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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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4 40.0.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保护 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均按照本办法组织 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包括 以下活动 (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方法在人体上对人的生 理、病理现象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

2、防方法进行研究的活动; (二) 通过生物医学研究形成的医疗卫生技术或者产品在人体上 进行试验性应用的活动。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临床实践中应用超过 两年的,或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临床应用 的技术,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查范围。 第四条 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 认的生命伦理原则,伦理审查过程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卫生部设立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 立本行政区域的伦理审查指导咨询组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 282 门设立的委员会是医学伦理专家咨询组织,主要针对重大伦理问题 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必

3、要时可组织对重大科研项目 的伦理审查;对辖区内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伦理专家委员会章程另 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活动的机 构,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 等,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机构伦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伦理审查任 务,对本机构或所属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项 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受理委托审查;同时 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培训。 第七条 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设立该伦理委员会的部门或者 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生物医学领域和管理学、伦理 学、法学、社

4、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中推举产生,人数不得少 于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考虑少数民 族委员。 第八条 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年,可以连任。伦理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 产生,可以连任。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伦 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九条 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责是:审查研究方案,维护和 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确保研究不会将受试者暴露于不合理的 危险之中;同时对已批准的研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受试者 的投诉和不良事件。 第十条 机构伦理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研究人员提供知情同

5、意书,或者根据研究人员的请 求,批准免除知情同意程序; (二)要求研究人员修改研究方案; (三)要求研究人员中止或结束研究活动; 283 (四) 对研究方案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修改后再审查的决定。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接受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保 密。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按照伦理原则自主做出决定,不受任何干 扰;审查结果应当及时传达或者发布。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受本行政区域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 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原则是: (一) 尊重和保障受试者自主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试的权利, 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

6、正当手段 使受试者同意受试,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退出受试; (二) 对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 会利益的考虑,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三) 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因受益而承担的经济负 担; (四) 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如实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 储存和使用情况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试者,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 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或者传播媒体透露; (五) 确保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并得到相 应的赔偿; (六)对于丧失或者缺乏能力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受试者(脆 弱人群) ,包括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囚犯以及经济

7、 条件差和文化程度很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 列材料: (一)伦理审查申请表; (二)研究或者相关技术应用方案; 284 (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事先得到受试者自愿的书面知情同 意。无法获得书面知情同意的,应当事先获得口头知情同意,并提 交获得口头知情同意的证明材料。对于无行为能力、无法自己做出 决定的受试者必须得到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十七条 在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时,申请人必须向受试者提供 完整易懂的必要信息,知情同意书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少 数民族地区可以采用当地文字表达,并为受试者所

8、理解,同时给予 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同意受试。 第十八条 当项目的实施程序或者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获 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重新向伦理委员会提出伦理审查申请。 第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不得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科研项目 提出的伦理审查申请。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请项目有利益冲突的, 应当主动回避。无法回避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这种利益。 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对申请伦理审查的项目进行下列审查: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三) 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 适; (四)在办理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

9、、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 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 法是否适当; (五)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六)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标准是否合适和公平; (七) 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 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 (八) 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 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九) 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 285 问题; (十) 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十一)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伦理

10、委员会的审查可以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作必 要修改后再审查的决定。伦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 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对于预期 损害或不适的发生概率和程度不超过受试者日常生活或者常规治疗 可能发生的概率和程度的项目(即小于最低风险的项目),可由伦理 委员会主席或者由其指定一个或几个委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 进行修改的,应当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 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不得开展 项目研究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11、四条 监督管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应当 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研管理工作范畴。其内容包括: (一) 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是否按要求设立伦理委 员会; (二) 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是否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实施伦理审查; (三)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有无争议。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对全国的伦理委员会实行宏观管理,建立健 全伦理审查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有关政策。省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 研究,其研究方案已经经过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伦理委员会

12、审查 的,还应当向我国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 286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时,应 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出具经过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证明。在学术 期刊发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成果时,研究人员应出具该项目经 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涉及人的生 物医学研究中违规或者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研究人员发生违反伦理原则的行为,研究项目负责 人所属单位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公开批 评,取消获得奖励的资格;视情节轻重中止科研项目的实施,触犯 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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