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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年 月2说 明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
2、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 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
4、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二、 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人与咨询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示范文本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并且以附件
5、1服务范围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项目概况- 1 -二、服务范围- 1 -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2 -四、服务费用- 3 -五、服务期限- 4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4 -七、双方承诺- 5 -八、词语含义- 5 -九、合同订立和生效- 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7 -第1条一般规定- 7 -1.1定义和解释- 7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9 -1.3语言文字- 10 -1.4法律和标准- 10 -1.5通信交流- 11 -1.6保密- 11 -1.7发布- 11 -1
6、.8严禁贿赂- 12 -1.9利益冲突- 12 -1.10合同修改- 12 -第2条委托人- 12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12 -2.2委托人决定- 13 -2.3支付担保- 13 -2.4委托人代表- 13 -2.5委托人人员- 14 -第3条咨询人- 14 -3.1咨询人一般义务- 14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15 -3.3咨询人员- 15 -3.4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16 -3.5联合体- 17 -第4条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 17 -4.1咨询服务的依据- 17 -4.2对服务成果的要求- 18 -4.3服务成果的交付- 18 -4.4服务成果的审查- 19
7、-4.5管理和配合服务- 20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21 -5.1服务的开始和完成- 21 -5.2服务进度计划- 21 -5.3服务进度的延误- 22 -5.4服务的暂停- 23 -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24 -6.1服务费用- 24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24 -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26 -6.4结算和审核- 26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26 -7.1变更情形- 26 -7.2变更程序- 27 -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 27 -第8条知识产权- 28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28 -8.2知识产权保证- 29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29 -
8、第9条保险- 29 -9.1咨询人应投保的保险- 29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29 -第10条不可抗力- 30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30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30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30 -第11条违约责任- 31 -11.1委托人违约- 31 -11.2咨询人违约- 31 -11.3责任期限- 32 -11.4责任限制- 32 -第12条合同解除- 33 -12.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3 -12.2由委托人解除合同- 33 -12.3由咨询人解除合同- 34 -12.4合同解除的后果- 34 -第13条争议解决- 35 -13.1和解- 35 -13.2调解-
9、 35 -13.3争议评审- 35 -13.4仲裁或诉讼- 36 -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3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37 -第1条一般规定- 37 -第2条委托人- 38 -第3条咨询人- 40 -第4条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 43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4 -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45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46 -第8条知识产权- 46 -第9条保险- 46 -第10条不可抗力- 47 -第11条违约责任- 47 -第12条合同解除- 48 -第13条争议解决- 48 -附件1服务范围- 50 -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 53 -附件3进度计划- 56 -附
10、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 5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_咨询人(全称):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_。2. 项目地点:_。3. 建设内容:_。4. 建设规模:_。5. 项目投资额:_。6. 资金来源:_。二、服务范围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项目管理(报建报批报审)阶段勘察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运营维护阶段其他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咨询方应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1、以下专业化服务:统筹管理: 。项目管理: 。决策咨询: 。招标采购: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造价咨询: 。工程监理: 。运维咨询: 。信息管理: 。其他: 。3.其他专项咨询服务:项目融资咨询:_。信息技术咨询:_。风险管理咨询:_。项目后评价咨询:_。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_。工程保险咨询:_。其他:_。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等详见附件1服务范围。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1. 委托人代表:_。2.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_。身份证号:_。职称:_。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联系电话:_。电子信箱:_。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_ _。3. 各专项咨询负责
12、人:项目管理负责人: 。决策咨询负责人: 。招标采购负责人: 。工程勘察负责人: 。工程设计负责人: 。造价咨询负责人: 。工程监理负责人: 。运维咨询负责人: 。信息管理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四、服务费用1. 费用计取方式:专项服务费加统筹管理费按费率计取人工成本加酬金其 他2. 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统筹管理服务费 。(2)项目管理服务费 。(3)决策咨询服务费 。(4)招标采购服务费 。(5)工程勘察服务费 。(6)工程设计服务费 。(7)造价咨询服务费 。(8)工程监理服务费 。(9)运维咨询服务费 。(10)信息管理服务费 。 (11)其他咨询服务费
13、 。费 率: 按(工程概算、工程结算. . . . .)% 。人工成本加酬金: 。具体的服务费用计取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五、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计划自_至_止。具体的服务期限和服务进度计划详见专用合同条件及附件3进度计划。六、合同文件的组成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1. 本协议书;2. 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件;4. 中标通知书(如有);5.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双方承诺1. 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4、。2. 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应支付款项。八、词语含义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合同订立和生效1. 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2. 合同订立地点:_3.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份,咨询人执_份。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
15、用代码:_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电话:_传真:_电子信箱:_开户银行:_账号: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电话:_传真:_电子信箱:_开户银行:_账号:_- 9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和解释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就咨询服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由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所列的文件构成。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16、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3 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1.1.4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1.1.5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接受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6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代表。1.1.7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提供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8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
17、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9 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10 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双方约定由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1.1.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也可简称为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合同协议书和附件1服务范围中明确的,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
18、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1.1.12 统筹管理:是指对各专项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协调管理的工作。1.1.13 服务成果:是指附件1服务范围所列的,由咨询人为履行咨询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研究、调查、模型、图纸、报告、说明、技术规定和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1.1.14 服务变更:是指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1.1.15 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
19、整。1.1.16 正常服务费用: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费用。1.1.17 附加服务费用: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额外工作量、赶工期、采用新工艺或新技术、增加工作量或延误时间等所产生的服务费用。1.1.18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19 基准日期: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0 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
20、定的,咨询人应开始本合同下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1 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22 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成咨询服务所需的时间。1.1.23 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咨询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1.1.24 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
