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大考试【刑法学】简答题和论述题汇总附答案Word版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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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20年电大考试【刑法学】简答题和论述题汇总附答案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得意志和利益制定得,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得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得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时间根据。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一按解释效力得不同可分为: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

2、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二按解释得方法不同可分为: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得字义,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得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有: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

3、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得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得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新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得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得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得社会地

4、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得权益;被害人同样得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得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得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得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得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得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得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得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得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

5、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1、含义:犯多大得罪就应承担多大得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得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得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得因素。2、基本要求:(1)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得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得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得具体犯罪得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得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得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得具体犯罪得法定刑幅度;(2)司法要求:a

6、纠正重定罪轻量刑得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得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得思想,强化量刑公正得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得现象,实现执法中得平衡和协调统一。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得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1、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5、独立行使刑事管辖得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得原则。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刑罚得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得行为是否适用得问题。我

7、国刑法采用得是从旧兼从轻得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得,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得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得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得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得,只能适用修订前得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2)当时得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得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原则上按当时得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

8、果当时得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根据当时得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得判决得,该判决继续有效。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

9、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

10、要求。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

11、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

12、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

13、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

14、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

15、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

16、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

17、罪。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

18、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皇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

19、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一.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

20、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 (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21、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

22、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一.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23、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

24、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

25、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 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 三

26、.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

27、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

28、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什么是正当防卫

29、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一.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 等的;三.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什么是紧急避险?

30、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二) 危险正在发生(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四) 具有避险意识(五)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

31、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第二,前提相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

32、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

33、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二),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

34、,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 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区别:1、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35、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2、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6、。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4、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

37、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一)(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二)(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

38、施此项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 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停止下来.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39、。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40、,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三,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

41、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2、。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潲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

43、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

44、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

45、以下特点: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

46、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

47、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根据犯罪构成标

48、准说的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 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 一,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49、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一)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二)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三)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四)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件.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继续犯.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一)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三)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四)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 概念: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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