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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第一章 总则一 、目的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二、 说明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教育与惩罚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罚则第一节、一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罚第1条 酒后驾车,处1000元/次罚款,如造成恶劣后果,视情节轻重,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饮酒后从事钻爆施工、炸药生产、设备维修等风险较大的作业,处500元/次罚款;酒后从事其它现场岗位作业的,处200元/次罚款。第2条 从事承压锅炉作业、装药警戒、起爆警戒、民爆物品库房值守时脱岗
2、、睡岗的,处500元/次罚款;从事其它岗位作业,脱岗、睡岗的,处200元/次罚款。第3条 生产作业现场,打闹嬉戏的,处100元/次罚款。第4条 打架斗殴的,处2000元/次罚款。第5条 态度蛮横、拒不执行安全管理指令的,处500元/次罚款;谩骂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000元/次罚款;殴打安全管理人员处2000元/次罚款。第6条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处当事人1000元/次罚款,造成事故者除按造成损失大小赔偿外,并按照公司其他规定执行。第7条 对所在现场违章行为发现后不予制止纠正的,分别处现场带班领导、作业队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人员500元/次罚款。第8条 进行穿爆施工、混装药生产、民爆物品装
3、卸等作业时未佩戴劳保用品,处200元/次罚款;未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处50元/次罚款。第9条 未经三级培训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岗,处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处上岗人员200元/次罚款;上岗作业未携带上岗证、驾驶证、作业证的,处100元/次罚款。第10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不善,导致过期失效、丢失的,对部门负责人处200元/个罚款。第11条 未经许可擅自不参加矿、公司、科队组织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处100元/次罚款。第12条 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部门例会、组织班组培训并如实做记录的,处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会议的,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参
4、加会议迟到、早退的,处50元/次罚款。第13条 不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月度安全检查的,又没有请假的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改,建立自查自改台账、按期上报安全管理部门的,处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14条 综合管理部门不按期组织对分公司及外协队食堂、生活营地、周边环境的卫生、用电、用火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机电物资部门不按期组织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安全质量环保部门不按期组织综合安全检查的,处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15条 各责任部门、岗位自检自查或组织检查不到位,对本该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16条 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或拖延隐患整改
5、,处责任人300元/次罚款。第17条 未采取可行的预防措施,导致隐患在本部门、作业队重复发生的,处部门责任人500元/次罚款。第18条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不实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19条 未经申请许可擅自进行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吊装作业等高危作业的,处相关责任人2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20条 攀爬高边坡、在伞檐底、坡底、边坡土档等危险地段站立、坐卧休息或接打电话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21条 钻爆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标识,其它生产生活区域、设备设施等安全标识损坏而不及时修复的,处责任部门100元/次罚款。第22条 未按规定在安全
6、生产现场带班的领导干部针对所发现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并反馈情况的,处综合科负责人100元/次罚款。第23条 未督促、组织员工(含外协队)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各处人力资源管理员和综合管理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24条 科室档案管理混乱的,处档案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100元/次罚款。第25条 应急物资管理不到位导致丢失、失效的,处机电物资科责任人100元/次罚款。第26条 接到预警信号或险情通报后,不予响应的,处责任人500元/次罚款;响应迟缓的,处200元/次罚款。第27条 生产、施工区域随意丢弃垃圾、烟头、剩饭剩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7、,处当事人50元/次罚款。第28条 生产、施工区域卫生责任区脏乱差,处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次罚款。第29条 穿孔、爆破作业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的,处技术人员、安全人员、钻机队带班人、爆破作业负责人各200元/次罚款;混装车维修、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维修作业,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机电物资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通勤车辆出车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车队(班)负责人200元/次罚款;混装车出车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地面站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二节、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及处罚第30条 未对消防器材进行日常检查或检查不到位,导致所管理的消防器材失效的,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10
