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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民法法 l新中国成立前 第一次编篡:1900年大清民律草案。由总则、 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569条 第二次编纂:1925年北洋政府草案。由总则、 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745条 第三次编纂:1928-1930年民国政府发布。由 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225条。 1 1、民民法法调调整整的的范范围围 (中中国国民民法法的的历历史史沿沿革革) 0 民民法法 中中国国民民法法的的历历史史沿沿革革 l新中国成立后 第一次编篡:1956年草案。由总则、所有权、债、 继承四编组成,525条。 第二次编篡:1964年草案。由总则、财产的所有、 财产的流转、预算、
2、税收等组成 改革开放后决定先制定单行法。 第三次编篡:2002年草案。由总则、物权法、合 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 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9编组成,1221条。 l2004年决定搁置至今 1 民民法法 2 2、组组成成民民法法的的单单行行法法 l1、不会发生争议的: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 法、私人企事业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 适用法等 l2、2002年民法典草案确认还包括的: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l3、2002年民法典草案亦未放入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 l4、民事特别法(商法性质单行法) 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
3、法等 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属于狭义的民法 2 l1、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私法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l2 2、范围 (1)财产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支配关系,维持财产静的安全)(知 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 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2 2)人身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民事主体基本权利) 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 公法和私法 民民法法 3 3、民民法法调调整整的的对对象象 3 l1 1、平等原则 通则第3条 l2 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 通则第4条 l3 3、公平原则 通则第4
4、条 l4 4、等价有偿原则 通则第4条 l5 5、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通则第4条 l6 6、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第7条 l7 7、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 对、过错责任 民民法法 4 4、民民法法的的基基本本原原则则 4 l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l2、特征: (1 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3 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关系(强 制性) (4 4)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5 5)包括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民法
5、法 5 5、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 5 l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l1 1、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1 1)自然人 (2 2)法人 (特定情况下的国家) (3 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 l2 2、客体(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 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权。 l3 3、内容:权利和义务 民民法法 6 6、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构构成成 6 张三李四 专利权 民民法法 7 7、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构构成成示示例例 主体 主体 内容为权利和义 务即“买和卖” 客体 7 l1 1、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l2 2、不满10周
6、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 l3 3、10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l4 4、16周岁至18周岁已经有劳动收入并自立 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l5 5、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l6 6、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 其父母或者配偶等亲属为监护人。 民民法法 8 8、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主主体体地地位位 8 l概念:监护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 立保护人的制度 l1 1、被监护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1 1)未成年人 (2 2)精神病人 l3 3、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 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l4 4、监护人的职责: (1 1)保护被监护人的
7、财产和人身 (2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3)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民民法法 9 9、民民法法上上的的监监护护 9 l1 1、目的: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维护失 踪人合法财产权益。 l2 2、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2 2年(2)利害关系人可以 宣告其失踪 l3 3、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 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l4 4、宣告程序:(1)法院公告三个月(2) 作出判决 l5、确定财产代管人:由其亲属代管 民民法法 1010、公公民民的的失失踪踪宣宣告告 10 l1 1、目的:解决失踪引起的法律关系
8、不确定的问 题 。 l2 2、条件:(1)公民下落不明普通期间满4 4年, 特别期间满2年。(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 其死亡。 l3 3、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 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l4 4、宣告程序:(1)法院公告期:普通失踪为1 年,意外失踪为3个月(2)作出判决 l5、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推定死亡 民民法法 1111、公公民民的的死死亡亡宣宣告告 11 l1 1、住所的意义:涉及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 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地、涉外法律适用准据法、 公司法、税法等。 l2 2、住所的认定:(1 1)自然人以其户藉所在
9、地 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 地为住所(民法通则15条)。(2 2)经常居住地指公民 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司法解释)。 区别巴黎公约意义上的经常居所 民民法法 1212、公公民民的的住住所所和和经经常常居居住住地地 12 l1 1、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 (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 务(责任)的资格。(具有抽象性的特点) l2 2、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1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 实的权利(可能性和现实性) (2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 与民
