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结构监管体系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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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结构监管体系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概述;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变革的具体措施;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变革之意义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证券监管主体定位不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我国缺乏集中、统一、权威的证券监管主体、证券自律组织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程度极为软弱、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公司实现自治的基础、增加公司自治内容,这是开启公司自治的开端和尝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证券市场自律性的基础、监管机构定位更加准确、监管机构监管风险减轻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就是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健全证券交易

2、规则,加强证券市场的自治能力,理顺两者关系,进行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其良性发展的基础。证券监管越有力,越到位则证券市场的风险越小。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证券监管机构定位不明确,政府和市场不分。这就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完善公司结构和监管体制,减轻监管风险。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风险自治能力风险转移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概述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一是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前,证券市场由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管理;二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后由他们和有关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管理;

3、三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阶段。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总体而言是国家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复合体。随着证券业的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愈加明显,表现为: 第一,证券监管主体定位不明确。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临时议事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属于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宪法并没有把相应权力授予非部委机构和事业机构。证券委和证监会存在的法律依据和作为政府部门设置的依据不足。 第二,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讲,证券市场出现许多问题,如公司造假案、上市公司高管失踪案或携款潜逃案、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案、非法操纵挪用客

4、户资金案等无一不与监管不利有关,其主要症结是证券监管机构不积极作为造成的,原因是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本该是积极作为的职责变为一种消极职责。 第三,我国缺乏集中、统一、权威的证券监管主体。国务院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关,但是他没有专职人员,很难履行管理职责;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关,其他有关部委如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地方政府等虽各有分工,但很难协调,出现政出多门现象。没有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主体则会出现互相制肘而又互相推诿的情况,使证券参与主体:j己所适从,证券规则之间互相矛盾,造成证券市场混乱。 第四,证券自律组织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程度极

5、为软弱。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形同虚设,上交所和深交所作为同一层次的交易场所,为争夺上市公司,互相之间展开恶性竞争,无法对会员公司实行自律管理。这是因为自律规则不完善。证券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而最主要的原因是证券监管机构的过多干预抑制了自律组织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没有把本该他们自己解决的问题放开手,使他们自身产生了依赖性和惰性,当然同时也抹杀了他们自身的创造性。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变革的具体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现有证券监管体制的最大症结是政府和市场不分,证券监管机构职能和自律组织的本职不分,证券监管机构管的过多、过宽。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英美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界定自律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6、的分工,凡是能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解决的问题就由自律组织解决,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风险防范中的一线缓冲作用,避免证券监管机构始终站在风头浪尖,承受过大的社会压力,逐步建立以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就是这一思路的极好体现。 第一,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公司实现自治的基础。(1)修订后的公司法突出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不仅增加了董事会的决策范围,而且公司法根本改变了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公司的董事会再也不是董事长一人说了算,而是集体决策,既防止公司个人专断,又导致公司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从另一方面说,也强化了对董事长的权力制约,保护了其他董事的利益和决策权。(2)修订

7、后的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的作用。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还明确规定监事会有对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的权力。这样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合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形成了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使公司的法人机制更加健全,为公司自治奠定了基础。 第二,增加公司自治内容,这是开启公司自治的开端和尝试。(1)改变原有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这不仅活跃资本市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也给予公司更大的活动空间,无疑对公司的自治能力提出更高要求。(2)修改后的公司法把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提高到70,这一改变既保护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也便利了公司的投

8、融资活动,赋予其更大程度的自治,政府及监管机构不再过多的加以干预。(3)公司的上市、暂停和停止不再由公司法规定,而把决定权交给了证券交易所,这是一个极大的转变,这也就是说中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要以更加超脱的地位来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不再干预。 第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证券市场自律性的基础。所以,证券法的修订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1)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的实质就是证券发行担保制度,其目的在于减少证券发行风险。(2)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以防其通过各种手段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小证券市场风险。(3)

9、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资格。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变革之意义 第一,监管机构定位更加准确。我国的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典型的政府隐形担保市场,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了一个隐性的契约,即政府以国家信用的形式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担保,这种担保没有体现在正式的契约之中,而是通过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战略,制度安排和风险控制来体现,通过一系列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政策调解来保证市场的运行与控制市场风险的高度聚集。但是这些导致了市场畸形发展,过度投机,面临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的定位是解决这砦问题的根本。 第二,监管机构监管风险减轻。原有的证券市场其实各种风险都存在监管机构压力过大,既要对市场的正常风险进行控制,还要对非正常风险进行控制,而这风险本该由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自己承担,由他们自己来控制,不应由监管机构负责,这样会造成该管的事管不好,不该管的事不仅管不好,而且管不了。经过完善机制,转移监管风险后监管机构能站在更高的位置,以更加宽广的视角解决宏观问题,能更好的解决公平、效率及权益保护的问题,自我监管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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