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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业务手册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 7月发布1目录前 言1一、受理范围1二、办理依据1三、实施机构1四、许可人员1五、许可条件1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2六、申请材料2七、办理时限2八、许可收费2九、许可证件2十、许可办理2 (一)申请2 (二)受理3 (三)审查3 (四)决定3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3十一、许可服务4 (一)许可咨询4 (二)办理进程查询4十二、事中事后监管4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 (二)投诉举报5 (三)结果处理5附件1办事流程图7附件2表单及文书8 前 言 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
2、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澄江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发许可申请。二、办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
3、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构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许可人员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不予许可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六、申请材料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介质要求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4、件复、影印件。复印件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复印件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复印件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单业务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注 : 申 请 材 料 所 需 相 关 文 书 、 表 单 可 在 办 理 窗 口 领 取 或 链 接http:/、http:/下载。 七、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收件地址:
5、澄江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凤翔路北14号)。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 网络收件网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 (二)受理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
6、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
7、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1、证件制作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登记驳回通知书。 2、证件送达(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3、归档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周集中归档。归档时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整理归入档案室。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
8、许可工作流转单、审查报告、制造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 澄江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凤翔路北14号) 电话咨询: 0877-6916860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澄江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7-6916860。12、 事中事后监管(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
9、一公开”监管,严格按照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事项,采取网络、书面、实地等检查方式,以每年不低于3%的抽查比例,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二)投诉举报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电话:0877-6911293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三)结果处理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1.市场监督管理
10、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4)其他需要延长
11、办理期限的。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提出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决定符合不予受理情形材料需要补正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不予受理补正后材料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材料核实准予登记驳回登记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告知办理相应审批程序涉及相应后置审批事项发放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许可流程示意图附件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
12、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出 资 额 万元(人民币)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注: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备案(仅限备案登记
13、填写)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其 他 联络员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姓 名性 别民 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电子邮箱申请前职业状况居 所出资方式1.以个人财产出资;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
14、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附表1联络员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2承 诺 书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
15、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