8、0元/次罚款。第31条 消防器材保管不善,发生丢失,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并赔偿损失。第32条 未经安全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移动、挪用消防器材的,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第33条 在加油车、民爆器材运输车附近或车内、地面站生产作业区域、爆破作业区域内吸烟的,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在其他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34条 躺在宿舍床上吸烟的,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在宿舍内喝酒闹事者处500元/次罚款,陪同喝酒者处200元/次罚款。第35条 未经申请许可擅自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相关责任人2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36条 动火作业时,氧气
9、与乙炔瓶及动火点距离氧气、乙炔瓶小于安全距离的,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第37条 未经综合管理部门许可,宿舍内使用2000W大功率生活电器的(每个寝室可以允许使用烧水壶),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部门长100元/次罚款。第三节、违反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第38条 进入民爆物品库房未导除静电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39条 携带火种、通讯工具进入民爆物品库房的,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保管员未检查制止的,处保管员500元/次罚款。第40条 进入民爆物品库房人员数量超过定员,库管员未予制止的,处库管员200元/次罚款。第41条 未按规定进行民爆物品码放,处库管员2
10、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42条 未按规定对消防、防雷、导静电、红外对射报警、电子围栏、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并作记录的,处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43条 账物不符并与手持机信息不符的,处库管员200元/次罚款。第44条 因操作失误、信息报送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民爆信息系统被锁的,处库管员500元/次罚款。第45条 违反库房双人双锁规定,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第46条 民爆物品运输车货箱内存放杂物,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第47条 出库时,民爆物品运输车货箱未上锁,处保管员、保安人员各500元/次罚款。第48条 民爆物品运输车在爆破作业区域内转场,货箱
11、未上锁的,处材料员、驾驶员各200元/次罚款。第49条 民爆物品运输车载货修理或在人员集聚区停靠的,处驾驶员500元/次罚款。第50条 民爆物品运输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超出规定区域的,处驾驶员500元/次罚款。第51条 爆破作业未用完的民爆物品未退库存放,而在民爆物品运输车内或以其他形式存放的,处材料员、驾驶员各500元/次罚款。第52条 混装车现场转场时,未将输药管头插入防洒漏设施内,分别处爆破作业区域现场负责人及混装车驾驶员各100元/次罚款。第53条 爆破作业人员随意处置剩余爆破器材,未交现场材料员保管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54条 未按规定对雷管、起爆具、导爆索等民爆器材及时进
12、行入库前、使用前验收并作记录的,处库管员、材料员200元/次罚款。第55条 保管不善,导致火工品遗失的,处2000元/次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56条 私藏雷管、炸药等民爆器材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节、违反穿爆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第57条 未编制爆破设计或爆破设计未经审批即安排爆破作业的,处技术员500元/次罚款,处生产技术科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58条 交付使用的爆破设计存在明显失误,缺乏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缺乏针对性的,分别处技术员、审批人员500元/次罚款。第59条 未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对现场爆破施工跟班的,处生产技术科及安质环科负责人50
13、0元/次罚款。第60条 现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责任进行有效技术指导或安全检查的,处技术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200元/次罚款。第61条 发现不合格孔未及时处理的,处验孔人员200元/个罚款。第62条 布孔存在明显缺孔、漏孔的,处当班技术施工人员200元/个罚款。第63条 不协调清理边坡浮石、处理危险边坡,导致穿孔爆破作业存在危险的,处施工责任部门长500元/次罚款,处施工员200元/次罚款。第五节、违反爆破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罚第64条 严禁携带手机、对讲机、打火机、火柴等通讯设备、火种进入爆破作业区域。违反上述规定的,处500元/次罚款,重复发生的,进行停工教育学习,学习期间
14、停发工资,并处1000元/次罚款。第65条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爆破作业区域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66条 爆破作业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封闭管理,设置警戒人员的,处爆破作业区域现场负责人200元/次罚款;警戒人员对进入爆破作业区域的人员不予阻拦、提醒、检查的,处警戒人员200元/次罚款。第67条 混装车在炮区内移动时,未设专人进行指挥的,处爆破区域现场负责人300元/次罚款。第68条 混装车在炮区内移动时,移车指挥人员未对起爆器材进行转移、防护的,处责任人300元/次罚款。第69条 混装车驾驶员移车时不听指挥的,处驾驶员300元/次罚款;发生碾压起爆器材的,处驾驶员500元/次罚款。第70条
15、现场作业负责人未对爆破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进行管理的,处责任人300元/次罚款。第六节、违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罚第71条 使用民爆器材前未进行检查的,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第72条 领取、发放、检测、携带、绑扎雷管等民爆器材时携带对讲机、手机,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73条 抛掷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炸器材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74条 将雷管、起爆具、炸药混放的,处当事人300元/次罚款。第75条 将雷管炸药装入衣兜内、工具包携带的,处当事人300元/次罚款。第76条 未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进行装药的,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
16、第77条 未测孔深、误报、操作失误导致装药满孔、炸药流失浪费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78条 指挥有误或未将输药管插入炮孔内,导致混装药洒漏的,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第79条 水孔装药,未将输药管插入孔底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80条 操作不当,导致雷管起爆具掉落在炮孔内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雷管起爆具掉落在孔内未及时报告处理的,处300元/次罚款。第81条 采用超限大块填塞炮孔或填塞长度不符合设计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82条 网络漏联的,处当事人300元/次罚款。第83条 安排新手独立进行联网作业的,处爆破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84条 起爆警戒出现遗漏
