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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对于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有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的问 题。关于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 法)体制的问题。有人认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只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 等,不包括政党机关,因为将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不符合宪法体制。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1)我国宪法鲜明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的领导地位,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 与西方任何国家都是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将政党机关工作人员 列入公务员范围,实
2、行依法管理,虽在国外少有先例,但与我国宪法制度精神是一致 的,是实事求是的做法。(2)公务员法并非只是对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立法,也不 是所有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列入公务员范围。(3)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没有把政党 机关工作人员明确列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政党机关工作人员被视 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的规定,适用于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关于政党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的问题。有人认为,将政党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列入公务员范围后,政党机关的公务员一旦与其所在机关发生争议,政党机关就可能成为 诉讼案件的被告,法院如何处理以政党
3、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将是一个难题。这个观点是错误 的,因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的人事争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不仅政党机关与其工作 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也不能提 起行政诉讼。(2)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 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法院处理这种案件不存在体制上的问题。二、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对于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有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种观
4、点认为: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宜纳入公务员范围、用公务员 法进行统一管理。不仅检察官、法官,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但各类机关的 工作人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在人事管理方面与其 他机关干部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和要求,完全可以用一部基本的法律来规范这些共性的管理 要求。如果不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而法院、检察院中的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 辅助人员是公务员,也不利于法院、检察院内部的人事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目前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
5、 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进行规范,公务员法再对法官、检察官作出规定将导致重复立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 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它规定的是各类公务员管理必须遵守的原则和主要制度,对公务员 队伍中的特殊群体,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具有特殊性的方面进行规范。构成以公务员法为基本法律,有关专门法律相衔接配套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法律之间 相互配合和衔接,发挥各自作用,从而实现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有针对性管理。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仅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可以有公务员法、法官法、检 察官法等进行规范,对其他公务员的管理,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制定专门法律进行管理
6、。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可能会影响其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 判权和检察权,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务员法是一部人事管理法,只是对机关人事 工作进行规范,比如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该法也不涉及 机关职能和工作方式,各机关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履行其职责,因而不会妨碍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且,通过健全和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 管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其履行职责。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我国现行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是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逐步 建立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
7、暂行条例的 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群团机关报参照执行;行 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批也列入参照试行的范围, 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管理;法官、检察官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管理。 上述参照执行和参照试行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简称为“参照管理”。在公务员法确定新的公务员范围后,多数原来实行参照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 员范围,完全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应当继续实行参照 管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实行参照管理的有以下三类人员:(1)人民团体以及机构编制 部门批准,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机关的工作人员。(2)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3)党委系统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以上第一类 人员,因已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行政编制,故其参照公务员管理不需要再进行审批; 第二、三类人员,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参照管理体制,需要严格审批,以避 免参照管理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