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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气站消防管理制度第一条所属各单位应制、修订消防管理制度,并对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加气站施工建设,应认真落实消防验收中所提问题的整改。第三条所属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2、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消防条例、规定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地指示,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执行情况。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
2、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专用消防通道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四条各站站长的消防安全职责1、站长是各场站安全生产责任人,也是防火责任人。2、领导本站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公司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以及本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站内生产安全和职工安全。3、负责布置各时期的消防工作,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消防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4、负责站内消防器材、工器具的添置,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5、督促
3、和检查站内员工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技能。6、接受上级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消防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六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本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建立防火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妥善保管。第八条生产、储存和装
4、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第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设置“道路运输危险物品车辆标志”,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有无违章情况。2、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5、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4、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对于消防监督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台帐,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必须由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6、承担,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第十四条各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五条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完整好用。第十六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将员工消防培训教育纳入到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中,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宣传手段,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火灾案例。结合 119 宣传日、重点节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灭火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
7、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对新入厂及转岗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6、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1)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十八条出现紧急情况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讲清起火单位、地点
8、、燃烧物等有关情况,迅速组织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谎报、瞒报和拖延报告火警。第十九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控制和扑救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第二十条各单位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灭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灭火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6、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7、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请求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