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治理(上)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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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 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相关规范性文件 高等教育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学位条例 上位法依据 8章,41条 框架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章 认定 第五章 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 附则 一,明确政府和高校在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中的职责; 二,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体系; 三,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四,健全举报受理及组织调查的程序规则; 五,规范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救济制度; 六,建立相关的保障与监督

2、机制。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 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 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 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 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教育预防 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 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

3、者捏造事实、编 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 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 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 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 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

4、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 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 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 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 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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