10、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3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 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 l3 3、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 民民法法 1313、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 13 l1 1、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力(“动的能力”自己亲自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l2 2、公民: (1 1)无行为能力; (2 2)行为能力受限制; (3 3)完全行为能力; l3 3、法人 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 行使 民民法法 1414、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 14 l1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 法人是
11、同步的(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 l2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 人是不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 l3 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自然人则由 本人(未成年时为监护人) 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 系) 民民法法 1515、自自然然人人与与法法人人的的权权利利能能力力 15 l1 1、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 法人是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拟制的人, 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体) l2 2、法人具备的特征: (1 1)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 2)有自己独立的财产:A、独立于
12、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B、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C、独立于创始人的其他财产。 (3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 民民法法 1616、怎怎样样理理解解法法人人 16 l1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 l2 2、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公司为营利法 人 l3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基金会为财团法人 民法通则例举了4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1717、法法人人的的分分类类 民民法法 17 l1 1、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 是法定代表人(“行政上
13、”的第一把手) l2 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l3 3、法人的国藉 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 法人机关:可以有意思机关(如股东大会)、执 行机关(如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 机关(如监事会)。机关是由个人组成,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中的一种。 民民法法 1818、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及及法法人人住住所所 18 l1、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 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l2、特征: (1)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可以自由约定, 仅对内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
14、制定法 的产物) (2)个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个人合伙强调人的联合; (4)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 (5)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个人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 1919、怎怎样样理理解解个个人人合合伙伙 民民法法 19 l1 1、概念: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l2 2、分类: (1 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 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 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 3)不具有法人地位的联营,权利义务由 合同约定。 民民法法 2020、怎怎样样
15、理理解解联联营营企企业业 20 l1、概念和特征: (1 1)个体工商户:是城乡公民依民法通则核准登 记,从事工商活动者,可以起字号。 (2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按 承包合同进行商品经营者,不得起字号。 (3 3)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家庭经 营的,家庭财产承担。 l2、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 业是一种企业形态。(3)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限 于个人出资。(4)责任承担不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 财产承担责任时。 民民法法 2121、个个体体工工商商户户和和农农村村承承包包户户 21 l1、共有财产的分类 (1
16、1)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通则第78条)(如夫妻财产的共有) (2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 利,分担义务”(民法通则第78条)(如合伙财产的共有) l2 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 1)“按份共有人有权出售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78条) (2 2)“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 可以折价处理”。(最高司法解释91条) (3 3)未经人同意,共有人之一不得处分共有物。“但第三人善意、 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 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
17、产的人赔偿”。(最高司法解释89条) 民民法法 2222、财财产产共共有有的的类类型型、特特征征 22 从从财财产产权权利利上上分分类类 财财产产权权 物物权权 自自物物权权所所有有权权(使使用用、收收益益、占占有有、处处分分) 他他物物权权 占占有有 债债权权 用用益益物物权权 担担保保物物权权 (租租用用权权、独独占占实实施施权权等等) (抵抵押押权权、质质押押权权等等) 合合同同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侵侵权权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无无因因管管理理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不不当当得得利利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其其他他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知知识识产产权权 继继承承权权 2323、财财产产
18、权权的的范范围围 民民法法 23 l1 1、概念:直接支配物(财产),并享受利益的 排他性权利(对世权) l2 2、分类 (1 1)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专利所有权 为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2)他物权(不完全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两类。如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独占实施权、房 屋租用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属于用益物权) (3 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l3 3、物权法的意义: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合理利 用资源,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民民法法 2424、怎怎样样理理解解物物权权 24 张三 李四 王五 (1)张三签订合同后,未交付大米 (2)李四只有要求张三支
