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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 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 本法。 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 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2、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 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 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 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 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 则不属于此列。 2、 专利审查指南 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 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
3、执行计算机程 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 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 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 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 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 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 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 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 ,是指通
4、过发明创造的 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 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 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 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方 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 设备、工具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 6、 “新的”一词,用于界定能够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性 质,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
5、不能是方法。 2、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对“形状” 、 “构造”作了定义: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 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 物质或者材料,不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不包括物质或者材料的微观结构。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用于产生视觉 感受方面的效果。 2、必须是对产品外观作出的设计方案,必须能够在工业上予以 应用的方案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 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6、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不设区的市或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具 有单独进行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能,即不能单独对侵犯专利权的纠纷 进行处理以及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国家安全例如发明创造涉及一
7、种新式武器 2、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二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 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例:防黑客防火 墙、防伪钞技术、新能源开发技术。 4、本条发明创造只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5、 “国家有关规定”:一是保守国家秘密法 、 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二是专 利法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专利审查指南 2010的相关规定;三 是国防专利的相关规定。 6、两种特殊专利:国防
8、专利、保密专利。 一、国防专利 7、涉及国防专利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申请保密专 利。 8、申请人应按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 件,并亲自送交国防专利机构或者经机要通信或者其它保密方式转 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采用普通函件方式邮寄。 9、只能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构构予以代理。 10、涉及国防利益、在申请专利以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11、申请专利以前确定为机密或者秘密级的发明创造及尚未确 定为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才可以申请国防专利。 12、国防专利在授权专利权之前不予公布。 13、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
9、 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上公 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该 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1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总装备部负责批准国防专利申请权 和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准的决定。 15、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经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 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 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 50%的 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二、保密专利 16、保密专利申请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人可以在 申请的同时
10、提出保密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进行保密 审查。 第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 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 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不授予专利权的含义:一是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属于不 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授予专利权;二是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 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章: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
11、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制 定。 一、违反法律 3、 专利审查指南 2010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 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 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 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 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4、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对“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作了如下 规定: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 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
12、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 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 专利权。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 则不属于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 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5、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 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 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而且因为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 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 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带有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
13、的 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统 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者商 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 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 6、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 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 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破坏 生态系统、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
14、申请的文字或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 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 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 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 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 权。 三、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7、 “生物资源”包括对人类有实际或者潜在用途或者价值的遗 传资源、生物体或者其部分、生物种群、或者生态系统中的任何其 他生物组成部分。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的任 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15、 8、R26.1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 者微生物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9、 指南 2010规定 “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特征代代相传或 者使整个生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 DNA 或者 RNA 片段。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 料” ,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 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 DNA 或者 DNA 片段等。 10、R26.1 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 用
16、了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 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 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的,从其约定。 一、申请专利的权利 1、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是谁有权决定对该发明创造是否需要申 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何时申请专利;二是相关主体是否有权向 专利审
17、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权是指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的决定 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是指向已经提 出申请但尚未被授权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 3、R13,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 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 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 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4、工作单位: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情况。 5、职务发明创造,是指: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C.退休、 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
18、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 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物质技术条件的含义,R12.2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 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7、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8、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经济 权利,即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二是精神权利,即在专利文件上 署名的权利。 9、受雇于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既不是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也不是主要利用了该单位的特质技术条 件,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19、。 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三、与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10、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一是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 属有关的争议;二是与专利申请权归属有关的争议;三是与专利权 归属有关的争议。 11、R81 当事人请求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 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12、R85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专利 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第七条鼓励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压制。 1、本条所述的“压制”是指单位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压
20、制,不涉及职务须发明创造是否应当申请专利作出决断的问题。 2、如果单位明知一项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权利和专利权应当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却据为已有,以单位名 义申请专利,则构成了侵夺发明人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 该行为是比压制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八条合作、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 的归属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 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 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对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合作完成的发明
21、创造,首先实 行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实行侧重何护完成方的原则, 由完成方也就是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在合作关系 的情况下,由完成方或者共同完成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2、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进行投 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判断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主要依据两点:一是各方是 否都进行了投资;二是各方是否都派出了人员参与研究开发。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先获得的实 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当事人声明放
22、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授 予最先申请的人。 1、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 判断 一是将其中一段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 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重叠, 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都授予专利权;二是将在后专利申 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 行比较,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 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从确保被授予专利 权的保护客体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出发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2、在
23、先申请的公布日或公告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则在先 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3、不同的申请人以及同一申请人先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 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在先申请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 后的情况,构成抵触申请。 4、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 专利申请的情况下,采用同样的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5、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 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为依据。 6、 审查指南 2010规定: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 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 同的外观
24、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 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 请,称为抵触申请。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 实质相同。 7、 审查指南 2010还规定: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发明创造对 于外观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对比 是时应当将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 涉案专利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应当将每项外观设计分别与对 比设计进行对比。如果涉案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与别一件专利中 的一项外观计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对,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 造。 8、例外情况的规定: 允许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 请实用新型专利,
25、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规定必须同日提出,这就 确保了该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也不会超过自申请日 起的 20 年。同时, “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 9、R41.2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 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 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 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积习难改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 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26、规定的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 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了实用新型专利权 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 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10、R10,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 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
