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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三条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0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第四条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第五条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第六条 特殊高处作业。在高温(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雨雪天气、夜间、或接触带电体或对带
2、电设备和线路进行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特殊高处作业。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第七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 GB/T 3608 的规定。一、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二、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三、作业高度在 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四、作业高度在 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四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八条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措。一、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环境状况,进行危险有害因素
3、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且在作业之前按照程序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二、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订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负责人负责建立高处作业安全责任制,组织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三、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四、高处作业中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等,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五、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作业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 业中可能
4、遇到的意外情况的处理和救护方法;六、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七、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前,安全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八、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根据实际要求配备、设置符合夜间作业安全要求的设备及安全设施;九、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也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十、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道路、梯道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
5、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 12142的要求。第五章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措施第九条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第十条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好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时不得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安全地带,防止坠落。第十二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
6、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第十三条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第十四条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应相互保持联系,尤其在人员不能相互目视的情况下应配以通讯工具,保持相互联系。第十六条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不稳定的随时会滑坡、塌方的边坡边缘上
7、进行高处作业。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第十八条 在采取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第十九条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第六章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第二十条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人员申报,作业单位(车间、队、站)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车间、队、站)负责人申报,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8、后,报所在单位安全主管责任人批准。一、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二、在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三、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第二十二条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特殊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车间、队、站)负责人申报,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单位安全主管责任人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批。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
9、 在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第二十三条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质量环保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第二十四条 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长期重复进行的、作业环境基本相同的高处作业,如移动式地面站半成品上车、台阶开挖时的钻孔、爆破作业,可在第一次作业前进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申请、审批,作业人员、作业环境无大的变化时不再申请、审批。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