19、付大米的请求权 (3)张三将大米借给王五(对李四只承担 违约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王五也不承担 侵权责任) 民民法法 2525、物物权权与与债债权权区区别别示示例例 100斤 大米 卖给李四 借给王五 25 l1 1、表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成立在先的物 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l2 2、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 (1 1)在受偿顺序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2 2)在追索权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3 3)在权利转让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事例1:(见下页) 事例2:(见下页) 民民法法 2626、对对物物权权优优先先原原则则的的理理解解 26 A厂 B厂 C厂D厂 民民法法 例例一一:在在受受偿偿顺顺
20、序序上上较较债债权权优优先先 用专利权进行质押 27 事事例例:如专利权的“一物卖二主” 专利权人甲 登记 民民法法 例例二二:在在权权利利转转让让上上较较债债权权优优先先 受让人乙 受让人丙 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 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 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 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8 事事例例: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具有先购置权。 (合同法340条)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 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乙 甲 丙 丁 民民法法
21、例例三三:在在权权利利转转让让上上较较债债权权优优先先 优先购买权 专利申请权共有人 29 l物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 l1 1、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停止专利侵权) l2 2、妨害防止请求权(临时禁令,财产保全, 防止专利侵权) l3 3、恢复原状请求权 l4 4、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民法法 2727、物物权权是是怎怎样样行行使使的的 30 l1、债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 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l2、债权概念: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 为的请求权。 l3、特点: (1 1)债权为财产权 (不能直接支配
22、财产) (2 2)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3 3)债权具有期限性 (诉讼时效) (4 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定一个以上 的债权) (5 5)债权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 民民法法 2828、怎怎样样理理解解债债权权 31 债的种类: l1 1、合同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常态) l2 2、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l3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l4 4、侵权赔偿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民民法法 2929、债债权权的的种种类类 32 l1 1、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l2 2、特点: (1 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
23、行为引起 (2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 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 民民法法 3030、合合同同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33 l1 1、概念: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人有赔偿对方 的义务,以此形成的债即是侵权行为所生 之债。 l2 2、特点: (1 1)由非法行为引起(合同是由合法行为引起) (2 2)由加害人单方行为引起 (3 3)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合同是意定 之债) (4 4)主要内容为赔偿损失 民民法法 3131、侵侵权权行行为为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34 l1、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
24、人管 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 因事务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 l2 2、构成 (1 1)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2 2)主观上又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 (3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 4)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如:代为管理他人走失的宠物等 民民法法 3232、无无因因管管理理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35 l1、概念: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 受有损失的事实。(法定之债) l2 2、要件: (1 1)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 2)致他人损失或损害,并有因果关系 (3 3)无合法根据 l3 3、法律后果 (
25、1 1)返还原物 (2 2)赔偿损失 如:收取了商店多找的钱,检到他人钱包等 民民法法 3333、不不当当得得利利所所生生之之债债 36 l1、概念: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 权人均可以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 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l2、发生 (1 1)法律规定(如共同侵权人和合伙人负有连带责任) (2 2)当事人约定(如保证合同) l3、和连带责任的关系:连带之债是连带责任 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连带责任的前提。 民民法法 3434、连连带带之之债债 37 l1 1、概念: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保证债 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l2 2、目的:保证债权的实现 l3 3、类别
26、 (1 1)人的担保(信用):保证 (2 2)物的担保(财产):抵押、质押、定金、 留置 民民法法 3535、怎怎样样理理解解债债的的担担保保 38 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 保证 抵押 质押定金 留置 民民法法 债债的的担担保保图图示示 民民法法通通则则没没有有区区分分抵抵押押和和质质押押 39 l1 1、概念: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 担责任的行为。 如:甲借给乙50万元,丙向甲提供书面保证,如 果到期乙不偿还,丙承担偿还的义务。 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l2 2、保证方式: (1 1)一般保证:强制执行后 (2 2)连带保
27、证:强制执行前 民民法法 3636、怎怎样样理理解解“人人保保” 40 l1 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l2 2、特点: (1 1)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一般为不动产) (2 2)是让渡抵押物中交换价值支配权的行为 (3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4 4)抵押物有余时,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 (5 5)禁止“流质契约” (6 6)登记为生效或对抗要件 民民法法 3737、怎怎样样理理解解抵抵押押 41 l1 1、概念: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前,债权
28、人有权扣留 债务人的该动产。 l2 2、构成要件: (1 1)留置物必须是动产 (2 2)与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如A 公司欠B公司50万元不归还,B公司可以扣留A公司与该债无关的财物) (3 3)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留置物 (4 4)债权已届清偿期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但留质权则在债务人另 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民民法法 3838、怎怎样样理理解解留留置置 42 l1 1、概念: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以价支付前,由一方向 对方支付的金钱。 l2 2、定金的效力: (1 1)交付定金后生效(要物合同) (2 2)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返还 (3 3)对方不履行义务
