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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 11.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实施 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 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 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 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 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26 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
2、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 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 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 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 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 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 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
3、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 120 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 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 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 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 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 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 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 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 运
4、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 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 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 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 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 (专项、 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 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 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 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
5、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 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 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 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 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 121 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 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 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 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 门会同有关
6、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 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 范,在 2014 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2015 年底前 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 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 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 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 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 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 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
7、团队 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 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 咨询作用,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 (七) 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 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 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 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 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 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 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
8、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 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 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 122 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 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 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 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 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 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 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 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
9、焦攻关重点,设 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 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 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 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 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 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 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 工作的参与范围,
10、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 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 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 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 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 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 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 承担者;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123 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
11、、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 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 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 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 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 120 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 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 询、可追溯”。 (十二)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 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 检查
12、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 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 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 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 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 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 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 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
13、合 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 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 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 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 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 124 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 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 素合理编制。 (十五) 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 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
14、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 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 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 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 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 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 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 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 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
15、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 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 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 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 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 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 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 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 用。 (十八)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 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
16、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 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 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 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 125 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 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 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 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 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 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 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17、,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 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 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 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 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 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 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 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
18、、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 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 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 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 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 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 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 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 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 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 126 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 中央财
19、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 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 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 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 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 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 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
20、目的立项信息、验 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 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 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 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 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 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 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 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 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 专家中一线
21、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 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 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 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 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 127 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 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 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 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 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 事业
22、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 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 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 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 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 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 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 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 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 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 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 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 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 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 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