27、组织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 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本条第二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 ,分别是指对外贸易 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国单位:按照我国法律成立从而具有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的 单位,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单位,而且包括中外 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独资企业。 3、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4、向外转让属
28、于限制出口范围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应当依 照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向外 转让属于自由出口范围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依照技术进出 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归属只能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薄为准。 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手续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才能予以登记和公告。 7、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8、以专利权投资的,视为专利权的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 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 何单位
29、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 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 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在专利权授予后;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 进行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 上述行为涉及的是“其专利产品” 、 “其专利方法”或者“依 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 2、A15,专
30、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 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们实施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 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 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实施专利的行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和进口。这 一规定是穷尽性规定。 4、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两大类型: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5、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物品,包括:单个的产品、由 多个产品组成的系统、物质本身。 6、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由操作步骤组成的操作方式,以达到 某种预期的效果。 7、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两种方式
31、:一是赔偿专利权人的 损失;二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8、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9、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0、许诺销售只适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的行为。是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1、2009 年 12 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 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 产品的,人
32、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的,制造另一产品并 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 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12、使用专利产品的形式:一是直接利用专利产品以获得其所 能产生的效果;二是可以利用专利产品作为手段来制造其他产品; 三是利用专利产品作为零件、部件来生产其他产品。 13、方法发明: 第一种制造加工方法,它作用于
33、一定的物品上,其目的在于使 之在结构、形状或者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变化。 第二种是作业方法,这种方法不以改变所涉及物品本身的结构、 特性或者功能为其目的,而是寻求产生某种非物质性效果。 第三种方法是使用方法,亦即用途发明,它是对某种已知物品 的一种新的应用方式,其目的是产生某种预期效果,而不是改变被 使用的产品本身。 第十二条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 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 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1、 合同法342 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 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4、。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 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 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 时保护” 。无权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其发明。 2、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 予之后提出。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在发明专利授权后提出,否则法 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 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5、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 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1、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资本不是来自国家投资,专利自主 权应得到尊重。但是为了获得垄断利益,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解 决。 2、予以推广应用的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的专利权, 国有控股单位也可以对其享有的专利权予以推广应用。仅限于发明 专利。 3、在授予专利权后就可以立即依法决定,不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才能批准。被授权实施单位有权在多长时间,采取何种措施、多大 规模由国务院在推广应用时决定。 4、实施的主体是由有权的政府机关指定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5、实施主体:无论外资还是
36、内资企业,也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 制,只要在中国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并具有实施相关专利技术的能田 径,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被指定为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 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 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人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 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对有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实行约定优先原 则。 2、在共有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共有人自己实施或以普通许 可他人实施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37、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 有人的同意。 3、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 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但没有规定在 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给予奖励;发明创造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 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1、本条规定含义:一是职务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 创造是否已经实施,单位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给予奖励;二是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 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
38、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仅包括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 获得中国专利权的单位,不包括在外国完成发明创造获得中国专利 权的单位。 3、R76.1 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 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 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4、R77.1,在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 的情况下,单位给予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 3000 元,给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0 元。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应当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
39、 5、R77.2,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 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6、R78,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限定的 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专 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 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该比 例最低为 2%;对于外观设计而言,该比例最低为 0.2%。单位还可以 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 单位许可其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 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7、单位在发明
40、人或设计人离职前应当支付的奖励和报酬而实际 上未支付的,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追讨,但是受到离职之日起 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10、对于奖酬纠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二是 向法院起诉。 11、R8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职务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12、20016,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 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中级法院,原告在 被告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及
41、专利标识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是专利权的“精 神权利”或者“人身权” 。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产生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进行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3、自愿放弃署名权的应当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书面方式作出 声明。放弃署名权是由于欺诈、胁迫所致,则所订立的合同应当被 认为是无效合同。 4、R83,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 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的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
42、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 条件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 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1、 外国人是指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不在其内。 2、所谓“有经常居所” ,是指自然人有相对固定的居住处。 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即使不具有中国国籍而是具有外国国籍, 也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不仅可以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对 专利法的一些特殊要求还可以享受与我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例 如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但不
43、是必须委托依法设 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我国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不仅依照本规 定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而且对专利法的一些特殊要求还可以 享受与我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同等的待遇,例如申请专利或者办理 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但不是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即使是外资独资企业,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的企业,则该企业 应当被认为是法和细则所称的“中国单位”而不是“外国企业” 。 4、可以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的三种情形: 其所属国与我国同为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规 定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有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有关双边协议,该协议规定互相
44、给予 对方国民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所属国和我国既没有共同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又没有签订有 关双边协议的,但对方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依照互惠原则给予外国国 民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5、我国从来没有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过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获 得专利保护的权利的双边协定。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 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 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 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 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45、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 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听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所谓“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专 利代理条例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 其他仅仅经过工商注册手续而设立的其他公司或者合伙制事务所。 2、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可以申请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 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掌握一门外 语; 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 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3、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6、: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不具有专利代理或者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连 续实习满一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 70 岁; 品行良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布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 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册手续的; 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不满一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试行) 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执 业证的惩戒不满三年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 4、我国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合伙制专
47、利代 理机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 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由 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设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由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 、 “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称谓三部分组成,其中字号不得在全 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 者相近似;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合伙协议书;设有有限责 任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公司章程; 设立合伙制代理机构的,具
48、有 3 名以上的合伙人;设立有限 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 5 名以上股东;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有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的发起 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有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 发起资金;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6、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有 2 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品行良好。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 东;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尚未正式办
49、理辞职、解聘 或者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 2 年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试行) 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 回“专利代理执业证”不满三年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 8、法院能够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类型: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侵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命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1)-(9)项为民事诉论案件;(10)-(15)项为行政诉讼 案件。 第二十条向外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 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 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