29、的,双倍返还 (4 4)双方均履行义务的,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l3 3、定金和违约金的主要区别: (1 1)定金必须先行给付,违约金可以是后付 (2 2)定金是法定担保形式,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l4 4、权利行使时的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通说 定金和违约只能主张一项 。 民民法法 3939、怎怎样样理理解解定定金金 43 l1 1、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并优先受偿。这种 优先受偿权就是质权。 l2 2、法律特征: (1 1)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 2)转移质物(
30、动产或债卷等)的占有; (3 3)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4 4)无形财产的质押登记后生效 (5 5)禁止流质契约 民民法法 4040、怎怎样样理理解解质质押押 44 人人身身权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含法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 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l1 1、人格权(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1 1)范围: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 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婚姻自由权 (2 2)性质:(1)非财产权;(2)为绝对权(对世权 (3 3)专属权(不得让与) l2 2、身份权(与特定身份有关的权利) 如:监护权、发明人的署名权等 民
31、民法法 4141、人人身身权权包包括括的的内内容容 45 l1 1、民事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消灭的原因 l2 2、构成: (1 1)行为: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事实行为 (2 2)事件: 自然事实、不可抗力事件、 意外事件 民民法法 4242、民民事事法法律律事事实实及及其其构构成成 46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非法行为 事件 事实行为 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事件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民事行为 民民法法 民民事事法法律律事事实实构构成成图图示示 47 l1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通则第54条)。 发生民(私)法上效果
32、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 种法律事实。 l2 2、特征 (1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 2)合法行为 (3 3)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 民民法法 4343、怎怎样样理理解解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 48 l1 1、主体合格 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其他民事主体、特 殊情况下的国家主体 l2 2、意思表示真实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法人的意思表示 l3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禁止流通物就不得交易) 民法通则55条是“必要”条件,不是“充要”条件 民民法法 4444、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构构成成要要件件 49 l1、概念: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
33、,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l2 2、范范围围 (1)自然事实:如人的出生和死亡、人的下落不 明为自然事实; (2 2)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 (3 3)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过错或不可抗 力,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而发生的事件。如车祸、 空难等 民民法法 4545、怎怎样样理理解解法法律律事事件件 50 法法律律行行为为的的主主要要分分类类 l1 1、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l2 2、基于债权发生的行为与基于物权发生的行为。 (赔偿请求为基于债权发生的行为,停止侵权请求为基 于物权发生的行为) l3 3、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l4 4、有偿法律行为
34、与无偿法律行为 l5 5、要物法律行为与不要物法律行为 l6 6、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民民法法 4646、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的的分分类类 51 l1、概念: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是否发生的事 实,作为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条件。 l2、条件 (1 1)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 如:考上清华大学,单位提供奖学金 专利一旦授权,就提高付费数额 (2 2)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丧失效力 如:约定一旦收入超过一定数额,不再提供 生活费 确定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如日出日落不能作为条件) 民民法法 4747、附附条条件件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 52 l1、概念:是指当事
35、人以将来一定会到来的事实或 者时间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 l2、期限 (1 1)附生效期限: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 ( 如:一旦天晴即发货) (2 2)附终止期限: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终止效力 (如:一旦大水退走,就停止供应草袋) 期限或事实必会发生,但发生的时间可以确 定也可以不确定 民民法法 4848、附附期期限限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 53 l1 1、代理的含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通则63条 l2 2、构成代理的四要件: (1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6、、三方关系) (2 2)代理人须向相对方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 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 3)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活动 (4 4)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 民民法法 4949、怎怎样样理理解解民民事事代代理理 54 l1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 理权 l2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l3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 代理权 民民法法 5050、代代理理类类型型和和代代理理权权来来源源 55 l1 1、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 第396条) l2 2、特征: (1
37、 1)委托法律关系不必然产生代理; (2 2)委托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 (3 3)委托法律关系可以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法律关系。 民民法法 5151、委委托托代代理理和和委委托托合合同同 56 l1 1、概念:委托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 “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通则第65条) l2 2、特征: (1 1)授权委托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 2)授权委托书是对外文件; (3 3)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委托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 (4 4)公法代理时,签订委托合同的主体是单位,但被授 权的代理人一定是自然人(如