17、的,处爆破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85条 未按规定对起爆警戒点逐一进行确认即下达起爆指令的,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第86条 未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起爆警戒进行再次确认即下达起爆指令的,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第87条 起爆指令下达前起爆的,处当事人1000元/次罚款。第88条 未等炮烟散尽,即进行爆后检查的,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第89条 解除警戒指令下达前撤除警戒的,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第90条 爆后检查不细致,导致火工品遗留现场、发现盲炮未能及时处理的,处当事人1000元/次罚款。第91条 瞒报盲炮、未对盲炮进行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建立盲炮台账的,处爆破队负责人500
18、元/次罚款。第七节、违反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第92条 违反定置管理要求,炸药生产作业场所工器具、工件随意摆放的,处现场带班人员200元/次罚款。第93条 废弃硝酸铵随意丢置的,处现场带班人员200元/次罚款。第94条 亚硝酸钠保管不到位的,处责任人500元/次罚款。第95条 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地面站的,处地面站安保人员、负责人各200元/次罚款。第96条 履责不到位导致输送泵、管结晶的,处相关责任人200元/次罚款。第97条 未按规定对硝酸铵、水、油相、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进行检测验收并作记录的,处硝铵库管员、地面站质检员、混装车驾驶员200元/次罚款。第98条 地面站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失
19、效,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的,处直接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地面站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99条 发现锅炉、螺杆泵、乳化器、水油相输送泵等机电设备存在隐患而不及时报告处理的,处责任人300元/次罚款;设备主管部门不及时维修的,处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300元/次罚款。第100条 不按时安排对安全阀、压力表、安全联锁装置、计量检测仪器仪表等进行定期检验的,对机电物资科负责人处500元/次罚款;不按时安排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的,对安质环科负责人处500元/次罚款。第101条 不定期组织对水油相流量计进行标定的,处地面站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八节、违反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罚第102条 未按规定
20、对车辆进行出车前、出车后安全检查并作记录的,处200元/次罚款;记录弄虚作假的,处500元/次罚款。第103条 发现车辆存在隐患而不及时报告处理的,处驾驶员200元/次罚款;设备主管部门不及时维修的,处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104条 超速10%20%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超速20%30%,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超速30%50%,处当事人1000元/次罚款;超速50%以上的,处当事人2000元/次罚款。第105条 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处2000元/次罚款。第106条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车辆的,处驾驶员200元/次罚款。第107条 乘车人在车内不系安全带、嬉戏
21、、打闹,影响行车安全时,处乘车人100元/次罚款;驾驶员在驾车时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攀谈、吃东西、抽烟的,处驾驶员100元/次罚款。第108条 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未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正常工作除外)、开启驻车制动,处200元/次罚款。第109条 因违章行车、停车被交管部门处罚,罚款由责任人自行缴纳。第九节、事故处罚规定第110条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事故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5分钟内报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通讯受限除外),并由该部门向经理汇报。对事故汇报不及时的部门罚款1000元/次罚款;对事故隐瞒不报的部门罚款2000元/次罚款。第111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必须将事故现场保护好,依事故
22、情节轻重等待上级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严禁破坏作假,故意破坏现场2000元/次罚款。第112条 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必须参加事故追查,追查时所有人员必须实话实说,对在事故追查中为逃脱责任,说假话或为别人作伪证的,每发现一人罚款1000元/次罚款。第113条 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1.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罚款、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100元/次罚款;2.对事故责任者处以200元/次罚款; 3.对事故责任带班工(队)长等处以100元/次罚款。第114条 发生一次2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按以上标准加倍处罚。第三章、处罚程序及其它第115条 凡被处罚人员均要接受培训教育,重复触犯的
23、进行停工教育,并加倍处罚。第116条 安全处罚由安全质量环保科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罚款五日内缴纳综合科财务处理。第117条 凡违反上述条款造成安全、质量、环境、机电设备事故的,按公司、分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118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有关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第119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及上级公司规定为准。第120条 本处罚规定未涉及的方面,由分公司安质环委会讨论研究作出处罚决定。第121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奖罚细则(2015年修订版)(葛易新富安质环(2015)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