拆除贸易结算水表、在表前取水或启用无计量器具副路、消防栓;(三)隐瞒用水真相赚取水费差价或擅自转供、转售其他用户用水;(四)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私接管道取水;(五)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非法取水时间、水量和用水
6、性质,确定非法取水价值。(一)非法取水时间按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认定。(二)非法取水量按盗水管道口径24 小时流量乘以非法取水天数计算,管径流量计算参见下表。管径流量计算表管径(毫米)15 20 25 32 40 50 米3/时0.648 1.26 1.98 3.42 4.68 7.92 管径(毫米)75 100 150 200 250 300 米3/时15.48 27.72 63 111.6 176.4 255.6 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7 页 -3(三)非法取水价值按非法取水量乘以法定水价计算。非法取水期间法定水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分别计算。第十六条
7、用户应当自接到缴纳水费书面通知15 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其停止供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用户交齐水费、违约金及恢复用水所发生的费用之日起24 小时内恢复供。第十七条使用公共水栓的用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每月按户口人数直接收费,临时户口(含无户口常住人口)超过半个月按全月收费,用水量按每人每月3 吨计收。第十八条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水表丢失、损坏,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用户应当支付更换水表的费用。自水表丢失或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二倍计收水费。第
8、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尚未铺设配水管网或现有配水管网已满负荷供水的区域,用户申请用水,应承担新建改建工程的费用。用户自建住宅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应当经验收合格。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自备水源管道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水建设方
9、案包括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等内容。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能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二十三条用户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或与供水有关的工程,申请施工临时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组织现场勘察、设计;供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7 页 -4(一)实施“一户一管一表”户外安装,其中12 层以下(含 12层)楼房,水表安装在楼外地下水表井
10、内,12 层以上楼房,水表安装在管道井内。水表经过计量行政部门监管校效,水表、水管符合防冻技术要求,便于检修、更换、查表收费;(二)供水设施建设采用的管材、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镀锌管等国家明令禁用或不合格管材;(三)室内抽水马桶小于6 升,采用快开型节水龙头,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四)高层楼房采用的叠压(无负压)二次供水设施应使用奥氏体不锈钢0Cr18Ni9 牗SUS304 牘以上材质的国家优质产品;(五)室内外供水管网的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已经通水用户的室内水表按照“一户一管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改造。第二十五条实施趸售收费的用户,向城市公共供
11、水企业提出申请移交供水设施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结清水费,并移交收费台账等基础资料;(二)供水设施技术图纸完整齐全;(三)符合“一户一管一表”的要求,达到水表在户外安装的技术要求;(四)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新装、增装、改装供水设施,用户凭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申请用水。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七条供水设施的产权和维护责任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用户(含趸售用户、不含水表在室内的楼房)以水表为界。从配水管道至水表为户外管道(即表外,含水表),从水表至用户内部管道及用水设备为户内管道(即表内,不含水表)。水表以内产权归用户,水表以外产权归城市公共
12、供水企业,水表井室(含井盖)产权归用户。(二)水表在室内的楼房:以楼前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以内(含闸门、闸门井室、井盖、不含水表)产权归用户;闸门以外(含水表)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三)自建平房、单位自管和房管平房:三米(含三米)以上宽街道(管道安装在街道中间)以表井外开口引支管的第一个闸门为界,如街道不足3 米,以表井外进街道口开口引支管的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含闸门、闸门井室、井盖)至用户(不含水表)产权归用户或产权单位,闸门以外(含水表)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如管道未安装在街道而安装在院内,用户建筑红线外 1.5 米以内归用户或产权单位,以外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
13、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7 页 -5(四)供水设施按产权进行维修管理。非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原因造成的跑、冒、滴、漏,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并交纳水的损失费。用户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应承担维修费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设施遭受损坏,责任者承担相关经济损失。(五)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的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用户负责保护。第二十八条公用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财政部门、城市供水行政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每月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通报一次消防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本级财政核拨。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
14、二十九条用户需要拆、改、迁水表时,应当提前30 日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负责,用户不得擅自实施。第三十条用户需要对水表升、降级的,应当由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水表降级涉及消防特殊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随意降级;因特殊情况需要降级的,应当对用户消防管道进行改造,专路供水。因消防要求需要对水表升级的,应当设消防专用管道。第三十一条在公共供水管道、输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堆放物料、种植树木等影响管线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
15、289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地下水源保护带内(单井周围 30 米,群井半径 250 米)挖坑取土,修建渗水坑、井,堆放掩埋污物。第三十三条用户应保持表井室内外整洁,保证设施的完整,做好冬季防冻保温工作,不得在井室上或井室周围增加障碍物影响抄表维修。不得在水表井、阀门井室内接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第三十四条用户的无表消火栓及无表副路等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加封铅印。非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断封启用,如遇火警启封,可在三日内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加封并核收水费。其他特殊情况需启封时,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
16、业可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调整贸易结算水表口径。用户半年内月度平均小时用水量3 次超过其结算水表常用流量(或 3 次低于最小流量)时,供水企业可改大(或改小)结算水表口径,用户承担工料费。第三十六条用户在表内供水管道上安装用水设施的,应采取措施防止用水设施与供水管道发生串流。装有两具以上贸易结算水表的用户,内部管道相互串联的,应安装单向阀门。第五章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7 页 -6 第三十七条水箱水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委托其他专业单位管理的,产权单位应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17、义务。第三十八条水箱水池二次供水设施的消毒和管理人员,应持有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三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高位水箱及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采取保证水质和安全的防护措施,采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 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放、储存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或堆放垃圾等影响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第四十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各类储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水质检测报告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清洗消毒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第四十一条装有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将二次供水
18、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入户收费的,原产权单位需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管网改造、设备维修、折旧、电费等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高层楼房叠压(无负压)供水设施或水箱水池加压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高层楼房叠压(无负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用户建设高层楼房叠压(无负压)供水设施,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用户建造水箱水池二次供水设施,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
19、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鼓励将水箱水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成高层楼房叠压(无负压)供水设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违章用水造成其他用户水质或管道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并处
20、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7 页 -7(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30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自建设施供水包括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