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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一)普查对象清查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首先对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并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按“在地原则”,参考取水许可及入河湖排污口管理等有关资料情况,对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流(河段)与湖泊、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清查,摸清其位置、数量、规模、隶属关系等基本信息,提出县级行政区内的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治理保护的河流(河段)与湖泊、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名录。(二)普查指标获取普查指标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静态指标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等信息,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获取。动态指标包括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供水量和入河
2、湖废污水量,通过计量、监测、台账或综合分析推算等方式获取。(三)填表上报 以县级行政区为普查工作的基本执行单位,以“在地原则”为主,一般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在普查人员持证上岗、责任到人等制度保障下,实施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河湖治理保护情况、入河湖排污口的普查、复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计划完成普查表填报工作。规模以上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要详细调查,逐项填报;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进行简单调查;规模以下入河湖排污口只进行清查,不填报普查表。对于县级普查机构难以组织填报的河流(如骨干河道)以及省、地(市)、县际界河、界湖等,由上级普查机构根据各县河湖清查成果,组织河流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并将
3、普查表返回县级普查机构,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录入上报。(四)汇总及审核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制定的质量控制办法,各级普查机构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对成果进行协调平衡。为保证普查成果的可靠性,对各类普查成果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抽查,并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对各项普查成果质量进行总的把关和评价。县级普查机构对县域内的普查表进行汇总、检查和审核,审核时应进行表内审核和表间审核,并与其他专业普查内容的有关成果相协调,互相核对验证后,报送上一级普查机构。按照县、地(市)、省(直辖市、自治区)、流域、国家逐级进行复核、汇总、审查、上报,完成全国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工作。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技术路线
4、见图5-1。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现场查勘档案查阅电话询问普查对象清查登记、编制名录实际计量规模以上综合推算档案查阅普查对象静态指标获取普查对象动态指标获取建立台账现场访问规模以下典型调查分析统计普查填报河湖治理保护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规模以上详查规模以下不普查规模以上详查规模以下简查取水量与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水源地普查成果、水利工程普查成果协调修改补充完善县、地、省、流域逐级汇总审核、协调、上报河流长度与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一致全国成果汇总审核地表水水源地普查成果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成果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成果河湖取水口普查成果建立普查成果图表库普查成果发布建立普查成果信息数据库图5-1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技术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