38、律师和专利代理人)。 (5 5)授权委托行为往往具有人身信赖的关系。 民民法法 5252、如如何何理理解解授授权权委委托托行行为为 57 民民法法 5353、委委托托代代理理的的终终止止 l1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l2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l3 3、代理人死亡; l4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l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通则第69条 58 l1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 担连带责任 l2、没有代理权和越权代理:被代理人事后 追认时,具有法律效力; l3 3、第三人明知没有代理权或越权的:第三 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l4
39、 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代理人和第三 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和第66条) 民民法法 5454、不不当当代代理理的的法法律律后后果果 59 l1 1、概念: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 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标准使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l2 2、归责的形式 (1 1)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推定过错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 条)。 (3 3)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有规定的情况)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 (4 4)公平责任原则
40、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 民民法法 5555、民民事事赔赔偿偿责责任任的的归归责责原原则则 60 l1 1、无过错责任条款列举 (1 1)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 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 2)民法通则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l2 2、推定过错责任条款列举 (1 1)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
41、物 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 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民法法 5656、无无过过错错和和推推定定过过错错的的条条款款 61 l(广义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 (1 1)停止侵害(2 2)排除妨碍 (3 3)消除危险(4 4)返还财产 (5 5)恢复原状(6 6)修理、重作、更换 (7 7)赔偿损失(8 8)支付违约金 (9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10)赔礼道歉(道德责任法律化) 必要时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和民事责任 民民法法 5757、承承担担民民事事责责任任的的方方式式 62 (狭义的民事责任) 要件:
42、 l1 1、损害事实 l2 2、行为违法 l3 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l4 4、过错(过失和故意) l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著作、专利 权、商标权”。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民法法 5858、民民事事赔赔偿偿责责任任的的构构成成要要件件 63 l1、概念:受责难的心理状态(主观和客观标准) l2、外延:包括故意和过失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的 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直接和间接故 意) (2)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 轻信过失
43、: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他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民民法法 5959、怎怎样样理理解解过过错错 64 民民法法 直直接接故故意意和和间间接接故故意意图图示示 李 四 张三执手枪意图打李四,距离 50米,但王五站在李四旁,张 三对李四是直接故意,对王五 是间接故意。 王 五 张 三 65 l1 1、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则153条) l2 2、不可抗力事由的构成 (1 1)客观方面:A、不能预见;B、或者虽 然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及克服。 (2 2)主观方面:主观努力损失也不可避免 是否构成不可抗拒的事由只能具体情况而论 民民法法 6
44、060、怎怎样样理理解解不不可可抗抗力力 66 l1 1、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 的正当防卫行为。 l2 2、构成要件: (1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 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主观想象的、 已经完成的、尚未进行均不能认为是正在进行的) (3 3)必须是针对侵害人进行; (4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民法法 6161、怎怎样样理理解解正正当当防防卫卫 67 l1 1、概念: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 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 权益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 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
45、益的行为。 l2 2、构成要件: (1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 他权益遭受损害; (2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想象的、已经 完成的、尚未进行均不能认为是正在进行的) (3 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可行的情况下; (4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民法法 6262、怎怎样样理理解解紧紧急急避避险险 68 l1 1、概念: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期 限(消灭时效,体现为抗辩权) l2 2、特征: (1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 (2 2)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3 3)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可以中止(诉讼时效的中
46、止) l3 3、种类:(1)一般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 时效口诀(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两国际; 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 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 毁的)。 民民法法 6363、怎怎样样理理解解诉诉讼讼时时效效 69 l1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 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民法149条)。 l2 2、特点: (1 1)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必须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事件; (2 2
47、)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 六个月内。 (3 3)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以原剩时间为准)。 民民法法 6464、诉诉讼讼时时效效的的中中止止 70 l1 1、概念:“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 l2 2、特点: (1 1)在诉讼时效期间,但不得超过绝对时效20年; (2 2)必须是权利人向对方作出了主张权利的表示,或者对 方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如停止侵权通知) (3 3)中断不同于中止,中止是继续计算。中断是从“头开 始”。 (4 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不适用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