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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1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 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保用药管理,建立管用高效的医 保支付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 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制定2021 年国家 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医保 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动态调整药品目 录范围,为
2、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支撑,努力实现药品目 录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支付更加管用高效、 保障更加公平可及,推进医保药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二、调整范围 综合考虑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 受能力,2021 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 (一)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 2 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纳入 2021 年药品目录评审范围。 1.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 经国家药 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2.2016 年 1 月
3、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 经国家药 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3.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 4.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 符合上述条件的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 序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评审范围。独家药品认定的截止 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内药品,纳入 2021 年 药品目录评审范围。 1.调出目录的药品范围。 (1)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的药品。 (2
4、)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 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重点考虑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准入目录,且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国家药品采购平台没有采购记录的药品。 2.调整支付标准的药品范围。 (1)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 3 标准的谈判药品。 (2)根据企业申报,经专家评审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 范围的谈判药品。 (3)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或费用明显 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三)其他 1.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2.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
5、当调整药 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三、工作程序 2021 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 谈判、公布结果 5 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1 年 6-7 月) 1.由国家医保局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 中医药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目录调整的原则、程序。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正式实施。 2.修订完善药品评审指标体系、谈判药品续约规则等文 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执行。 3.改造完善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等信息化系统。 4.组建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库,制订工 作规则和廉政保密、利益回避等规定。
6、 (二)申报阶段(2021 年 7-8 月) 1.企业申报 (计划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14 日) 。 根据 2021 4 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其他申报主 体)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提交必要的资料。 2.形式审查。医保中心组织力量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 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3.公示。医保中心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企业提交的 资料(包括药品审批、价格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 督。 4.反馈结果。向申报企业正式反馈最终申报结果。 (三)专家评审阶段(2021 年 8-9 月) 1.综合组评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建立评审药品数据 库。
7、论证确定评审技术要点。组织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指标对 药品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直接调入、拟谈判调入、拟直接 调出、拟可以调出、拟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等 5 方面药品的建 议名单。 2.专业组评审。组织专家利用评审指标对药品进行论证 和评价。同时,对于拟谈判药品,论证确定其谈判主规格、 参照药品和限定支付范围。 3.综合组论证。对专业组专家意见进行论证,最终确定 直接调入、谈判调入、直接调出、可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 范围等 5 方面的药品名单。 4.反馈结果。向申报企业反馈专家评审结果。 (四)谈判阶段(2021 年 9-10 月) 1.修订完善谈判药品提交资料模板。 2.就拟纳入谈判的药品征求相关企业
8、意向。根据企业意 5 向,组织其按要求提交谈判材料。 3.组织测算专家通过基金测算、药物经济学等方法开展 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4.加强沟通交流。就评估药品与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 及时解决评估中遇到的问题。 5.谈判专家根据评估意见与企业开展现场谈判,确定全 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同步明确管理政策。 (五)公布结果阶段(2021 年 10-11 月) 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发布新版药品目录。 四、专家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分为综合组和专业组。综合组评审专家由作风 正、业务强、熟悉并热心医疗保障事业、自愿参加目录评审 的医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论证 确定药品
9、评审技术要点,对所有纳入评审范围的药品提出评 审意见。专业组评审专家由相关学术团体和行业学(协)会 推荐,主要负责对本专业领域内药品综合组评审意见提出意 见建议,并对拟谈判药品的谈判主规格、参照药品和限定支 付范围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测算专家 由地方医保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的医保管理、药物经济 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分为基金测算组和药物经济学测算 组,分别从医保基金影响和药物经济学评价两方面针对谈判 药品提出评估意见。 6 (三)谈判专家 由医保部门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与谈判药品企 业进行现场谈判。 五、监督机制 (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目录调整准备、申报、评审、谈
10、判等全过程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医药企业 等的监督。公开发布工作方案,就药品评审指标体系等广泛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资料 进行公示。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面对面沟 通等方式提高目录调整工作的透明度。设立举报电话和邮 箱,接受各界投诉举报。 (二)完善内控机制 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 责任追究等纪律规范,确保目录调整工作公正、安全、有序。 (三)强化专家监督 建立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所有评审、 测算工作全程留痕,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意见。 附件:2021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药品的范围 7 附件 2021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 申报药品的范围 一、目录外药品 符合本方案第二部分“(一)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所 列条件的药品。 二、目录内药品 (1)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且按照协议需 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独家谈判药品。 (2)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 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企业主 动申报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