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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审讯委员会制度 司法的制度与理念【摘要】:p 】:审讯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长期以来为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当今法治建立的进步,此制度也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问题。文章的研究目的就在于从审讯委员会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展开,阐述其改革与完善。【关键词】:p 】:审讯委员会;司法理念 审讯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讯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视的一种组织形式。审讯委员会于新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讯制度。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才逐步转变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审讯委员会,这可以说是我国法院审讯委员会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我
2、国逐步建立了社会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组织体系,创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审讯委员会制度。审讯委员会长期以来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讯质量、发挥审讯人员集体智慧、实行审讯民主、强化监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有关审讯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之争从未平息。目前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在当前政治体制及司法环境下,审讯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了且仍在发挥着其它制度难以替代的功能,应予保存。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制度的施行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在总结审讯经历,指导审讯工作
3、,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审讯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予以了充分肯定。一、审讯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官等管理制度方面有很多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也与大陆法系国家很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选任是一种精英制,既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这种选任方式有效地保证了法官成为法律职业者中最优秀的一局部。这种法官的选任方式,确保了法官的高素质。而在我国,由于对法官的管理和要求过于宽松,一些不具备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人进入法官队伍,掌握了审讯权。在趋利性的本能驱使下各种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不断出现时必然的。在法治完善、司
4、法独立、法官已经完全实现了专业化、精英化的西方国家,法官也不是可以不受任何约束的。陪审制、法官的选任制等一系列制度都是为了限制法官的任性与专断。我国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由于设计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只是考虑对法官行为的监视和民主政治的彰显,而不是为了对司法权进展限制和约束,加上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没有严格的制度,对陪审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等资格条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过程中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更不可能遏制法官的肆意和权利的滥用。因此,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由审讯委员会对法官的权利进展约束是必要的,审讯委员会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二、审讯委员会制度存在
5、的必要性 (一)审讯委员会制度能保证案件质量 通过集体决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进步办案的质量。现阶段在我国法院系统内法官素质良莠不齐,总体来说,法官的执业素质较低。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素质普遍不高,许多法官缺乏办案经历,无法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讯委员会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展审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防止因局部法官的素质低下,造成错案。这样由审讯委员会对案件的审讯进展把关,有利于保证质量。二审讯委员会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腐败 在审讯委员会制度下,集体作出决定较之于个人单独决定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法官们在审讯工作中经常要面对个方面的压力。
6、审讯委员会制度的存在,就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官舞弊,减少了法官在审理详细案件时所面临的压力。三审讯委员会制度能保证法律的统一审讯委员会在总结审讯经历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法律缺少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审讯委员会的集体讨论,有助于形本钱法院管辖案件司法尺度的统一,便于形成一些规那么性的详细做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三、审讯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过于重视讨论决定案件职能,而忽略了审讯管理职能 对审讯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规定主要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1979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讯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讯经历,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
7、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讯工作的问题。”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9条中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审讯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从法律规定看,对审讯委员会的职能依次排序为:1总结审讯经历2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3其他有关审讯工作的问题。理论中各层级法院审讯委员会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个案的研究上,越到基层这种情况愈为明显。各层级法院普遍不重视审讯委员会组织职能的发挥,把审讯委员会仅作为讨论决定案件或推动案件流转的机构对待,相当数量法院只在讨论案件时才召开审讯委员会。审讯委员会讨论的内容既包括法律适用,也涉及案件事
8、实,事无巨细,缺乏宏观考虑,而疏于对法院整体审讯质量的进步和更有价值的归类总结提炼,从而造成审讯委员会职能难以全面发挥。二基层人民法院取消审讯委员会的设立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局部是一般刑事案件和民商案件,当事人的争议一般不是很大,案情较简单,法院通过合议庭甚至独任庭的审讯,绝大多数都可以再案件事实清楚的根底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对此,笔者认为,可在基层人民法院中取消审讯委员会的设立。取消审讯委员会制度后,法官责任比以前更重要了,建立一支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是构建司法制度的必备要件,同时理应建立一套优于审讯委员会制度的司法制度。因此对法官的选拔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那么,可以对我国
9、当前法官队伍实行精简,通过综合考核,优胜劣汰。同时还需建立起一整套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比方“法官任命终身制”“法官高薪养廉制”“法官逐级选任制”“法官违规惩戒制”等。三进一步完善审讯委员会处理案件的详细程式 在我国,审讯委员会是一种特殊的审讯组织。既然是审讯组织,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审讯原那么。首先,对于审讯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详细程序应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比方,什么是“重大”、“疑难”案件,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以及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否那么,当事人可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上诉或者盛情再审。只有这样审讯委员会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才能严格依法办事。其次,对于审讯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期
10、限,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完成,不能因为提交了审讯委员会就无故拖延办案时间,影响诉讼效率。四明确责任承当的分配 审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之后,可以规定合议庭和审讯委员会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责任,旅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审讯委员会对案件进展讨论之后须署上审讯委员会和合议庭成员的名字,由双方来负责。合议庭对自己在初步审理和汇报案情方面负责,而审讯委员会那么对案件的详细分析p 、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负责,各方权责明确。这样既可以促进合议庭成员充分行使权利、恪尽职守,也可以约束审讯委员会成员认真办案,进步案件处理的质量。五改革人事任免制度审讯委员会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11、。从审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看,一般是法院院长、副院长、各审讯庭庭长,有的还包括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等,人员多是法院中行政职务较高的人。针对此种情况,应当优化审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为了防止现阶段审委会行政色彩过于浓重,应该杜绝“门外汉”进入审讯委员会。同时,吸收一些法律素质高、业务才能强、审讯经历丰富并且公信力高的基层法官参与到审讯委员会中。废除审讯委员会资格与法院行政职务挂钩的现象。四.结语 评判某一司法制度存在合理性及优劣的标准,应该是它是否符合司法的最高价值和永久主题公正与效率。但事实上决定一个制度是否存在的因素是多方位的,历史的原因、文化传统的影响利益的博弈等等均在其考虑之中。正是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审讯委员会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曾经发挥了切还在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因此,在简单的废除与保存之间,我们选择对其职能运作不断反思,并以解决其存在的弊端为目的,进展职能的重新定位,以使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更加契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焕发出新的活力和活力。作者简介:张曼妮1993-,女,湖北洪湖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司法1002班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学。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