21、知识产权权利。1.1.25 保密信息:是指所有在披露时被披露方特别标识为保密的信息,或常人根据该信息的性质和场景合理认为应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或专有信息、商业秘密、数据、文件、通讯往来、计划、专有技术、配方、设计、计算、试验结果、样品、图纸、课题、技术指标、调研、照相、软件、工艺流程、程序、报告、地图、模型、协议、想法、方法、发现、发明、专利、概念、研究、开发以及商业和财务信息。1.1.26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7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1.1.28 根据项目的
22、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2.1本协议书;1.2.2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1.2.3通用合同条件;1.2.4中标通知书(如有);1.2.51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1.2.6技术标准和要求;1.2.7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
23、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间的所有通信交流应使用编写合同所使用的语言。1.4 法律和标准1.4.1 适用法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1.4.2 标准规范适用于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委托人要求使
24、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并已包含在服务费用中。1.4.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
25、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1.5 通信交流与合同有关的协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传输方式等。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传输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
26、由拒不签收、无理扣押或拖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1.6 保密1.6.1 任何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自行或允许其雇员、分包商、顾问或代理人对外泄露或用于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6.2 但上述使用和披露限制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1) 在披露时为公共知识,或之后非因接收方的行为而成为公共知识的信息;(2) 在披露方披露时接收方已掌握,且并非从披露方直接或间接获取的信息;(3) 服务开始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从第三
27、方处获取的信息,但该信息并非该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处所获取;(4) 接收方在未利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5) 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或政府机构发出指令要求披露的信息。1.6.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的保密义务应在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1.7 发布咨询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但如果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
28、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咨询人的职员不应索取或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1.9 利益冲突咨询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咨询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咨询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1.10 合同修
29、改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第2条 委托人2.1 委托人一般义务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咨询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委托人办理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而导致的除外。2.1.2 除附件1服务范围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咨询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
30、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咨询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咨询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方等之间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的情况予以协调和明确。2.1.3 为了咨询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免费向咨询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咨询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除附件1服务范围另有约定外,其他人员的服务
31、与咨询人的服务之间的界面管理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的行为负责。2.1.4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2.2 委托人决定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2.3 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支付担保。支
32、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2.5 委托人人员委托人应在与咨询人协商后,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自费从其雇员中为推进项目安排、选择及提供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咨询人可对上述人员的选择和替换提出合理异
33、议,且在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应就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事项接受咨询人的指示。如委托人无法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或咨询人合理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人员存在不能胜任岗位责任、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则咨询人有权另行安排替代人员,其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且应视为构成服务变更。第3条 咨询人3.1 咨询人一般义务3.1.1 咨询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附件1服务范围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如附件1服务范围中未详细描述咨询人的工作,则咨询人应为满足附件1服务范围中描述的所有功能和目的而履行咨询服务。3.1.2 咨询人应按照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
34、人员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按照附件3进度计划的约定完成咨询服务。3.1.3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咨询人应按照约定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等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3.1.4 咨询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的质量,运用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经验的咨询人为同等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的项目提供同等咨询服务时应有的职业标准,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3.1.5 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应规定的,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应具有履行咨询服务所
35、需的资质或资格。由咨询人按照第3.4款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相应的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第三方和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3.1.6 在履行合同期间,咨询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按照附件43进度计划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3.1.7 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咨询人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有权无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提供的服务。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委托人的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3.1.8 合
36、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咨询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3.2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2.1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应具有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咨询服务仅涉及投资决策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咨询服务涉及工程建设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
37、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终止劳动关系、工伤、去世等原因导致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正当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新任命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信息报送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更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
38、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咨询人员3.3.1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业务的专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为委托人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能力。对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专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咨询人根据合同派遣的咨询人员应取得委托人认可,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
39、已被委托人认可。3.3.2 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咨询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咨询人负责安排具有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委托人对咨询人的主要咨询人员资格或能力有异议而提出更换的,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3 若咨询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将受到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事件的影响,则咨询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并将其咨询人员转移,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项影响消失。3.4 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3.4.1 除应收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转让合同涉及的利益。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3.4.2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全部转让给多个第三方。3.4.3 咨询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在保证整个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咨询人可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