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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用火作业。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急应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用火作业许可证。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
2、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 原油储量在1104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2) 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3) 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4) 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5) 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6) 输油
3、(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7) 天然气井口无控部分用火;(8) 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2、二级用火作业(1) 原油储量在1001m31104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 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3) 1001m31104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4) 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5) 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6)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
4、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7) 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8) 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9) 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0) 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3、三级用火作业(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 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3) 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4) 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5) 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
5、件下的井口处用火;(6)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7) 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8) 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4、四级用火作业(1) 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2) 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3) 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第六条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
6、5m以内区域;(2) 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三、四级用火区域除外);(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三、四级用火区域除外);(4)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5)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2、二级用火作业(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7) 泊
7、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8)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9)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10)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3、三级用火作业(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 工艺系统管网;(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8、;(5)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7)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8)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9)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4、四级用火作业(1) 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2)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殊、一级、二级、三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5、固定用火作业范围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
9、用火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七条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2)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3) 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4)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2、二级用火作业(1)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2) 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 发电机房、配电
10、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4、固定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
11、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部门存档。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并报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备案。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第九条 用火作业作业安全措施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h继续用火,
12、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5、油田、销售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5d;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d,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d。若中断作业超过
13、1h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应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
14、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h用火的,须重新用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
15、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油漆等施工。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
16、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安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第十条用火作业人职责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3、在接
17、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十二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
18、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3、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岗)存档;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存档。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附件: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1:用火作业许可证记录编号用火级别审批单位装置或设施用火单位相关单位用火种类用火部位及内容采样检测点用火部位介质可燃气体浓度采样检测时间分析检测人氧含量浓度用火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危害识别:用火单位意见安全部门意见生产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年 月 日安全年 月 日年 月 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受
19、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直属企业二级
20、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
21、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
22、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員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9、
23、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
2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
25、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
26、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 号施工单位所属单位设施名称原有介质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内容填写人作业人监护人采样分析数据分析项目氧含量可燃气分析人分析结果采样时间开工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23456789101112补充措施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签名: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条若进行用火作业,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7、第三条危险识别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3、临时用电设
28、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格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地埋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
29、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应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严禁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六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
30、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第七条管理职责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2、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编 号施工单位所属单位施工地点电源接入点电压作业内容填写人作业人安全负责人开工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23456789101112补充措施危害识别
31、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签名:四、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检修、维修的施工。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第六
32、条 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区作业许可证,凭许可证进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各直属企业根据施工场所的情况自行拟订。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审批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并负责验收作业区隔离措施的实施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停产的检修、维修施工作业,
33、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1、基层生产单位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应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3、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4、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应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不应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应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
34、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应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作业,应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本规定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二条 进行15m(含15
3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第六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36、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1、直属企业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应制定
37、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帽。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
38、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应高处休息。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除此之外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措施。8、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时,严禁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39、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第九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2、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三联。3、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
40、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附: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 编 号施工单位所属单位施工地点作业内容填写人作业人开工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23456789101112补充措施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签名:六、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
41、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第五条安全管理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
42、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第六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5、核实天气情况。第七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
43、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指挥信号不明确;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重物梭角处与捆绑纲丝绳之间未加垫;歪拉斜吊重物;易燃易爆物品。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